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科法律譯叢 環境損害的民事責任:歐洲和美國法律與政策比較 [Civil Liability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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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讀人群 :法學院、環境學院本科以上師生;環境政策製定者、立法者;環境侵權案件專業律師等 本書根據環境法領域的新發展,特彆關注瞭氣候變化的環境責任、海洋汙染、核汙染、轉基因生物汙染以及環境汙染領域具有代錶性、有跨國影響的案件,如深水地平綫石油泄漏事件、福島核電站泄漏事件等,修正瞭關於侵權損害賠償範圍的觀點,采用比較法的視野,對歐盟成員國的實體法與普通法關於環境侵權方麵的立法進行瞭比較分析,探討瞭侵權作為一種手段在環境保護製度中的地位和作用。除瞭將侵權作為加強環境執法的規製手段以外,更加注重侵權作為私法手段與公法監管之間的平衡,是研究世界範圍內環境法民事責任製度的必備參考書。
內容簡介
《環境損害的民事責任》一書主要探討瞭侵權作為一種私法規製手段在環境保護製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書特彆關注瞭氣候變化的環境責任、海洋汙染、核汙染、轉基因生物汙染,以及環境汙染領域具有代錶性、有跨國影響的案件,如深水地平綫石油泄漏事件、福島核電站泄漏事件等,修正瞭關於侵權損害賠償範圍的觀點;采用比較法的視野,對美國及歐盟成員國關於環境侵權的實體法與普通法進行瞭比較分析;除瞭將侵權作為加強環境執法的規製手段外,更加注重侵權作為私法手段與公法監管之間的平衡。本書可作為研究世界範圍內環境法民事責任製度的重要參考書,既能為法學院教學提供豐富的案例材料,又能為環境侵權領域的律師提供環境訴訟方麵的實戰指導。
作者簡介
馬剋·韋爾德,英國雷丁大學(University of Reading)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侵權法、環境法,以及兩者之間的相互影響。他的一些研究成果被英國最高法院及quan威教科書所引用和采納。
譯者簡介:張一心,內濛古大學環境與資源學院副教授。2008年於南開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獲得理學博士學位。曾在美國、中國大陸及颱灣地區從事環境保護相關研究和實踐工作,纍積瞭超過二十年的理論和實務經驗。主要研究領域:區域可持續發展、資源環境規劃與管理、生態補償機製、環境評價和公眾參與等。已發錶論文30餘篇,齣版教材和專著4部。
吳婧,南開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教授。2005年於南開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獲得理學博士學位,2015—2016年赴美國得剋薩斯大學訪學。現任南開大學戰略環境評價研究中心主任助理,兼任南開大學聯閤國教科文組織環境管理教席秘書。主要研究領域:環境管理、環境評價與環境規劃。已發錶論文30餘篇,齣版教材和專著9部。
目錄
縮略詞一覽錶
前言
第一篇 引言
第一章 侵權法與環境:辯論和基本問題導論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環境法的必要性
一、對環境損害的認知逐漸增強
二、環境問題的根源
三、環境法的目的
第三節 侵權法和環境
第四節 環境損害的侵權責任綜述
一、現階段侵權的局限性
二、環境領域侵權的作用
(一)侵權的哲學
(二)環境領域中侵權的作用
(三)保險對侵權作用的影響
三、國際和歐盟的舉措
四、強化侵權作為一種環境保護手段的作用
五、侵權的外部製約因素
六、結束語
第五節 小結
第二篇 傳統的基於侵權的救濟和環境保護:普通法的視角
第二章 傳統的基於侵權的環境損害處理途徑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侵入他人土地
一、損害類型
二、侵害與過錯
三、緊急避險的抗辯
第三節 妨害
一、損害類型
(一)土地權利的保護
(二)人身傷害
(三)損害的持續性
(四)損害物理維度的必要性
(五)妨害與過失侵權:損害的範圍
二、在地原則
三、妨害和過錯
四、妨害責任的一般限製
(一)時效的抗辯
(二)法律授權的抗辯
(三)過分敏感的原告
(四)環境許可證
第四節 “賴蘭茲訴弗萊徹”規則
第五節 公共妨害
……
第三篇 侵權作為一種環境保護手段的作用:理論視角和立法創製
第四篇 增強侵權作為一種環境保護手段的作用:對某些歐盟成員國實體法及普通法相關規則的比較分析
第五篇 結論
案例錶
索引
精彩書摘
《威科法律譯叢 環境損害的民事責任:歐洲和美國法律與政策比較》:
(一)懲罰性的損害賠償金
有一些針對恢復原狀準則的例外,如果被告行為是以盈利為目的,其利潤超過瞭應支付的損害賠償金,或政府雇員存在有壓迫式的、專製的或違憲的行為,則允許判決給予超過正常標準的損害賠償。①
在“吉本斯訴西南水務有限公司”(Gibbonsv.SouthWestWaterServ-icesLtd)②的案例中,針對原告的承包商將20噸硫酸鋁堆放在公共給水係統這個事件,原告成功地就公共妨害、過失、“賴蘭茲訴弗萊徹”規則,以及違反法定義務等提起訴訟。原告請求懲罰性賠償金,理由是被告曾試圖隱瞞這一事件。然而,上訴法院並不認為這種故意持續妨害行為是構成謀取經濟利益的計劃性意圖的一部分。原告還試圖利用例外的第二種情形來證明其懲罰性賠償金請求的正當性,即政府雇員實施瞭壓迫式行為。這一請求也被駁迴,理由是法定承包人並不是政府的一部分。③
如此看來,在對懲罰性損害賠償金的判定理由上,法院打算采取狹義的解釋。在“吉本斯”的案例中,盡管上訴法院認可被告的行為很專橫,但並不打算放寬恢復原狀的例外情形以懲罰這種行為。
關於如何證明這種過分行為的程度以支持這種判決的正當性,盡管各國間存在一些差異,但一般來說,美國法院還是更容易接受懲罰性損害賠償金的概念。“埃剋森·瓦爾迪茲號油輪”訴訟案是有關在阿拉斯加威廉王子灣所發生的臭名昭著的漏油事件,美國阿拉斯加地區法院最初判定45億美元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後來美國上訴法院第九轄區將其減至25億美元。①後來,埃剋森公司就其對懲罰性損害賠償責任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②就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判定懲罰性損害賠償的問題,最高法院承認,與適用普通法的英格蘭和威爾士相比,在美國更容易獲得這種懲罰性損害賠償金。此外,各州的法律在這個問題上差彆很大,但總的來說,此類損害賠償主要是適用於最惡名昭彰的行為,不論是故意還是重大過失。然而,最高法院並未能解決在轉承責任情形中是否應當判定雇主承擔懲罰性損害賠償金的問題。本案例中的重大輕率行為,就是由船長,即埃剋森公司的雇員,所施行的。很明顯,在某種程度上,雇主應就所造成的實質性損失承擔轉承責任,但這是否可以擴展到懲罰性損害賠償就不太清楚瞭。埃剋森公司辯稱,懲罰性損害賠償應該適用於因為雇主違反瞭其職責義務而造成瞭重大過失的案例。美國最高法院的一個奇怪的特色是,當無法就某種情形達成一緻判決時,它允許分歧裁決。在這種情況下,盡管沒有先例,下級法院的裁定應該被認為是有效的。本案就是這種情況,其結果是埃剋森公司無法推翻這一裁決,其中判定埃剋森公司必須對其雇員在值班時醉酒的惡劣行為承擔懲罰性損害賠償。不過,埃剋森公司成功創造瞭判罰損害賠償金記錄。在這方麵,最高法院認為,為確定性起見,補償性與懲罰性損害賠償金應適用1:1的比例,這就使陪審團作齣的賠償判決加倍瞭。這個比率不是通過任何科學谘詢而達成,它隻是在分析瞭各州的典型判例後所給齣的中位數平均值。在本案例中,補償性損害賠償金總計為5.075億美金,緻使上訴法院的裁決超過瞭實際裁決的五倍,這明顯是過度的。這可能會大大降低損害賠償的威懾力,正如我們將在下一章看到的,在任何情況下,這種明顯的功利目標並不是侵權的主要目的。
……
前言/序言
本書的第一版源於1995年開始的研究生學習。到20世紀90年代初,環境法已經成長為一個獨特的主題,擁有自己的教材、法律報告和頗具特色的規製技術。正如第一版的前言所述,主流的觀點一直認為環境損害是政府調控事務,應采用公法中的“命令和控製”機製,例如排放限製和規劃控製。然而,以侵權形式來錶現私法潛在作用也是一個重要的主題。在英國,“劍橋水務訴東部郡皮革公司”這一影響深遠的案例,顯示瞭傳統侵權作為一種環境保護手段的局限性。英國上議院撤銷瞭將曆史汙染成本加諸當前運營商的裁定。因此,雖然普遍認可成功地主張私法權利能偶爾獲緻一些間接的環境效益,但顯然侵權法並不適閤實現諸如環境保護這類公共利益目標。整個普通法世界都清楚地認識到無論環境控製如何先進而全麵,總是會有意外和不可預見的後果。在美國,埃剋森·瓦爾迪茲號油輪(Exxon Valdez)災難和隨後20年的訴訟,更突顯瞭環境災難所造成的私人後果。
同時,利用私法追求環境目標的舉措正在歐洲共同體(歐共體)內進行。這個階段,在歐洲,歐共體是歐洲範圍內環境法律和政策的主要驅動力,然而,在歐共體成員國之間鮮有守法的記錄,而執法睏難卻逐漸破壞瞭為汙染減排所付齣的努力。歐共體委員會形成一個共識,將環境標準與對違法行為進行民事索賠能力聯係起來,歐共體環境法的執行可能會增強。為此,發布瞭廢棄物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指令的一些早期建議稿,盡管這些建議稿很快就被另一影響更為深遠的環境責任製度建議稿所取代。
本研究正是在這種背景下開展的,其成果就是本書的第一版。我試圖將這些爭辯的各個方麵整閤起來,並闡明在環境背景下侵權應有的作用。本書開展瞭兩個層麵的工作。首先,試圖在環境領域建立應用侵權的理論和概念基礎。為此目的,本書利用曆史、哲學和經濟理論,建立瞭一個理論框架,進而得齣這樣一個結論,即追求公共利益是侵權固有的目的之一。其次,考察瞭如何調整侵權的要素,以便於促進達成環境目標,例如調整因果關係規則和采用更嚴格的責任形式。
本書的第一版主要關注於前述的歐共體建議,這一建議期望引入一個歐共體通用的民事責任製度,以強化環境法執行。這就必須在環境手段中增加更多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從而如果違反法定義務除瞭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之外,還將引起賠償權利問題。然而,正當第一版的校稿完成時,歐共體委員會發布瞭一份《環境責任指令》的草案,此草案與之前的白皮書非常不同。白皮書專注於私法的作用,而這個指令草案則建立瞭一個由公共機構管理的成本分擔監管係統。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這一指令草案(隨後通過成為法律)作為附錄納入本書第一版中,當時還不是完全清楚此草案如何延續先前的政策建議,以及如何融人本書的主綫之中。事實上,有一段時間看起來,在環境保護中私法的作用不再被視為一個緊迫的問題,而本書的第一版也將是最後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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