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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宜琛法学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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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宜琛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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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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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19197
版次:1
商品编码:12322772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朝阳先贤法学文丛
开本:A5
出版时间:2018-0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653
字数:49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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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李宜琛是民国时期著名民法学家,一生著述颇丰,其《民法总则》为时人广为称赞。《李宜琛法学文集》收录了李宜琛所著的《婚姻法与婚姻问题》、《现行亲属法论》、《现行继承法论》及《现行物权法论》四本著作,涉及婚姻法、亲属法、继承法和物权法四个民法上的重要领域,不仅分析记载了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状况,考察对比外国法院的判决及法律制度,也是了解我国近现代法律制度变迁、法学研究发展和司法审判的宝贵资料。

作者简介

李宜琛,民国时期民法学家,祖籍福建省水吉镇(原属建瓯,现为建阳市),出生于1910年。1931年留学日本,在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部研修。1934年回国于北平大学任教,后辗转多地任教。撰有《民法要论总则》《民法总则》《现行物权法论》《婚姻法与婚姻问题》《现行亲属法论》《现行继承法论》《日耳曼法概说》等。

目录

现行物权法论
现行物权法论序(译文)
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 物权法之意义
第二节 物权之观念
第三节 物权之效力
第四节 物权之种类
第五节 物权之变动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之观念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三节 所有权之取得
第四节 所有权之效力
第五节 共有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地上权
第三节 永佃权
第四节 地役权
第五节 典权
第四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质权
第三节 抵押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五章 占有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占有之意义
第三节 占有之状态
第四节 占有之取得
第五节 占有之效力
第六节 占有之消灭
第七节 准占有
现行亲属法论
自 序
第一章 亲属法总论
第一节 亲属法之概念
第二节 亲属法之编制
第三节 亲属法之沿革
第四节 亲属法之性质
第五节 亲属法之权利
第六节 亲属法之行为
第二章 亲属
第一节 亲属团体之变迁
第二节 亲属关系之范围
第三节 亲系及亲等
第四节 亲属关系之变动
第五节 亲属关系之效果
第三章 婚姻
第一节 婚姻制度之沿革
第二节 婚姻之意义
第三节 婚姻预约
第四节 婚姻之成立
第五节 婚姻之无效及撤销
第六节 婚姻之效力
第七节 婚姻之消灭
第四章 父母子女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亲子关系之种别
第三节 亲子关系之效果
第五章 监护
第一节 监护之性质
第二节 监护之开始
第三节 监护之机关
第六章 扶养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扶养之当事人
第三节 扶养之程度及方法
第四节 扶养之终了
第七章 家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家之性质
第三节 家之构成
第四节 家务之处理
第八章 亲属会议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亲属会议之组织
第三节 亲属会议之召集
第四节 亲属会议之决议
附录 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
现行继承法论
自 序
第一章 继承法总论
第一节 继承法之概念
第二节 继承之立法主义
第三节 我国继承法之沿革
第二章 继承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继承之开始
第三节 遗产继承人
第四节 继承之效力
第五节 继承之承认及抛弃
第六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第三章 遗嘱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遗嘱之方式
第三节 遗嘱之撤销
第四节 遗嘱之执行
第五节 遗嘱之效力
第六节 遗赠
第七节 特留份
婚姻法与婚姻问题
题 记
第一讲 婚姻制度的昨今明
第二讲 订婚
第三讲 结婚
第四讲 畸形的婚姻
第五讲 结婚以后
第六讲 婚姻关系的内容
第七讲 夫妻财产关系
第八讲 离婚和别居
第九讲 婚姻诉讼事件

前言/序言

点校者序
李宜琛一生经历丰富,青年时求学东洋,回国后任教名校,治学著书,随后辗转多地为官为政,甚至还曾从事律师,代理过几大著名案件。
一、李宜琛生平简介
李宜琛,民国时期民法学家,祖籍福建省水吉镇(原属建瓯,现为建阳市),出生于1910年农历2月2日。其父李兆年,曾在京师法政学堂和进士馆法政讲习所学习过,历任广东翁源县、浙江新登县知县,京师初级审判厅、京师地方审判厅推事,俸满保荐知府。民国成立后,李兆年曾被选为北京临时参议院议员,第一届国会正式成立,当选为参议院议员,第二次恢复国会时,再任参议院议员。李父的政法生涯对少年李宜琛的成长影响颇深,并建议其从事法律工作。最初,李宜深立志搞文学创作,其后,由于受其父影响,遂改学法律,“弃文从律”,一心报国。
(一)钟情法学,求学东洋
1930年李宜琛大学毕业,第二年留学日本,而留日的原因,据说也是其父的意思,李父认为李宜琛为长子,留学日本离中国近,有事回家方便。李宜琛在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部研修,学习非常努力和勤奋,深得早稻田大学法学部教研室教授、法学博士中村万吉先生的赏识与厚爱,并获恩师题词相赠“居不可无竹”(有原件可证),意即希望李宜琛像竹一样清丽、脱俗,具有挺拔凌云、坚贞不阿的操守和特质。无论李宜琛是在日本,还是其回到中国,中村万吉先生都非常关注李宜琛的学术研究和发展,并多次为其研究成果作序。例如在《现行物权法论》一书的序言中,中村万吉教授称道:“法学士李宜琛君,曩既著有《民法总则》一书,博声价矣,尔来未及期年,复著《现行物权法论》以问世。海内相传,洛阳纸贵,可预期也。李君忠于学,其论述虽片言只语,未敢忽诸,每页脱稿,辄来见示,余亦迎而乐之。君之叙述论列,莫不精到无加,其秀隽睿智,从可知矣。君为稻门逸足,后生可畏,夙有定评,可谓宜矣。”
(二)任教名校,辗转多地
1934年,留日三年后的李宜琛回国,经白承天、余戟门的介绍,任教于北平大学,兼河北法商学院教授。1937年7月,“七七事变”后,平津沦陷,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令北平大学与北平师范大学、北洋工学院迁西安,合并成立国立西安临时大学。同年,李宜琛也因为戟门师的委托,与学校同到西安。后来西安临时大学改为西北联大,1939年西北联大改为“国立西北大学”。同时,将联大原有的师范学院和医学院独立设置,分别改为国立西北师范学院和国立西北医学院。西北大学设文、理、法商三学院12个系,即北平大学原来的女子文理学院和法商学院。至此,“北平大学”在名义上消失了。1946年西北大学迁西安,实际上,在北平大学不复存在之后,今西北大学成为继承其主体的唯一大学。
1942年,李宜琛离开西北联大所在的陕南城固来到重庆前,担任教育部抗战教育委员会的专任委员。1943年,李宜琛调入重庆,任职教育部所属国立编译馆社会组主任,同时兼任复旦大学教授。1945年,因其父前后一直在北平居住,所以李宜琛重新回到北平。由于当时政府规定北平日伪时期的律师一律不准执业,律师界人才极缺,故李宜琛即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同时兼任北平朝阳大学、天津法商学院教授至1949年。期间接过一系列重大案件,如金壁辉(著名的日本女间谍川岛芳子)案、张洁清的伯父案以及京剧大师马连良案、李万春案等。因在律师界表现突出,李宜琛从律师界进入政界,当选为民国的国大代表和北平市参议员。
1949年4月,情势急转,军管会以历史反革命的罪名把李宜琛逮捕送北京市公安局所属清河农场进行管训,其理由有二:一是其曾担任民国的国大代表;二是其担任过金壁辉(日本女间谍川岛芳子)一案的辩护律师。管训期间,李宜琛在农场文教大队从事编写教育犯人的文艺作品。在李宜琛刚刚接受管训时,朝阳大学曾给他发函,希望他到朝阳大学工作,但他因受管训而无法回函。待恢复自由后,朝阳大学已经在中国高等院校院系调整中消失,他因而失去了任教的机会。1956年至1966年期间,李宜琛着手翻译大量日本著作,与此同时他还为全国政协做一些文史资料的写作整理工作。1966年“文革”爆发,李宜琛因被认为存在“历史问题”而遭到整治, 1976年“文革”结束,李宜琛也在福州去世,是年66岁。
(三)一代法家,皇皇巨著
李宜琛在日留学时努力学习,深受老师的赏识,在学业之余也进行法学写作。回国后,任教十数年,期间也笔耕不暇,著作等身。关于李宜琛先生的著述,据北京图书馆编《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年,法律篇)所载,主要有以下七种:
第一,《民法要论总则》,北平著者书店1932年9月初版,158页,有图,21开。除绪论外,分五章。论述权利与义务的本质,权利的主、客体,权利的得丧、变更及其保护与行使。该书对国民政府1929年10月10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篇进行了系统研究。书前附有参考目录。
第二,《民法总则》(部定大学用书),重庆国立编译馆1943年12月初版,1947年3月沪5版,415页,24开。1977年10月第16版,由何鸿基校订,我国台湾正中书局印行。该书在著者的《民法总则要论》基础上扩大篇幅,增加注释及中外法例之比较。附“事项索引”“民法总则参考书举要”。
第三,《现行物权法论》,北平好望书店1933年9月初版,328页,25开。该书是对1929年11月30日国民政府公布,并于1930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物权篇的研究。作者在书中论述其纲要,征引中外法例,综述诸家新说。全书分物权法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五章。
第四,《婚姻法与婚姻问题》,重庆正中书局1944年5月初版,1946年3月沪1版,1947年10月沪3版,181页,32开。该书共九讲,讲述婚姻制度的历史,并对订婚、结婚、婚姻关系、夫妻财产、离婚诉讼等问题详加解析。
第五,《现行亲属法论》(部定大学用书),重庆商务印书馆1944年2月初版,186页,25开。南京国立编译馆1946年5月沪初版,189页,25开。该书是对国民政府民法亲属篇的研究,分亲属法总论、亲属、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亲属会议等八章。书中征引中外法例,比较异同,分析法条,对亲属法上各种制度,溯其沿革,明其体用。书后有附录,为《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1943年7月30日立法院第243次会议通过)。
第六,《现行继承法论》(部定大学用书),重庆商务印书馆1944年9月初版,1946年5月沪再版,144页,25开。该书对1930年12月26日国民政府公布并于1931年5月施行的民法继承篇进行论述,分继承法总论、继承、遗嘱三章。作者征引中外法例,注释法条,对宗桃继承应否废止、一子继承制、女子继承制、继承人范围、顺序等均有一己之见。
第七,《日耳曼法概说》,重庆商务印书馆1943年4月初版,159页,36开。该书分为分总说、人法、物权法、债务法及责任法、亲属法、继承法六章。这是当时国内不多见的对日耳曼法的专门研究著述。
二、本文集内容综览
本文集收录了《现行物权法论》、《现行亲属法论》、《现行继承法论》及《婚姻法与婚姻问题》四本著作,意在全面地展现李宜琛先生在民法各方面的认识与见解,从而使读者也能从其中体会李宜琛的治学态度、写作风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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