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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基础》以刑法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为依据,按照刑法相关法律的编排体例,选取近年来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集成与教学内容相关的知识和案例并加以评释和注解,同时配以生动而简明的知识、法律图表,系统而全面地讲述和分析了刑法教学体系中的知识精粹,是一本以案例与图表形式教授法学知识的创新型教材。
在本书的编撰中,编者力求做到:(1)案例崭新而典型。选取案例重点突出、繁简适当,与知识点结合紧密。使学生在短时间内掌握有关知识的重点、难点,同时又体现出较强的时效性;(2)分析深入而精到。在以案例阐明有关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时,强调深入剖析立法意图和法律关系,以案例指导教学,加深知识印象,重在培育学生的法律思维;(3)图表清晰而全面。图表是对既有法律与法理的科学分类与整理,并加以系统分解,使之条理化、清晰化、简要化,能起到加深理解和帮助记忆的作用;(4)引据翔实。所涉法律条文均引自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理论阐述均以学界通说为准,所选案例均为立法、司法实例。
内容简介
《宪法学基础》主要用于法学本科生,突出应用性。教材以中国宪法规定的内容为主,反映新的立法、行政或者司法成果。本教材特色明显:内容突出简易性;第二,内容新颖,尽可能吸收新立法成果;第三,适当注重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方面的题型、案例和事例,注重训练学生职业考试能力和职业发展能力;第四,借鉴其他高校教材的新成果。
本教材共分六部分:(1)导论:宪法学学科性质,阐明宪法学研究对象、方法;(2)一章:宪法概述,包括宪法基础概念、宪法发展史、宪法基本原则;(3)第二章:宪法权利与义务,内容包括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教育文化权利、监督权与请求权、特殊群体权利、基本义务;(4)第三章:国家机构,说明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5)第四章:宪法制度和政策,解释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和政策、生态文明政策和制度;(6)第五章:宪法运行,从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实施、宪法实施的监督五个方面予以说明。
目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二章 犯罪概说
第三章 构成要件该当性
第四章 违法性
第五章 有责性
第六章 犯罪未完成形态
第七章 共同犯罪
第八章 单位犯罪
第九章 罪数
第十章 刑罚概说
第十一章 刑罚的体系
第十二章 刑罚的裁量
第十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十四章 刑罚的消灭
第十五章 罪刑各论概说
第十六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七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十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
第三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十一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十二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十八章 贪污贿赂犯罪
第三十九章 渎职罪
第四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精彩书摘
《宪法学基础》:
(3)搜查或者检查的职权合法。相关主体检查或者搜查职权必须明确、具体。在此方面,相关法律还有修改完善的空间。《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第250条第1款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这些规定仍然比较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强制迁出房屋和民事搜查作了更具体的规定,但对搜查时间、搜查和强制迁出房屋时造成的损失赔偿、强制迁出房屋后被强制人的住宅权保护没有作出规定。
监视居住制度是影响公民住宅自由的一种制度,不仅影响被监视者,且影响与被监视者同住的其他人。《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独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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