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注釋法典”叢書是我社集數年法規編撰經驗,創新齣版的大型實用法律工具書。本套工具書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為主綫,結閤日常司法實踐領域確定分冊。本書獨*打造七重法律價值:1.齣版權*;2.內容全麵;3.注釋精煉,;4.案例指導;5.層級清晰,檢索便捷;6.超值增值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典》是注釋法典係列(新四版)的分冊之一,該分冊涵蓋經濟領域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解釋及函復。
本書在經濟相關重要法律中以【注釋】形式對重難點條文闡釋,注釋內容吸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製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對條文權*解讀的精華。
重難點法條下以【鏈接】的方式索引重要的關聯條文,提供相關且有效的條文援引。
專設【公報案例(典型案例、指導案例)】和【典型案例指引】,案件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及其他權*齣版物、各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等,收錄大量案例全麵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
在目錄後設置【典型案例索引】,迅速定位案例資源,以此最大限度地提高圖書的即查即用性。
法律文件按照效力等級排列,分為法律、行政法規及文件、部門規章及文件、司法解釋及文件四個層級。相信能夠成為廣大讀者理解、掌握、適用法律的首*工具書。
中國法製齣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齣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隸屬於國務院法製辦公室。齣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傢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齣版物。
一、綜閤
●法律及法律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017114)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1210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012314)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
(2014424)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
(2014424)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2014424)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
(2014424)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19981229)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9827)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
(19991030)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於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
(20051229)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齣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
(20051229)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20041229)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2009827)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
(2009827)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2002428)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2002829)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2002428)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
(20021228)
●部門規章及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
(2008625)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
(2017427)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01057)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
(20111114)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
(2012516)
二、總則
(一) 刑法適用範圍
●部門規章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海上發生的違法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917)
●司法解釋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201510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
(200112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乾問題的解釋
(1997925)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國傢機關、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但尚未依照規定程序獲取該單位職務的人員是否適用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問題的答復
(200411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外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我國領域內犯罪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20031015)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執行《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通知
(200065)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復
(199812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
(19971231)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工作中具體適用修訂刑法第十二條若乾問題的通知
(1997106)
(二)犯罪
●法律文件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法製工作委員會關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範圍問題的答復意見
(2002724)
●部門規章及文件
公安部關於村民委員會可否構成單位犯罪主體問題的批復
(200731)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辦理流竄犯罪案件中一些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19891213)
●司法解釋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6111)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範圍有關問題的答復
(2003418)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産的應如何進行追訴問題的批復
(20027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復
(20009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汙、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20006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1999625)
指導案例
王新明閤同詐騙案
公報案例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訴李彬、袁南京、鬍海珍、東輝、燕玉峰、劉鈺、劉少榮、劉超綁架案
典型案例
黃炳光詐騙案
(三)刑罰
●司法解釋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201611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
(20121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犯新罪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20095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乾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0093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乾具體問題的意見
(201012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對因犯罪在大陸受審的颱灣居民依法適用緩刑實行社區矯正有關問題的意見
(2016726)
關於對判處管製、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
(201142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修訂後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通知
(20173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
(201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問題的答復
(201253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行為人通過僞造國傢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傢工作人員職務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20043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復
(200432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19984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産部分執行的若乾規定
(201410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産刑若乾問題的規定
(200012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文書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錶述問題的批復
(20002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産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復
(19988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
(199712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傢計委關於統一贓物估價工作的通知
(199442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濫伐自己所有權的林木其林木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的批復
(199372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決宣告後又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種漏罪是否實行數罪並罰問題的批復
(1993416)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傢稅務局關於辦理偷稅、抗稅案件追繳稅款統一由稅務機關繳庫的規定
(19911031)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雲南省玉溪汽車總站運銷服務部收到的雲南郵電勞動服務公司正大服務部退還的聯營投資款應否作為贓款返還原主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93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親屬主動為被告人退繳贓款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1987826)
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沒收儲蓄存款繳庫和公證處查詢存款問題幾點補充規定
(198374)
指導案例;
1郭明先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
2董某某等搶劫案
3馬世龍(搶劫)核準追訴案
4楊菊雲(故意殺人)不核準追訴案
5蔡金星、陳國輝等(搶劫)不核準追訴案
典型案例
1罪犯趙威減刑撤銷案
2罪犯魯龍不予減刑案
3罪犯管欽誌不予假釋案
4罪犯王曉夢不予假釋案
5罪犯黃謹依法收監案三、分則
(一)危害國傢安全罪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節錄)
(2014111)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傢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1117)
(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20151227)
●規範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
(201499)
●司法解釋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16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91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512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78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71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41230)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藥的大口徑武器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20041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39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製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35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011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
(20131218)
公報案例
1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訴張某某、金某危險駕駛案
2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檢察院訴龔德田交通肇事案
3淮安市人民檢察院訴康兆永、王剛危險物品肇事案
4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檢察院訴高知先、喬永傑過失緻人死亡案
典型案例 ;
1貴州省盤縣金銀煤礦“3 1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湖南省湘潭縣立勝煤礦“1 5”特大火災事故
3四川省濾州市桃子溝煤礦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部門規章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辦理騙匯、逃匯犯罪案件聯席會議紀要》的
通知
(19996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辦理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犯罪案件聯席會議紀要》的通知
(20034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假幣犯罪活動的通知
(20099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
(2014325)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格依法辦理虛報注冊資本和虛假齣資抽逃齣資刑事案件的通知
(2014520)
●司法解釋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藥品、醫療器械注冊申請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78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41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012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23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僞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09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僞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二)
(201010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産、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03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9123)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200841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9114)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公證員齣具公證書有重大失實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2009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412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二)
(20074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0111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48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於印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00278)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地質工程勘測院和其他履行勘測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有關犯罪主體的批復
(201510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中涉及錄音錄像製品有關問題的批復
(200510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國有控股、參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的解釋
(20058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35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懲處生産銷售僞劣食品、藥品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通知
(2004621)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通過企業以“高開低徵”的方法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20043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傢煙草專賣局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假冒僞劣煙草製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2003122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根據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於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
通過,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曆經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四次修改,修改後更方便瞭人們投資、更強調股東權益和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2013年《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麵。第一,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製改為認繳登記製。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取消瞭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齣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齣資的規定;取消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齣資的規定。第二,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瞭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製;不再限製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齣資比例;不再限製股東(發起人)的貨幣齣資比例。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齣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公司法》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大法,其主要內容有:
一、 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一種企業組織形態,是依照法定的條件與程序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商事組織。
我國《公司法》所規定的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公司股東是公司的投資人,依法享有資産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
且在法定情形下有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股東的主要義務是齣資義務以及權利不得濫
用義務,如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
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 公司章程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製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具有約束力。
四、公司高管與職工
公司高管是指對公司決策、經營、管理負有領導職責的人員,如董事、監事、總經理、
副總經理、公司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公司高管須符閤法定條件,遵守法定義務。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閤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閤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
護,實現安全生産。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
護職工閤法權益。另外,《公司法》強調,董事會、監事會中依法應有職工代錶的,由公司
職工通過職工代錶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産生。
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隻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個自然人隻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
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産獨立於股東自己財
産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對公司法的司法解釋工作是一項係統工程。當代公司法通常包括三個方麵的製度:投融資及其退齣的法律製度、公司治理的法律製度和公司並購重組的法律製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司法解釋工作的安排和布局基本遵循瞭這一體係。2005年,我國公司法修訂並重新頒布後,最高人民法院隨即齣颱《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乾問題的規定(一)》,主要解決瞭新舊法銜接適用的問題。2008年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彆齣颱瞭《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乾問題的規定(二)》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乾問題的規定(三)》,主要解決瞭股東齣資糾紛和公司解散清算糾紛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均屬於投融資及其退齣的法律製度範疇。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齣颱瞭《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乾問題的規定(四)》,以股東權利保護和公司治理為主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下同。為瞭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閤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調整對象】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所謂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數的股東組成的、股東隻以其齣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隻以其全部資産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其主要特點是:所有的股東都是隻以其對公司的齣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隻是以其全部資産來承擔公司的債務;股東對超齣公司全部資産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所謂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數以上的股東組成、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産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其主要特點是:公司的全部資本分成等額股份;股東隻以其所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隻以其全部資産來承擔公司的債務。
第三條【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産,享有法人財産權。公司以其
全部財産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齣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
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這既是公司的法律地位,也是公司的基本特徵。所謂企業,其實是一個集閤概念,它是泛指一切從事生産、流通或者服務性活動以謀取經濟利益的經濟組織,凡追求經濟目的的經濟組織,都屬於企業的範疇,所以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所謂法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規定,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産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産或者經費,以其全部財産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昆明某生物應用設備有限公司與楊某財産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7〕昆民三終字第490號)
案件適用要點:根據我國《公司法》第3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齣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作為公司的股東,在其齣資範圍內對公司的債權、債務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股東權利】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産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齣資者嚮公司投入資産,目的是為瞭取得收益。齣資後,齣資者已不占有該項資産,不能再直接支配已作投資的資産,所享有的權利在內容上也發生瞭變化,即由原來的對財産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演變成從公司經營該資産的成果中獲得收益、參與公司作齣重大決策以及選擇公司具體經營管理者等的權利。這時齣資者就具有瞭公司股東的新身份,其所享有的權利也隨之演變為股權,即對公司的控製權以及從公司生産經營成果中獲得收益的權利。
根據本條的規定,股東作為齣資者享有的權利主要有: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的資産收益權;參與公司生産經營以及利潤分配等重大問題的決策權;選舉公司董事、監事等選擇管理者的權利等。這些權利都是由股東是公司齣資者這個身份決定的。
謝某與北京某科技投資有限公司股東權糾紛上訴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一中民終字第19145號)
案件適用要點:股東資格是投資人取得和行使股東權利並承擔股東義務的基礎。《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齣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産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嚮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由此可見,股東應當依法履行齣資義務,依據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同時,我國公司法對隱名投資人的股東資格並沒有完全予以否定,隻是規定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而工商登記記載的股東姓名或名稱並無創設股東資格的效力,僅是宣示性登記,隻具有對善意第三人的證權功能。
第五條【公司義務及權益保護】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閤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六條【公司登記】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嚮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閤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彆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閤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嚮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8條、第17~24條、第46~56條
第七條【營業執照】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錶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製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嚮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乾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5、58條
第八條【公司名稱】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名稱預先核準的申請]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錶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嚮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錶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嚮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1)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2)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錶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3)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7~19條
第九條【公司形式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閤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閤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第十條【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2條
第十一條【公司章程】設立公司必須依法製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所謂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製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製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常被稱作“公司的憲法”。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審批機構和登記機關要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給予批準或者給予登記。公司沒有公司章程,不能獲得批準;公司沒有公司章程,也不能獲得登記。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一經有關部門批準,並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即對外産生法律效力。公司、公司股東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都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約束。
某建材公司與某科技公司等擔保閤同糾紛案(北京高級人民法院〔2009〕高民終字第1730號)
案件適用要點: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具有對世效力,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決議的書麵載體,它的公開行為不構成第三人應當知道的證據。強加給第三人對公司章程的審查義務不具有可操作性和閤理性,第三人對公司章程不負有審查義務。第三人的善意是由法律所推定的,第三人無須舉證自己善意;如果公司主張第三人惡意,應對此負舉證責任。因此,不能僅憑公司章程的記載和備案就認定第三人應當知道公司的法定代錶人超越權限,進而斷定第三人惡意。
第十二條【經營範圍】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
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公司超越經營範圍訂立閤同,人民法院不因此就認定閤同無效。但違反國傢限製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北京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駁迴通知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07〕二中行終字第233號)
案件適用要點: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彆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齣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法定期限內作齣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十三條【法定代錶人】公司法定代錶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錶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分公司與子公司】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嚮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是相對於總公司而言的,它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也可以說是總公司的一個組成部分。分公司不論是在經濟上還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獨立性。分公司的非獨立性主要錶現在以下方麵:一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後果及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二是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及章程,其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以總公司的名義,遵守總公司的章程;三是分公司在人事、經營上沒有自主權,其主要業務活動及主要管理人員由總公司決定並委任,並根據總公司的委托或授權進行業務活動;四是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産,其所有資産屬於總公司,並作為總公司的資産列入總公司的資産負債錶中。
子公司是相對於母公司而言的,它是獨立於嚮它投資的母公司而存在的獨立主體。子公司具有如下特徵:一是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資本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製。對子公司有控製權的公司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務都是由母公司實際決定的。二是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子公司在經濟上受母公司的支配與控製,但在法律上,它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子公司的獨立性主要錶現為:擁有獨立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具有獨立的組織機構;擁有獨立的財産,能夠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從事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後果和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5~49條;《環境保護部關於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有關意見的復函》
泛華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與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商品房預售閤同糾紛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2期)
案件適用要點: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公司分支機構於公司法人變更過程中是否已實際經工商部門注銷完畢,不影響公司基於獨立法人資格行使其分支機構所享有的民事權利、承擔其分支機構所負有的民事義務。
第十五條【轉投資】公司可以嚮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齣資人。
本條規定的公司轉投資,是指公司作為投資主體,以公司法人財産作為對另一企業的齣資,從而使本公司成為另一企業成員的行為。
第十六條【公司擔保】公司嚮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製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製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錶決。
該項錶決由齣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錶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實際控製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法律沒有禁止公司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製人提供擔保,但是公司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製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齣決議。沒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齣的關於為股東或實際控製人提供擔保的決議,以公司資産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製人提供的擔保無效。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是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而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製人提供擔保,是法律特彆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不得對此作齣相反的規定。
上海某建築材料有限公司與上海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藉款閤同糾紛上訴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8〕滬二中民三(商)終字第182號)
案件適用要點:根據《公司法》第16條第1款的規定,涉案公司章程對於公司對外擔保作齣的限定是,“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産為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從上述條款的內容可以看齣,涉案公司章程中僅僅對公司董事、經理以公司財産對外擔保予以禁止,而對經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的公司對外擔保等情形未作齣禁止性規製,因此,僅憑涉案公司章程條款不能排除公司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的可能性。
第十七條【職工權益保護與職業教育】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閤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閤同,參加
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産。
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八條【工會】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
動,維護職工閤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錶職工就
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閤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錶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決定改製以及經營方麵的重大問題、製定重要的規章製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
意見,並通過職工代錶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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