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德固政之本,刑亦礼之平。政非德不立,礼非刑无以峻其防。虽然,有难言者。律法虽周,无成案每虞出入;五听具备,而实缓犹待称量。《驳案汇编(点校本)》是清代乾嘉时期的成案编集,是中国法制史上最为著名的驳案集。通过《驳案汇编(点校本)》,可以对我国清代中期判例运作的历史状况作一些考察,从中可以看到新例的制定过程和立法依据,有助于对制定法与判例法互补作用的认识与借鉴,也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中国注释律学的历史认识。
目录
序
驳案新编
序
凡例
卷一
名例上
庄屯无差使旗人不准携枷
遇赦累减斩犯不准重科
诬告叛逆被诬之人未决
不知是否独子亦准留养
金刃重伤骨折致毙不准留养
戏杀留养
逃徒行窃二次
不应刺改遣附仍发新疆十六条
逃军仍照本例办理
卷二
名例中
被父带往行劫拟流收赎
双瞽殴死双瞽
十岁以下幼童殴毙人命拟绞
遣犯逃回经伊父禀首
盗首伤人捕获另案伙盗投首拟徒
图财害命经伊父禀首
伤人伙盗闻拿投首发遣脱逃
父私和兄命首告父免罪依干名犯义
卷三
名例下
助子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加等拟军
本应重罪犯时不知
斩绞人犯逃后被获分别立决监候
行贿顶凶限外身死不准减等
都司因舶船在内洋遭风破坏规避捏报
发遣人犯脱逃被获正法案
遵旨酌议顶凶条款
卷四
吏律·职制
照违制律系职官加徒一年
户律·婚姻
强嫁寡媳自缢身死
逼嫁孀媳投塘身死实遣
强夺良家妻女嫁卖
先经诱逃后复强抢
强夺良家妻女尚未奸污因而伤人
图产抢嫁不甘失节自刎身死
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
强夺良家妻女尚未奸污
图产逼嫁孀嫂拟绞
改依抢夺路行妇女为首例
逼嫁有夫堂妹自刎
卷五
户律·仓库
监守自盗驳依那移
户律·课程
盐枭诱殴巡役致死未获盐斤
户律·钱债
民人盘剥土司审断咆哮
礼律·仪制
非尽羞忿自缢仍准旌表
擅用“赦”字、“世表”字样拟徒
兵律·军政
不依期进兵策应因而失误军机
卷六
刑律·贼盗上
捏造逆词希图倾陷比照大逆
逆犯之父讯非知情纵容
逆案罪名钦奉谕旨改定并免家属缘坐
存留祖遗狂悖诗集量减拟徒
聚众爬城依谋叛已行修改歃血订盟例
照谋叛例之父母兄弟奉旨俱著加恩免其缘坐
卷七
刑律·贼盗上
强盗分别法所难宥情有可原
抢夺驳改强盗
杀人伙盗系无服尊属以凡论
捕役奉差缉贼审非正盗例
药迷幼孩
革役锁拿旧匪自溺毙命拟绞
抢夺杀人驳改强盗
诬良拷打致死
传授迷人药方永远监禁
用药迷人例
现审强盗引线分赃例
向旧匪索赃致令自戕减等拟流
强盗
抢夺伤人之例照强盗得财
强盗杀死事主并未帮同下手
抢夺杀人为从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卷十七
卷十八
卷十九
卷二十
卷二十一
卷二十二
卷二十三
卷二十四
卷二十五
卷二十六
卷二十七
卷二十八
卷二十九
卷三十
卷三十一
卷三十二
驳案续编
后记
精彩书摘
驳案新编
卷一
名例上
庄屯无差使旗人不准携枷
直隶司
一起为遵旨议奏事。看得天津县民船户刘治等偷卖剥船漕米一案。
据直隶总督周元理奏称,缘刘治籍隶天津,种地营生。乾隆三十九年六月间,伊叔刘汉公病故,遗船一只,该犯即雇天津民人赵魁、周焕驾至杨村一带揽载度日。七月二十三日,有湖北蕲州卫头帮运丁宗志胜雇伊船剥运米二百五十石,言定雇价饭米,令随丁宗得远押运。刘治又添雇田七、宋通、李成,帮驾开行。刘治因所得雇价不敷还帐,水手工钱又无开发,遂起意偷卖漕米。商之赵魁等,许以卖米钱文该犯自得一半,水手五人分得一半,赵魁等俱各允从。船至北蔡村地方,刘治将船停泊上岸,与素识之酒米铺户、旗人方天秃告以有食米欲卖,方天秃信以为实,每石议定价钱一千文。刘治又虑宗得远在船押运,不便偷窃,即沽烧酒半斤回船,与宗得远对饮,宗得远醉后睡卧后舱。该犯随至方天秃铺内借取口袋五条交给水手搬运,领至铺内。该犯在铺自饮后,见运米太多,即令歇手。方天秃始知系偷盗之米。因贪得便宜,不愿退还,亦不及量数,先给该犯制钱十八千,约以卖出再给。刘治携钱至船,赵魁等均分。刘治随携钱文至杨村还帐。船至王家铺地方,宗得远酒醒,见米短少,查问水手。赵魁等哄称上岸找寻刘治,各自逃散。刘治正欲逃逸,被汛兵盘获。经县会同运员验明被窃漕米五十二石。提讯刘治,究出买赃之方天秃,并据天津县拿获赵魁、周焕、田七、宋通、李成。审解提讯,各犯供认不讳。将刘治比照拟军、赵魁等拟徒等因具奏前来。
查律载“常人盗仓库钱粮五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系杂犯总徒四年”。又例载“窃盗仓库钱粮一百两以下,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从者,一两至八十两准徒五年”各等语,今刘治驾船剥运漕米,胆敢起意偷窃漕米五十二石,实属不法。若计赃拟徒,不足示儆,应如该督所奏,刘治应比照“窃盗仓库钱粮一百两以下,发极边烟瘴充军”例仍照新例,改发足四千里充当苦差,至配所杖一百折责四十板、面刺“盗官物”及“烟瘴改发”字样。
前言/序言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德固政之本,刑亦礼之平。政非德不立,礼非刑无以峻其防。虽然,有难言者。律法虽周,无成案每虞出入;五听具备,而实缓犹待称量。
历朝损益因时,终不若我国家忠厚。开基万事,悉求允洽。乾隆四十六年刊《驳案新编》,嘉庆二十一年刊《驳案续编》,既已周匝详明,仁至义尽矣。光绪八年大兴桑大司寇复订《秋审实缓比较》,皆成、同、光三朝成案,铢两悉当,真得唐虞钦恤之意。瑞芬尝欲汇为一书,俾司刑者易于缙阅。兹山阴朱梅臣先生订《驳案汇编》既成而问序于余。余阅之,是所谓先得我心者矣。因欣然缀数语于简端。
光绪九年孟秋,布政使衔江西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刘瑞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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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所记之言,其文体则略有《誓》与《诰》与《命》的分别。约束于军中者,曰《誓》,如《甘誓》、《汤誓》、《牧誓》。又申儆于国人及臣下者亦为誓,如《秦誓》。《誓》,便是当时的讲辞。告于臣下及国人者曰《诰》,如《康诰》、《洛诰》。即不以“诰”名篇的,如《梓材》、《多方》,依其内容,亦当为《诰》之属。《命》则是任命之令辞,如《文侯之命》。《书》之记言,与记事之文相同,使用的也是通行于当时的书面语。而当时的口语与文语是分开的,《汉书,艺文志》说:“《书》者,古之号令。号令于众,其言不立具,则听受施行者弗晓。古文读应尔雅,故解古今语而可知也。”所谓“立具”,即叱嗟立办,发之为言,当为口语,至用文字记录下来,则为文言,即用文雅之辞来替代口语之常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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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史料,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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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抚咨:张张氏因前夫之子范香屡犯偷窃,管教不悛,该氏起意谋死,用信和面做饼两个,恐家女分食,嘱其背地独吃。范香揣人怀中,至附近庙内白吃一个,分给住庙之程铎、程善父子同食一个,均毒发殒命,将该氏依“谋杀而误杀旁人一家二命例”斩决。惟程铎父子二命之死,非该氏意料所及,其谋杀亲子,罪止满徒。声明请旨定夺,奉改斩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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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司。道光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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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司。嘉庆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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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与《驳案汇编》不同,是成案汇编,也就是作为审判参考的案例,在律例均无明文的情况下,地方审判可参照这个来判决,起到类似于普通法系的判例作用。这本的案例较多,每案仅有几十至几百字左右,仅略述案情与判决理由和处罚,相比较起来,比《刑案汇览》还简略一些。不过案例多也有多的好处,比如在统计上就可以起到作用。精装一册,装订不错,价格略高,但这类书恐怕也不会热门,出一次不容易,也就不苛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