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长期以来,在司法部的领导下,法学教材编辑部认真履行为法学教育服务的职能,为满足我国不同层次法学教育发展的需要,在全国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力支持下,动员了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苏州大学、烟台大学、上海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广东商学院、山东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单位的教学、科研骨干力量,组织编写了《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等多层次、多品种的法学教材。
这些教材的出版均经过了严格的策划、研讨、甄选、撰稿、统稿、修订等程序,由一流的教授、专家、学术带头人担纲,严把质量关,由教学科研骨干合力共著,每一本教材都系统准确地阐述了本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做到了知识性、科学性、系统性的统一,可谓“集大家之智慧,成经典之通说”。这些教材的出版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和法学界、法律界的高度评价。
教材是一定时期学术发展和教学、科研成果的系统反映,所以,随着科研的不断进步,教学实践的不断发展,必然导致教科书的不断修订。国际上许多经典的教科书,都是隔几年修订一次,一版、五版、二十版,使其与时俱进,不断成熟,日臻完善,成为经典,广为流传,这已成为教科书编写的一种规律。
作者简介
王献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海商法协会理事、长江海商法学会副会长。参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国际法》《当代国际法》,主编和副主编《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海商法》《海事法律词典》《国际法》等。
目录
总论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法的编纂
第五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三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第三节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第四节 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第五节 关于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国家主权豁免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国家不法行为的责任
第三节 国家损害责任
第四节 国际组织责任
分论
第六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河流、运河与湖泊
第三节 领土的变更
第四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地区
第七章 海洋法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内水
第三节 领海与毗连区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六节 群岛水域
第七节 公海
第八节 国际海底区域
第八章 国际航空法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的概念与发展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第四节 制止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国际法规则
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外层空间法的概念与发展
第二节 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问题
第三节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第五节 有关几项外空活动的法律问题
……
精彩书摘
《国际法(第6版)》:
一、继承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当一个新国家、新政府或新的国际组织产生后,如何处理它们的前国家、前政府和前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这就发生了新国家、新政府和新的国际组织的继承问题。
国际法上的继承不同于国内法上的继承,它有以下特点:①参与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继承者和被继承者,可以是国家或政府,还可以是国际组织,但不是个人;②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③发生继承的原因,是由于国家领土变更、政府更迭或国际组织的终结,不是自然人死亡。因此,国际法上的继承问题不能按国内法的规则处理。
按参加继承关系的主体的不同,国际法上的继承可以分为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不同的继承,其规则亦不相同。
二、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从相对的意义上说,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该国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别国所取代的法律关系。取代别国权利义务的国家称为继承国,被取代的国家称为被继承国。
国家的领土变更是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引起国家继承的领土变更的情况甚为复杂,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五种类型:①分裂。即一国分裂为数国。②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组成一新国家。③分离。即国家的一部分或数部分领土从该国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④独立。即殖民地或附属领土获得独立,成立新的独立国家。⑤割让。即一国领土的一部分移交给另一国,如1871年法国的领土阿尔萨斯和洛林两省割让给德国。以上五种情况,都由于领土的移转,引起原来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即国家继承的问题。
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是国家继承的客体。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可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由基本权利义务引申出来的具体权利义务。前者是国家固有的,与国家共存亡,因而不存在继承问题。后者可能由于领土变更而发生继承问题,属于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两大类,即条约的国家继承和条约以外事项的国家继承。
无论是条约或条约以外事项的国家继承,都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条约和条约以外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国际法。一切与国际法相抵触的权利和义务,均不属于继承范围。二是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所涉领土无关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国家继承范围。
……
前言/序言
长期以来,在司法部的领导下,法学教材编辑部认真履行为法学教育服务的职能,为满足我国不同层次法学教育发展的需要,在全国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力支持下,动员了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苏州大学、烟台大学、上海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广东商学院、山东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单位的教学、科研骨干力量,组织编写了《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等多层次、多品种的法学教材。
这些教材的出版均经过了严格的策划、研讨、甄选、撰稿、统稿、修订等程序,由一流的教授、专家、学术带头人担纲,严把质量关,由教学科研骨干合力共著,每一本教材都系统准确地阐述了本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做到了知识性、科学性、系统性的统一,可谓“集大家之智慧,成经典之通说”。这些教材的出版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和法学界、法律界的高度评价。
教材是一定时期学术发展和教学、科研成果的系统反映,所以,随着科研的不断进步,教学实践的不断发展,必然导致教科书的不断修订。国际上许多经典的教科书,都是隔几年修订一次,一版、五版、二十版,使其与时俱进,不断成熟,日臻完善,成为经典,广为流传,这已成为教科书编写的一种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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