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冷战后国际关系中的冲突预防》对冷战后兴起的预防性外交进行系统考察,把预防性外交限定为在国际局势总体缓和的条件下,通过大国多边安全合作对地区冲突进行的国际干预和提前预防。预防性外交与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争端思想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是对这一思想的发展。二战以后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冲突解决理论为预防性外交的开展提供了基本的学理论证。联合国是预防性外交的发祥地,书中介绍了冷战后联合国的冲突预防与和平行动;研究了欧安组织开展预防性外交的主要做法。
《冷战后国际关系中的冲突预防》还选取联合国马其顿维和行动预防性部署和卢旺达种族屠杀作为案例,初步总结了预防性外交的经验与教训。
《冷战后国际关系中的冲突预防》最后分析了预防性外交的可行性,并就中国开展预防性外交的前景进行了展望。
作者简介
扈大威,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科研处处长、副研究员。2004年,进入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工作,先后担任欧盟研究部副主任、动态信息与突发事件研究部主任、科研处处长。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外交、欧盟货币一体化、欧洲主要国家政治经济等。曾撰写内部调研报告作品数十篇,主持或参与多项国家及省部级课题。
目录
导言
第一章 预防性外交兴起的时代背景与理论渊源
第一节 预防性外交兴起的时代背景
第二节 预防性外交的理论渊源
第二章 预防性外交的基本概念和基本模式
第一节 预防性外交的概念与定义
第二节 预防性外交的基本模式
第三章 联合国的预防性外交
第一节 联合国预防性外交的主要行为者与主要方法
第二节 冷战后联合国预防能力的改进与发展
第三节 联合国的长期预防战略
第四章 欧安组织的预防性外交
第一节 欧安组织的早期预警与冲突预防机制
第二节 少数民族高级专员
第三节 俄罗斯与西方关系视角下的欧安组织及其预防性外交
第四节 欧安组织预防性外交的评价
第五章 预防性外交的效果——两个案例分析
第一节 国际社会在马其顿的预防性外交
第二节 国际社会在卢旺达种族屠杀事件中的教训
第六章 对预防性外交可行性的思考
第一节 开展预防性外交的基本前提及其内在矛盾
第二节 对中国开展预防性外交的初步思考
结束语
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冷战后国际关系中的冲突预防》:
一、联合国的安全保障机制
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了实现这一宗旨,宪章中对联合国实现和平的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依据宪章的规定,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有两种基本的方法:其一,“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这实际上即是指联合国集体安全的强制机制,主要载于宪章第七章的条文之中。其二,“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这种办法即是指和平解决争端的办法,载于宪章第六章。
集体安全的强制机制与和平解决争端的调解性机制,在目标、性质、手段及适用对象方面都有着质的区别。
集体安全原则的基本特点是通过安理会内的大国合作,提供普遍的安全保障,威慑及制止侵略行为,确保世界和平。这种办法以安理会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必要时使用武力手段,来达到慑止侵略的目的。安理会对于冲突双方的是非曲直必须做出明确判断,并且基于自己的判断决定采取何种行动。安理会在依据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时,不是中立的,而应站在被侵略的国家一面,反对及制裁、惩罚侵略者。
联合国在从事和平解决争端的活动时,则针对的是可能或足以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从中立、公正、公平的第三方的立场出发进行调解和斡旋努力,呼吁争端双方采取和平方法解决彼此的分歧,并不判定双方的是非曲直及责任。在这种场合下,联合国包括安理会主要是提供服务,而不是施加强制。立场中立,手段平和,决议无约束力,即是安理会在宪章第六章下采取行动的基本特点。
可见,宪章第六章与第七章所规定的方法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通常人们对于联合国安全机制的研究每每更重视第七章,认为联合国发挥集体安全作用的关键是是否能够采取有效的集体强制行动,对于第六章所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的办法则不够重视,往往将其作为第七章的附庸和补充,而并不视为独立的办法。
除上述宪章载明的两种机制以外,联合国于冷战期间,还在实践当中,发展出一种实现和平的特殊办法:维持和平行动。这种办法介乎和平解决争端与强制行动之间,填补了调解性机制与强制性机制之间的空白。
维和行动既不是纯粹的外交努力,也不属于武力强制的范畴。它兼具和平解决争端与强制实行和平的某些特点,是一种折中的办法。作为建立在自愿和非强制基础上的行动,它的实施需要得到冲突各方的赞同与配合。就这一点而言,它与和平解决争端相似。另一方面,维和行动涉及军队的部署和调动,在这一点上它又与强制实行和平的办法有相似之处。哈马舍尔德秘书长曾经将维和机制称为《联合国宪章》的第六点五章,这个说法是比较准确的。
在实际运作中,维和行动的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制止或遏制战争行动,为和平解决争端创造条件;二是监督落实已达成的协议。实践证明,维和是一种使战争逐步降级和控制冲突的十分有益的手段。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二战以来的一些地区冲突和国家内部冲突。
从联合国现有的三种和平行动的机制来看,预防性行动和预防性外交应该在和平解决争端的范畴内开展。
预防性行动,是在政治争端出现之后、暴力冲突发生之前,为防止暴力冲突的发生而进行的努力。此时,尚未发生大规模的暴力冲突,争端双方没有进入战争状态,更没有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发生。因此,尚谈不到运用宪章第七章所规定的强制手段加以处理。当然,宪章第七章所规定的那些强制办法对于防止侵略战争的发生具有潜在的威慑作用。但是,当联合国安理会对潜在的冲突做出反应时,往往并不是以宪章第七章作为自己采取行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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