发表于2024-12-22
公司法的经济结构(中译本第二版)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基本信息
书名:公司法的经济结构(中译本第二版)
定价:49.00元
作者:费兰克·伊斯特布鲁克 (Frank H.Easterbroo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4-04-01
ISBN:9787301241103
字数:
页码:383
版次:2
装帧:平装
开本:16
商品重量:0.4kg
编辑推荐
《公司法的经济结构》一书的作者是芝加哥学派的领军人物。对于想要了解法律经济学的读者,结合具体的公司法律规则认识这一分析工具,是一个很好的起点。
《公司法的经济结构》横跨法学、经济学、金融学(公司金融)和管理学诸学科领域,原著的语言简洁而行文又极具跳跃性。本书的译者翻译相关领域著作十余本,相当有经验。此次对于近十年前的翻译作品重新梳理,修订了一版的若干误译。
此书将法学和金融经济学原理近乎地结合了起来,既没有被经济学的“形式主义”所淹没,也没有为正统的概念法学所羁绊。在浩如烟海的公司法著作中,它能将法学、经济学和金融学知识如此有机地缝合在一起,达至水融的境界,其被称为是“已有的公司法著作中为的作品”实不为过。
《公司法的经济结构》于1991年出版后,学术界对其好评如潮。2005年推出翻译版本之后,迅速引起了中国公司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引证率一直很高。
内容提要
《公司法的经济结构》的作者旨在寻求理解公司法的逻辑。
《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将法学和金融经济学原理近乎地结合了起来,既没有被经济学的“形式主义”所淹没,也没有为正统的概念法学所羁绊。作者认为:由于有关契约的谈判和履行总是要付出成本的,这时,对于那些为风险事业贡献了资本和时间的公司参与者来说,公司法就能够提供一套他们都可以统一遵循的规则及实施机制。
作为法律经济学芝加哥学派的理论旗手,伊斯特布鲁克法官和费希尔教授秉承了芝加哥大学一贯的自由主义、市场本位传统。所幸的是,我们在本书中能领略到各种学术观点的较量与交锋。
目录
作者介绍
作者简介:
弗兰克?伊思特布鲁克 美国第七巡回区法院大法官。
丹尼尔?费希尔 芝加哥大学法律与商务李和弗里曼(Lee and Brena Freeman)讲座教授。
译者简介:
罗培新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耶鲁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第七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多篇论文,出版专著、译著二十余部。
张建伟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管理世界》等刊物发表多篇论文,出版多部专著和译著。
文摘
版权页:
甚至即便其中一位投票者认为,他的投票对于结果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因而为此进行1000美元以上的投资也是值得的,但这却远不够充分。假设有1000位投票者,投票结果对他们作为一个整体的影响将是100万美元。很显然,凭借价值仅1000元的信息,是远远不足以作出价值100万美元的决定的;更糟糕的是,1000人各投资1000元,意味着他们每一个人都是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展开行动的。当然,那些持股大户,如投资公司、养老信托基金和其他一些内幕人士,并不会和散股股东在同一程度上面临集体选择的问题。然而,任何股东,不管他持股份额有多大,都无法拥有完全正确的激励(去投票),除非他们享有100%的利益份额。
通过兼并和要约以集中股权(及其附着的投票权),可能会克服集体选择所带来的问题。事实上,允许那些能够就股本获取收益的人去行使控制权,正是投票机制所发挥的主要功能。然而,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由于集体选择带来了巨大的信息成本,某种代理机制的产生也就是势所必然了。在公司中,经理们正发挥着这种功能。相应的,投票者认为在做商业决定时,自己远远不如经理们富有远见。难怪乎投票者将广泛的权力赋予经理们,甚至几乎将决定权全盘相托。当然,股东对经理人员的这种默许,并不能抹杀这样一件事实:经理们是在投资者的“忍耐”下行使权力的。
投票:作为风险承担机制的一个方面
公司中必须保有投票机制,因为在公司合同不完备时,必须有人拥有剩余权力来决定(或者委任他人来决定)一些事项。投票权可由股东、债券持有者、经理、公司雇员或者他们中的任何组合来享有。考虑到集体选择的种种不利,人们很自然地冀望由一小部分信息比较充分的人——经理——来行使投票权。事实上,从世界范围来看,投票权却是毫无例外地由股东享有,债权人、经理和其他雇员都被排除在外。当公司的创办者将公司上市后,他们总是经常发现,将包括投票权在内的权利一体出售会给他们带来利益。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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