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法律出版社是中国历史悠久的法律专业出版社,与国际出版同仁论剑,本社之专业出版品牌亦广受肯定。
本社素来注重法学教材出版。从20世纪50年代中国法学教材建设的起步,到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法学教材的复兴,法律出版社均走在前列。1949年以来,我国第一部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教材,均出自法律出版社。
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再到21世纪,本社对于法学教材的出版更投入移山心力。而本社与法学家合作,渊源有自。作者中有法学宿耋,有中年英士,有青年才俊,均来自杰出法学学府与研究机构。本社教材,正旨在秉继法学先辈之思想财富,与新一代法律人分享。
自我国建设国家教材以来,本社延揽名家,于此多有收获。从更早的***规划教材,到“九五”、“十五”,再到2006年评定的“十一五”***规划教材,法律出版社之法学类***教材,积累已多,忝居诸社首列。为整体性展现这批品质教材,本社乃以“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系列”为题,统一推出。
“好书,同好老师和好学生分享”,本社愿与法律共同体诸同仁,与中国法学与法律实践的学习者和建设者一起.分享好书,分享智识,分享法治进程中的点点滴滴。
作者简介
陈安,1929年生。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资深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981-1983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并兼部分讲学;1990-2000年美国俄勒冈州西北法学院特聘“亚洲杰出学者”客座教授,多次应邀出国讲学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主要学术兼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中国政府依据《华盛顿公约》遴选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指派的国际仲裁员,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CHINA)专家等。
撰写和主编的著作有《国际经济法学刍言》、《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专论》等39种。另有多篇论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美国《纽约法学院国际法与比较法学刊》、《天普大学国际法与比较法学刊》、日内瓦国际智库组织专刊《南方中心公报》、《国际仲裁学刊》、《世界投资与贸易学刊》、《世界大事论坛》等国内外学术刊物。多项学术论著获***、省部级科研优秀成果一等奖,或被指定为全国性高校本科生、研究生法学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三、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含义
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三、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三、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
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
第四节 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一、中国现行的对外开放国策是中国历史上优良传统的发扬光大
二、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
四、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南北矛盾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第二节 经济主权原则
一、经济主权原则的提出
二、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
三、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原则上的新争议与"攻防战":美国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
四、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原则上的新争议与"攻防战"对发展中国家的重大启迪
第三节 公平互利原则
一、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
二、公平互利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第四节 全球合作原则
一、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南北合作
二、南北合作初步实践之一例:《洛美协定》和《科托努协定》
三、《洛美协定》以及《科托努协定》的生命力与局限性
四、全球合作的新兴模式和强大趋势:南南合作与"77国集团"
五、南南合作实践的强化与"多哈发展回合"(DDR)的曲折进程
六、从五十年来南南联合自强的历史轨迹展望DDA和WTO今后的走向
第五节 有约必守原则
一、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
二、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
一、国际贸易与国际贸易法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基本内容
三、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和惯例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上)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规则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下)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规则
三、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标志
四、违反合同的救济措施
第四节 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二、海运提单和共同海损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五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六章 国际贸易管理法
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
第八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
第九章 国际税法
第十章 国际经济组织法
第十一章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
后记
精彩书摘
《国际经济法(第2版)》:
在当前的国际实践中,一般是由各给惠国(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的立法程序,分别制定给予受惠国(发展中国家)关税普惠待遇的具体方案。方案的制定国即给惠国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决定权,即可以单方面随意决定受惠国名单、受惠产品范围、受惠关税减免幅度以及反普惠的保护措施等。因此,严格说来,国际上现行的关税普惠制实际上还只是各发达国家各种不同给惠方案的简单凑合,远非发展中国家原先所要求的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关税优惠制度。一般说来,在各种普惠制方案的制定上,作为普惠制倡议者的众多发展中国家几乎毫无发言权,只是消极被动地认可或接受由发达国家单方制作的既定方案。
在现行的各类关税普惠制中,由于其中几个主要关键问题的决策权完全操纵在有关的发达国家手中,因此,它们在确定受惠国名单时,往往出于经济或政治考虑,厚亲薄疏,排斥“异己”,甚至以此作为实施“经济制裁”或政治要挟的手段;在开列受惠产品清单时,往往把对于发展中国家出口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产品(诸如纺织品、皮革制品、儿童玩具、某些农产品等),排除在受惠产品范围之外;在厘定关税优惠减免幅度时,往往设定各种“配额”和“最高限额”,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超过一定的额度,其超过部分就不得享受普惠待遇;此外,还借口保护国内同类产业和国内市场不受“干扰”和“威胁”,采取名目繁多的“保护性措施”,设置各种“非关税壁垒”,推行“逐渐取消优惠”条款,这就使得关税普惠制在实际执行中受到重重限制,大打折扣,甚至流于有名无实。
可见,现行的普惠制实际上是南北矛盾和南北妥协的产物。对比传统的、绝对的“互惠、最惠国、无差别”体制,它可以说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但对比原来意义上的普惠制,则还有相当长的距离。实施现行的普惠制,对于许多发达国家来说,意味着它们已经开始从国际经济旧秩序的原有阵地上退却,但是在退却过程中却又步步为营,力求尽多地保住既得利益;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它们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方面已经有所推进,但在继续推进中却遇上重重壕堑,每前进一步都要再经过新的艰苦斗争。
在继续推进普惠制问题上,发展中国家正在开展新的联合斗争。其首要着力点,显然应当集中于:力争在上述几个主要关键问题上,享有参与决策的权利,即改变发达国家“一言堂”的现状,实行南北双方的“众言堂”,通过认真的南北新谈判和新协商,达成新的共识,采取新的普惠措施,共同努力贯彻。1975年、1979年、1984年以及1989年先后签订的四个《洛美协定》,由非洲、加勒比地区和太平洋地区几十个发展中国家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实行集体的南北对话和谈判,陆续达成了比较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协议,逐步实施和改进了有关非互惠普惠待遇的体制。这就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正在朝着上述方向不断努力前进的一个有力例证,也是它们在这个方向上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
实践证明:在南北对话和谈判中,为了取得新的、公平合理的共识,达成新的公平的协议,在法理上必须澄清以下几个基本观念。
第一,实施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既不是发达国家的恩赐和施舍,更不是发展中国家的讨赏和乞求。稍具历史知识者都懂得:今日的发达国家大多是当年的殖民主义国家或宗主国,它们今日的富强与当年对殖民地、附属国的掠夺和盘剥,有着密切的历史联系和因果牵连。反之,今日发展中国家的贫困落后,就是它们当年在殖民枷锁下长期遭受盘剥和榨取的历史积淀。历史上的恩仇可以淡化和消除,历史上的巨债却不宜一笔勾销。从这个意义上说,如今发达国家单向地给予发展中国家“非互惠的普惠待遇”,其实质,不妨认定为历史旧债的部分偿还,即历史上债务人的继承者对于历史上债权人的继承者的初步清偿。这本来就是国际公法上关于国家责任原则、国家继承原则以及政府继承原则的法定内容和法定要求。
第二,所谓“非互惠的普惠待遇”,其中“非互惠的”一词,并不完全准确。诚然,从局部的、短暂的角度看,给惠国不要求受惠国立即给予直接的反向回报,因而勉强可以说是“非互惠的”。但是,从全局的、长远的角度看,给惠国实际上从受惠国不断取得重大的回报和实惠。以前述四个《洛美协定》为例,参加缔约的非、加、太地区数十个发展中国家原先绝大多数都是欧共体发达国家的殖民地、附属国或“势力范围”,历来是欧共体国家极其重要的原料供应地和商品的销售市场。通过《洛美协定》,欧共体国家诚然给予非、加、太地区国家以普惠待遇,反过来,欧共体国家也相应地确保和扩大了在这些地区国家中的经济利益,确保了许多重要原料的来源和扩大了商品的销售市场;并且在资本主义社会“自由竞争”体制下,在美国和日本等“商战劲敌”面前,占了上风。由此可见,所谓“非互惠”或“不要求互惠”,实际上仍贯穿着“投桃者求报李”和“礼尚往来”的用意,也蕴涵着商场上“等价有偿”的法理原则。
第三,在当代现实的国际市场中,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实力和垄断手段,可以随意操纵各类商品的价格,致使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农矿原料产品、初级工业产品,与来自发达国家的、以这些原料和初级产品作为根基的精制产品以及其他科技产品,其间往往存在着纯属人为的重大“剪刀差”。两类国家两类产品价格贵贱的悬殊,并不真正体现两类商品中所凝聚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重大差异;相反,这种人为“剪刀差”正是对经济学上“等价交换”原则和法学上“等价有偿”原则的严重背离。针对这种国际贸易往来中显失公平的现实弊端,要求发达国家单向地对发展中国家采取“非互惠的普惠待遇”,充其量只不过是对上述不公弊端的纠正,对弊端后果的补偿和补救,只不过是“等价交换”和“等价有偿”等公平原则的恢复和重建。因此,这绝不是什么“非分要求”,更不是“过分苛求”。
……
前言/序言
国际经济法是适应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广泛而发展起来的新兴法学学科,它具有多门类和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作为新兴学科,它虽尚欠成熟、尚待完善,但由于它适应当代国际经济日益加速全球化的现实需要,“应运而生”,因而充满活力,充满生机。同时,作为边缘性、综合性学科,它又具有与其他法学相邻学科以及国际经济相关学科互相渗透、互相交错、互相补充的特点。此外,作为专门研究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学科,它与当代各类国际经济活动紧密联系,因而具有实践性、应用性和极强的时代特征。
本书原为教育部主持编纂的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之一,现列为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既可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生使用,也可供成人高教学员(包括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三大学科的相关专业)学习“国际经济法”课程使用。兹将学习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意义、本教材的基本特点以及本教材的学习方法,分别说明如下。
一、学习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意义
作为当代中国的法律工作者或与法律密切相关的经济工作者、管理工作者,必须认真地学好国际经济法,才能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本领,更自觉地努力贯彻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积极支持和正确参与对外经济交往,即善于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运用国际经济法的知识,做到依法办事,完善立法,以法护权,据法仗义,发展法学。
第一,依法办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现代条件下,世界各国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互相依赖和互相合作日益紧密,互相竞争也不断加强。由于各国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各异,有关当事国或当事人的利害得失也常有矛盾冲突,彼此之间的经济交往就十分需要借助于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加以指导、调整和约束。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众多中国国民(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当事人的一方,正在积极参加国际经济交往,从事国际经济竞争,发展国际经济关系,对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现状和发展趋向,须深入了解,才能自觉地“依法办事”,避免因无知或误解引起无谓的纠纷,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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