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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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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万国专题讲座(共八本)
刑法
民法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
国际法学
理论法学论述题
作者简介
北京万国学校,是目前中国法律教育培训基地,在全国拥有34所直属学校,累计培训学员20余万人,帮助8余万人通过了司法考试,被誉为中国法律界的“黄埔军校”。万国追求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不断创造着行业的标准。万国的系列课程、师资与图书已成为行业内的标杆。作为社会办学的有名品牌,万国在国内高端法律培训市场迅速崛起,成为司法考试培训领域的卓越品牌。
目录
微课索引 / 1
专题一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 3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 4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 5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 / 8
专题二 主管与管辖 / 15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 16
第二节 管辖概述 / 18
第三节 级别管辖 / 20
第四节 地域管辖 / 22
第五节 裁定管辖 / 32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 35
专题三 诉 / 39
第一节 诉的要素 / 40
第二节 诉的分类 / 41
第三节 反 诉 / 42
第四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 / 44
专题四 当事人 / 47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 48
第二节 原告与被告 / 52
第三节 共同诉讼 / 55
2 专题讲座 | 民事诉讼法
第四节 代表人诉讼 / 60
第五节 公益诉讼 / 62
第六节 第三人 / 64
专题五 诉讼代理人 / 72
第一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 73
第二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 74
专题六 民事证据 / 80
第一节 民事证据概述 / 81
第二节 证据的法定种类 / 81
第三节 证据的学理分类 / 87
专题七 民事证明 / 90
第一节 证明对象 / 91
第二节 证明责任 / 93
第三节 证明标准 / 96
第四节 证明程序 / 97
专题八 法院调解 / 106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 107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 108
第三节 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 110
专题九 诉讼保障制度 / 115
第一节 保 全 / 116
第二节 先予执行 / 120
第三节 期 间 / 122
第四节 送 达 / 124
第五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127
专题十 第一审普通程序 / 131
第一节 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 132
第二节 庭审程序 / 136
第三节 普通程序中的审理阻碍 / 139
第四节 民事裁判 / 141
专题十一 第一审简易程序 / 147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基本原理 / 148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 149
第三节 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153
专题十二 第二审程序 / 157
第一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 158
第二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 162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 164
专题十三 审判监督程序 / 169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 170
第二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 / 171
第三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提起再审 / 172
第四节 基于诉权的申请再审 / 175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 178
专题十四 非讼程序 / 184
第一节 特别程序 / 185
第二节 督促程序 / 193
第三节 公示催告程序 / 196
专题十五 执行程序 / 202
第一节 执行程序中的一般制度 / 203
第二节 执行开始 / 213
第三节 执行措施 / 215
第四节 执行阻却 / 219
专题十六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 224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 225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 226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别规定 / 227
第四节 司法协助 / 229
4 专题讲座 | 民事诉讼法
专题十七 仲裁制度 / 233
第一节 仲裁与仲裁法的基本原理 / 234
第二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 236
第三节 仲裁协议 / 238
第四节 仲裁程序 / 242
第五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247
第六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 249
精彩书摘
《司法考试2018 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万国专题讲座:民法》:
3.及时检验标的物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57条、158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及时检验义务。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有一个例外,即《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17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2)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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