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1
公安交通执法基本技能实训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本书通过作者深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实地调查,认真梳理公安交通管理岗位工作的核心能力点,开发和设计了系列综合训练项目,有力地推进了实战化教育训练,对于培养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满意的专业人才,满足当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书通过作者深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实地调查,认真梳理公安交通管理岗位工作的核心能力点,开发和设计了系列综合训练项目,有力地推进了实战化教育训练,对于培养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满意的专业人才,满足当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郏红雯,女,1973年11月生,中共党员,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副主任、副教授,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代警务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学院高级三级教官。近年来发表论文30余篇,撰写研究报告3部;主持厅级及以上科研课题7项,主持院级课题9项,参与各级各类课题若干项;主编全国公安院校统编教材2部,副主编公安部规划教材1部,主编学院教材2部,参与撰写《公安学学科研究》著作等。主编教材获2011年学院精品教材,主讲课程获2012年学院精品课程,主持教改项目获2013年院级教学改革成果二等奖,主持研究专题获2014年学院优秀教学专题,多次荣获学院 “优秀教学质量奖”,2010年、2012年连续二次荣获学院第二届、第三届“教学名师”称号。所研究成果曾获第六届学院科研成果奖,第二届江苏省公安厅警务理论和警务实战研究优秀成果奖等。
实训项目一交通指挥与疏导
第一部分业务详解
一、交通警察指挥的特点
二、交通警察手势指挥信号的基本内容
三、交通警察指挥与疏导的基本要求
四、典型交通状况的交通指挥与疏导
五、交通指挥与疏导的注意事项
第二部分实训方案
一、实训目的与要求
二、实训内容
三、实训条件
四、实训组织
五、实训考核及评分标准
实训项目二交通流量调查
第一部分业务详解
一、交通流量调查的方法
二、交通流量调查的基本内容
三、交通流量调查的基本要求
四、交通流量调查的注意事项
第二部分实训方案
一、实训目的与要求
二、实训内容
三、实训条件
四、实训组织
五、实训考核及评分标准
实训项目三交通信号配时
第一部分业务详解
一、交通信号配时的基本要素
二、交通信号控制模式分类
三、交通信号配时的基本步骤与内容
四、交通信号配时的基本要求
第二部分实训方案
一、实训目的与要求
二、实训内容
三、实训条件
四、实训组织
五、实训考核及评分标准
实训项目四交叉口交通组织优化设计
第一部分业务详解
一、交叉口交通组织优化设计的概念
二、交叉口交通组织优化设计的基本原则
三、交叉口交通组织优化设计的方法
第二部分实训方案
一、实训目的与要求
二、实训内容
三、实训条件
四、实训组织
五、实训考核及评分标准
实训项目五机动车号牌识别
第一部分业务详解
一、机动车号牌识别的基本内容
二、机动车号牌识别的基本要求
三、机动车号牌识别的注意事项
第二部分实训方案
一、实训目的与要求
二、实训内容
三、实训条件
四、实训组织
五、实训考核及评分标准
实训项目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隐患排查
第一部分业务详解
一、道路交通标志
二、道路交通标线
三、交通信号灯
第二部分实训方案
一、实训目的与要求
二、实训内容
三、实训条件
四、实训组织
五、实训考核及评分标准
实训项目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
第一部分业务详解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程序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适用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执行
第二部分实训方案
一、实训目的与要求
二、实训内容
三、实训条件
四、实训组织
五、实训考核及评分标准
实训项目八交通事故现场处置与勘查
第一部分业务详解
一、交通事故的概念及种类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置与勘查
第二部分实训方案
一、实训目的与要求
二、实训内容
三、实训条件
四、实训组织
五、实训考核及评分标准
实训项目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损害赔偿调解
第一部分业务详解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
第二部分实训方案
一、实训目的与要求
二、实训内容
三、实训条件
四、实训组织
五、实训考核及评分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汇总列表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附录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附录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部分 业务详解
交通事故处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查、收集证据、认定责任、处罚责任人和应当事人申请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过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惩罚肇事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交通事故的概念及种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一)构成要件
根据上述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要件,缺一不可:
1.车辆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必须是有车辆参与,这里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但如果不涉及车辆,如仅是行人与行人相撞,即使其他几个要件都具备也不是道路交通事故。
2.道路要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里所指的道路具有公共使用的性质,而厂区、矿区内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居民小区内的道路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范畴。当然,对于以上道路范围外发生的车辆、行人相撞的事故,就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3.过错或意外要件
与以往的交通法规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 的界定增加了“意外”的因素。这里的意外,通常是指不可抗力,即当事人不可预料也不可避免的情形,如地震、台风和泥石流等。此外,过错指的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过错是当事人对引发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所持有的主观态度,即无论是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还是过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都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
4.损害后果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有损害后果,包括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如果没有任何损害后果,则不能称之为道路交通事故。其中人身伤害的程度判断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据,财产损失指的是交通事故现场的直接财产损失,而不包括间接财产损失。
5.交通要件
即造成交通事故的主体所进行的运动必须具有交通运输性质,如果不具有交通运输性质,而只是在使用道路中发生的车辆、人员相撞的事件,如军事演习、体育竞赛等,即使其他条件都符合,也不是道路交通事故。
6.因果关系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的发生必须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而如果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当事人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形之间不构成因果关系,则不认为是道路交通事故。
(二)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有多种分法。如按交通事故现象的不同可分为碰撞事故、翻车事故、碾压事故、刮擦事故、坠车事故、爆炸事故和失火事故等;按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为机动车责任事故、非机动车责任事故、行人责任事故等;按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可分为路段事故、交叉路口事故、弯道事故、坡道事故等;按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可分为凌晨事故、白天事故、傍晚事故、夜间事故等。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类型,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一般地,根据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可以将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交通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交通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交通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一规定赋予了当事人自行决定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的权利。当然,这项权利的行使有二个必要的条件,一是未造成人身伤亡,如果造成了人身伤亡,当事人则必须立即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二是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其中的“事实”指的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过程、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事故当事人各方的基本情况等事实,“成因”指的是当事人存在的过错、交通违法行为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无争议”指的是事故各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等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撤离现场,或者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先行恢复交通,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对此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并共同签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当事人的赔偿责任等内容。”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1.立即停车
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无论是造成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车辆驾驶人都应当立即停车,并下车确认事故的发生,查看现场、受害人和有关车辆、物品的损害情况。如果当事人明知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不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停车的,属于故意变动现场,又或者故意逃避责任,驾车驶离现场的,都应当承担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
2.保护现场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如车辆制动印痕、散落物等痕迹物证等,以免受到过往车辆、人员和自然条件的破坏,影响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3.抢救伤者
抢救伤者应与保护现场同时进行,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救护受伤人员。据有关资料统计,如果道路交通事故伤者在30分钟内能得到救护,70%的伤者不会死亡。车辆驾驶人往往是最先发现伤者,也是最有条件采取措施抢救伤者的人。因此,当事人一定要尽快抢救伤者,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对因抢救伤者需要变动现场人体、物品位置等,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有效标明现场人体、物品等的原始位置和状态。
4.报警
车辆驾驶人在停车、保护现场和抢救伤者的同时,还应当及时地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报告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样既可以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及时了解情况,迅速到达现场开展调查和处理,并尽快恢复交通;也可以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救护,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十四条还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除此以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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