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是朱勇教授博士毕业论文,本书以清代宗族法为对象,通过对宗族法的典型形态——清代宗族法的分析、研究,考察了宗族法与国家法律在功能上的分工与衔接等问题。
目录
壹引言
贰清代宗族法的基本内容
维护血缘、经济、政治关系三重标准的等级身份制
调整宗法性财产关系
保护宗法性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维持宗法性社会秩序
推行尊祖教
宗族机构的产生及其职责
叁清代宗族法的制定与执行
宗族法的指导思想
宗族法的制定
宗族法制定技术的发展
宗族法的执行
肆宗族法的法理学反思
农业社会的二元法律结构
宗族法的地方特色
宗族法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
伍清代宗族法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宗族法与国家法律的内容比较
国家统治者对宗族法的态度
陆清代宗族法的社会作用
促进传统农业经济的发展,阻抑资本主义萌芽
维持地方治安稳定社会局势
宣传封建文化禁锢异端思想
附录
《李氏家法》
《鲍氏户规》
资料来源及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再版后记
前言/序言
序
张晋藩
中国古代国家在其形成过程中,较大程度上保留了原始社会氏族部落的组织形式。氏族组织中显贵家族的首领,逐渐转化为奴隶主贵族,参与国家管理,掌握国家权力。奴隶主贵族还利用宗法血缘关系,强化其政治统治。因此,从夏朝开始,中国社会就具有明显的宗法性特征。西周时期,“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统治者确立以血缘亲疏划分政治等级的宗法制度。秦汉以后,宗法制度不再直接表现为国家的政治制度,但其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却在封建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领域被保留,并不断发展、深化。
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法性特征直接影响到中国古代的法律。宗族法作为国家法律的补充形式,通过调整宗族关系、维持宗族秩序,起到维护和加强国家统治的作用。宗族法与国法的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共同为治,构成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之一。
在封建社会,宗族法的发展经历了两个不同的阶段。由汉迄唐,宗族组织主要以讲究身份门第的门阀世族和割据一方的宗法豪强势力两种方式存在,与国家上层统治力量联系较紧,因此,宗族法在内容上更多地直接来源于国家法律。宋代以后,中国社会在结构上产生一系列变化,庶族地主取代豪族地主,形成地主阶级的主体;个体小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削弱;另一方面,阶级矛盾激化,封建社会由盛而衰,统治阶级更加需要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因此,在国家统治者的支持和扶植下,宗族组织于各地普遍建立,扎根于乡里基层。宗族之长基于维持宗族内部秩序的目的,参照国家法律、礼教纲常以及地方习惯,制定出各具特色的宗族法。宋以后宗族法在总的精神、原则和主要内容上与国家法律完全一致的同时,又具体而微地从某些细小方面约束宗族成员的言行举止,由下而上地维护封建统治。
清朝时处封建社会末期,封建制度本身的诸多弊病充分显露,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交织一起,各种新的社会力量对旧制度不断发起冲击。国家统治者为缓和社会矛盾、维持封建统治而采取的统治手段是多方面的,充分利用遍布于社会基层的宗族组织及宗族法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清代宗族法集中国古代宗族法之大成。经过几千年的演变,尤其是宋、元、明各代的发展,清代宗族法的内容更加完备,调整范围涉及宗族内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宗族法作为国家法律的补充,可以说是国家权力在宗族内的延伸,因此,其法的规范性进一步加强。从清朝的社会实际来看,宗族法承担了对宗族内部各种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婚姻关系、继承关系、家庭关系以及绝大多数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的主要任务,在很多方面起到了国家法律难以起到的作用。清代宗族法的社会作用远远超出清以前各代,很值得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和方法予以分析、总结。
《清代宗族法研究》是朱勇同志的博士论文。作为可贵的尝试,朱勇的论文寓论于史,资料丰富,方法新颖,观点鲜明,称得上一篇博士之作。余欣闻该论文已编入《博士论丛》,故为之序,以示砥砺。
1987.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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