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人民法院案例選(2016年第11輯 總第105輯)》將繼續秉承“反映審判麵貌、司法水平和指導審判工作並重”的編輯方針,形成全麵、及時、開放的編輯特色。
目錄
一、指導性案例
指導案例2號
吳梅訴四川省眉山西城紙業有限公司買賣閤同糾紛案
指導案例7號
牡丹江市宏閣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訴牡丹江市華隆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張繼增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案
指導案例25號
華泰財産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訴李誌貴、天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張傢口支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指導案例34號
李曉玲、李鵬裕申請執行廈門海洋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廈門海洋實業總公司執行復議案
二、公報案例
劉國義等詐騙案
李某某盜竊案
三、審判指導與參考
陳景雷等閤同詐騙案
韓永仁故意傷害案
任海玲故意殺人案
四、典型案例發布
唐小平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
——跨國毒品犯罪,數量特彆巨大,且係纍犯,罪行極其嚴重
洪海沿製造毒品案
——製造毒品數量巨大,並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行極其嚴重
舒餘坤販賣毒品案
——假釋考驗期內大量販賣毒品,且係毒品再犯,罪行極其嚴重
陳萬壽故意殺人案
——吸毒緻幻後殺死無辜幼兒,罪行極其嚴重
孫靜販賣毒品案
——通過網絡販賣毒品,並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嚴懲
莫進友販賣毒品案
——武裝掩護毒品犯罪,依法嚴懲
林坤武販賣毒品案
——多次零包販賣毒品,且係纍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嚴懲
高鋒容留他人吸毒案
——娛樂場所管理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依法嚴懲
李貴鬆等搶劫案
——為獲取毒資共謀搶劫,並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嚴懲
陳學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吸毒後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投案自首,依法懲處
……
五、案例精析
六、案香浮動
七、域外擷英
精彩書摘
韓永仁故意傷害案
【裁判要點】
被告人犯罪後有閤理依據相信會有人及時報案,客觀上有足夠時間、條件逃跑而未逃跑,歸案後認罪、悔罪的,應當視為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但在考慮從輕時應當與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的典型自首有所區彆。
【案情及裁判】
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韓永仁犯故意傷害罪,嚮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韓永仁與被害人逯某某均係長春市雪月山飯店的鍋爐工,二人輪流值班,因韓永仁到雪月山飯店工作的時間早於逯某某,涉及鍋爐房的事情飯店人員就交代給韓永仁,但未明確二人之間存在管理關係:2013年7月19日晚,逯某某值班。韓永仁供述稱:“21時許,我看見逯某某將鍋爐水加冒,他還在休息室聽收音機,我就批評他,他不服還罵我,我用手扒拉他一下,他將我推倒,我右側胳膊磕到凳子上,我急瞭,想他平時就不好好燒鍋爐,我一說他,他就罵罵咧咧,我想教訓他,就從休息室的碗架子上拿起一把尖刀。”韓永仁持刀紮逯某某左大腿上段前內側及前胸正中平乳頭處各一刀,後逯某某搶下尖刀,持刀追攆韓永仁至雪月山飯店一樓大廳,逯某某因傷情較重倒地,尖刀脫手,被在大廳值班的服務員金嵐撿起,韓永仁見狀迴到鍋爐房休息室。金嵐隨即撥打“120”急救電話,並電話告知經理龐秀平。後韓永仁再次來到大廳,見逯某某趴在地上不動,地上有不少血,詢問金嵐是否報“120”,得到答允後迴到鍋爐房休息室。後龐秀平撥打“110”報警電話,並派飯店員工趙立東、方強到鍋爐房看鍋爐的運轉情況及韓永仁的動嚮,韓永仁始終在鍋爐房休息室待著,直至被公安人員帶走。經法醫鑒定:逯某某係因左大腿單刃銳器刺創造成股動脈離斷緻失血死亡。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韓永仁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緻逯某某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鑒於案發後,韓永仁有閤理依據相信會有人及時報案,客觀上有足夠時間、條件逃跑而未逃跑,待在鍋爐房休息室,歸案後認罪、悔罪,應視為自首,對韓永仁依法可從輕處罰;韓永仁與逯某某又係工友關係,二人因工作問題産生矛盾進而引發本案,韓永仁有讓他人打電話救助逯某某的意思錶示,對韓永仁又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韓永仁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韓永仁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鬍鳳春經濟損失人民幣29305.5元。
宣判後,被告人韓永仁未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是否構成自動投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製措施時,主動、直接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乾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瞭五類應該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包括“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情形。
《意見》規定的“明知他人報案”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行為人作案後在現場等待,現場有人報案,行為人看到或者聽到他人報案,當然屬於“明知他人報案”;另一種是行為人雖然沒有親眼看到或者親耳聽到他人報案,但根據當時情況可以認定為“明知他人報案”的情形。判斷後一種情形下的“明知他人報案”,主要是結閤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行為人的自身情況,推斷其主觀上是否“明知”。本案中,證人金嵐撥打“120”急救電話後,被告人韓永仁再次來到大廳,詢問證人金嵐是否報“120”,得到答允後迴到鍋爐房休息室。由於“120”與“110”一般都有聯動關係,很多命案的報案人員都是急救醫生。被告人韓永仁有閤理的依據相信警察會趕到現場,因此,可以認定被告人韓永仁“明知他人報案”。
……
前言/序言
高度重視案例編選工作
充分發揮案例指導作用(代序)
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 瀋德詠
案例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後形成的司法産品,作為案例載體的裁判文書蘊含瞭法官對法律的感悟理解和對糾紛的評判結論,是法官司法智慧的結晶。優秀的裁判文書,不僅有助於更好地實現具體糾紛的案結事瞭,而且能夠起到宣傳法製、教育公民和指導審判的重要作用。把優秀的裁判文書從浩如煙海的案例中挑選齣來,使之充分發揮功能作用,對於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製度具有重要意義。多年來,法學理論界和法律實務界對案例的研究特彆是指導性案例的研究越來越重視且日趨深入,案例研究作品層齣不窮。各級人民法院也高度重視案例的編選工作,很多法院還建立瞭定期發布典型案例的平麵、網絡載體和相關製度,用以指導本轄區內的審判工作。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案例的研究和探索,為建立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製度,進行瞭有益的嘗試,積纍瞭豐富的經驗。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輯的《人民法院案例選》,已成為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齣版時間最長、齣版冊數最多、影響最為廣泛的案例著作。為瞭保證《人民法院案例選》的權威性和指導性,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根據審判工作的發展和廣大法官的要求,不斷規範《人民法院案例選》的編選工作。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瞭《關於加強應用法學研究的通知》(法[2005]64號);同年,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發布瞭《關於加強(人民法院案例選)編輯工作的通知》(法辦[2005]275號);2007年年初,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還齣颱瞭《(人民法院案例選)編輯工作規則》;2012年,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下發瞭《關於印發(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編寫體例與報送規範的通知》,2016年,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下發瞭《關於規範(人民法院案例選)編寫體例及報送規範的通知》。這些規範性文件,對《人民法院案例選》的編輯組織、欄目設置、編寫體例和編選方法等提齣瞭明確要求,推動瞭案例編選的科學化、規範化、組織化和編輯隊伍的專門化。為瞭進一步做好案例編選工作,更好地發揮案例的指導作用,下一步我們應當在以下幾個方麵作齣進一步的努力:
一、加強案例編選工作,完善編選製度建設
人民法院每年要審結數百萬案件,並不是每一個案件都具有典型性,也並非每一份裁判文書都具有指導作用,亦不可能把每份裁判文書都加以研究公布。需要編選的隻是少數具有參考、啓發、規範作用即指導作用的典型案例。但是,如何把有指導意義的少數案例挑選齣來,並把它們編寫、整理和使用好,則需要運用組織和係統的力量。從國外有關做法看,都是通過相關機構和製度來保證案例的科學編選和正確使用的。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817年就設置瞭判例匯編員這一職位,並由專門的機構負責判例匯編工作,其判例中的判決要旨就是由判例匯編辦公室總結的;日本的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設有判例委員會,負責編選齣版判例集,並具有自己的組織製度即《判例委員會規程》;德國也有一套規範的判例編撰製度。中國和西方國傢的國情不同,司法製度不同,我國不實行任何形式的判例製度。但是,基於司法實踐的需要,把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選好編好用好,則需要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和機製與製度保障。目前,許多法院已經建立瞭相應的案例編選和發布機製。我們要認真總結這些做法和經驗,把科學的機製與製度規範化,使之切實發揮作用,以減少案例編選中的重復和無效勞動,確保案例編選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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