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民法物权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通过三年多之后我所撰写的一部重要物权法著作。在写作《民法物权论》的过程中,作者一方面利用了自己于1998年出版的《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的部分资料和研究成果,另一方面总结了近年来的立法、司法解释、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的成果,尤其是渗透了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通过后三年多以来对该法在立法论和解释论上的一些思考。作者希冀《民法物权论》能够兼顾理论性和实用性,为读者提供准确、全面、简洁、系统的物权法知识。
作者简介
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民法学科带头人,2008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迄今独立出版民法方面的专著l0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干刊物上发表论文近100篇。
目录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名称、物权的概念与物权的性质
一、物权名称的源起与在立法上的确立
二、物权的定义:各种学说之分析
三、物权的性质
第二节 物权的起源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
一、物权观念和物权制度的起源
二、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
第三节 物权与债权
一、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之形成
二、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三、物权作用的变迁与物权和债权的交错
第四节 物权与知识产权、继承权
一、物权与知识产权
二、物权与继承权
第二章 物权法的性质、发展趋势与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第一节 物权法的性质
一、物权法为私法
二、物权法为财产法
三、物权法为强行法
四、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性质
五、物权法具有公共性
第二节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一、物权法的国际化
二、物权种类的增加
三、物权关系中的意思自治
四、用益物权的消长
五、所有权的价值化
六、所有权的社会化
七、担保物权机能的强化与担保形态的多样化
第三节 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一、中国物权立法的回顾
二、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三、《物权法》的体系
四、我国物权法的法律渊源
五、《物权法》的几个理念
第三章 物权的客体与一物一权主义
第一节 物权的客体与分类
一、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
二、与物权有关的物的主要分类
第二节 一物一权主义
一、含义与存在理由
二、一物的判定与一物一权主义的发展
第四章 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 概要
第二节 物权的排他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物权的追及效力
第五节 物权请求权
一、概要
二、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三、物权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周边
四、基于定限物权的物权请求权
五、物权请求权的其他问题
第五章 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类型
第一节 物权法定主义
一、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与存在理由
二、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效果
三、关于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的学理上的分类
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或地区民法典上的物权类型
三、我国的物权类型
第六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概说
一、物权变动的意义与形态
二、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
第二节 物权的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三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二、公信原则
第四节 物权行为
一、物权行为的源起与评价
二、物权行为的几个基础问题
三、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理论
四、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
第五节 物权消灭的原因
一、混同
二、抛弃
三、其他原因
第七章 所有权通说
第一节 所有权的意义与作用
一、所有权的意义
二、所有权的作用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变迁与演进
一、所有权权源的变迁与演进
二、所有权的观念与制度的变迁
第三节 所有权的类型
一、国家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权
三、私人所有权
四、对社会团体所有权的保护
第四节 所有权的权能
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第五节 所有权的限制
一、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二、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三、征收、征用问题
第六节 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一、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
二、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
三、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
第七节 取得时效
一、概说
二、取得时效的基本理论
三、我国的时效取得问题
第八章 土地空间权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土地空间权的基本理论
一、土地空间权的意义与种类
二、土地空间权的体系
三、关于“空中权”
四、土地发展权
第九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理论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源起与名称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
三、业主的界定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性与种类
第二节 专有权
……
第十章 相邻关系
第十一章 动产所有权
第十二章 共有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概说
第十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六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七章 地役权
第十八章 担保物权总说
第十九章 抵押权
第二十章 质权
第二十一章留置权
第二十二章非典型担保
第二十三章占有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在区分所有建筑物上,上下层区分所有人或居住人间也可依需要而设定此类空间役权。此外,这种上下“纵”的关系的空间役权,其射程距离还及于相邻关系。例如,各国民法上关于音响、气、热、光线等不可量物的放散的禁止,其不只限于前后左右“横”的相邻关系,而且上下的“纵”的相邻关系也应适用。
依空间役权的内容划分,有课以供役空间不作为义务者,如禁止他人在某一高度空间搭建高层建筑,以免妨碍役权人的日照、眺望、通风;或禁止他人在高压电线所经空间周围搭建建筑物,以免妨碍输电安全即是;有课以供役空间负某种忍受义务者,如要求供役空间忍受未超过一定分贝的噪音或轻微振动的义务即是;也有以供役空间供某种使用者,如在他人空间上架设排水管道用以排水即是。
2.债权的空间利用权。此包括空间租赁权与空间使用借贷权(空间借用权)两种权利。它们均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成立。
(1)空间租赁权。依租赁关系而取得空间利用权时,空间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合同自由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他们之间约定水平空间、倾斜空间乃至球形空间的租赁关系,均无不可。唯因空间租赁权的效力较空间地上权为弱,因此,在日本,对于以建设建筑物或工作物为目的而租赁土地的,学说将之视为地上权,并经登记而有对抗效力;在台湾地区,为了保护空间承租人,若租用空间建筑房屋(如地下商店),在解释上应申请为空间地上权登记。尤其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中,并非将对该基地的租赁权视为单纯的空间租赁权,而是视为空间地上权。
(2)空间使用借贷权(空间借用权)。空间也可为使用借贷的客体。唯此空间使用借贷权的效力与空间租赁权相较,更为薄弱。它既不能像承租人那样,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也不得申请空间地上权登记。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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