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原有百篇,經曆始皇焚書之禍,曾一度湮滅,漢初解除禁令,搜集得二十九篇,遂用當時通用的隸書寫定,稱作《今文尚書》。漢武帝時,孔子故宅的壞壁中發現瞭用古文字寫錄的《尚書》,與今文者相比照,不同在於多齣十六篇,因把它稱作《古文尚書》。這十六篇後來亡佚,晉人乃僞作《古文尚書》二十五篇,復從《今文尚書》中析齣五篇,得五十八篇之數。此五十八篇本自是流傳韆餘年,至宋人方始懷疑,明代郝敬和梅鷟即已認為是僞書,經清人閻若璩悉心考訂,揭明其中作僞之跡,遂成定讞。如此,《尚書》中確實可信為上古文獻者,實為漢初搜集到的二十九篇。當然晉人之作僞,並非全無根據,就史的意義而論,其中也保存瞭若乾真實的材料;但就文的一麵說來,這一部分文字風格顯然與《今文尚書》二十九篇大不相同,那麼討論上古文章,自當以二十九篇中的文字為限。
評分直隸司。道光元年
評分蘇撫谘:張張氏因前夫之子範香屢犯偷竊,管教不悛,該氏起意謀死,用信和麵做餅兩個,恐傢女分食,囑其背地獨吃。範香揣人懷中,至附近廟內白吃一個,分給住廟之程鐸、程善父子同食一個,均毒發殞命,將該氏依“謀殺而誤殺旁人一傢二命例”斬決。惟程鐸父子二命之死,非該氏意料所及,其謀殺親子,罪止滿徒。聲明請旨定奪,奉改斬候。
評分《漢書,藝文誌》敘“春鞦”曰:“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舉必書,所以慎言行、昭法式也。左史記言,右史記事,事為《春鞦》,言為《尚書》。”若然,則《尚書》可以算作記言之文。不過《書》中的篇章並不全是記言,如《禹貢》,通篇記述九州島山川貢獻,全沒有記言的文字。又如《堯典》、《金滕》、《顧命》等,雖記言,卻兼記事,乃至以記事為主,因此所謂“言為《尚書》”,當是相對於《春鞦》之記事的一個大略的劃分。
評分江蘇司。嘉慶十九年
評分蘇撫谘:張張氏因前夫之子範香屢犯偷竊,管教不悛,該氏起意謀死,用信和麵做餅兩個,恐傢女分食,囑其背地獨吃。範香揣人懷中,至附近廟內白吃一個,分給住廟之程鐸、程善父子同食一個,均毒發殞命,將該氏依“謀殺而誤殺旁人一傢二命例”斬決。惟程鐸父子二命之死,非該氏意料所及,其謀殺親子,罪止滿徒。聲明請旨定奪,奉改斬候。
評分《書》中所記之言,其文體則略有《誓》與《誥》與《命》的分彆。約束於軍中者,曰《誓》,如《甘誓》、《湯誓》、《牧誓》。又申儆於國人及臣下者亦為誓,如《秦誓》。《誓》,便是當時的講辭。告於臣下及國人者曰《誥》,如《康誥》、《洛誥》。即不以“誥”名篇的,如《梓材》、《多方》,依其內容,亦當為《誥》之屬。《命》則是任命之令辭,如《文侯之命》。《書》之記言,與記事之文相同,使用的也是通行於當時的書麵語。而當時的口語與文語是分開的,《漢書,藝文誌》說:“《書》者,古之號令。號令於眾,其言不立具,則聽受施行者弗曉。古文讀應爾雅,故解古今語而可知也。”所謂“立具”,即叱嗟立辦,發之為言,當為口語,至用文字記錄下來,則為文言,即用文雅之辭來替代口語之常言。
評分這本與《駁案匯編》不同,是成案匯編,也就是作為審判參考的案例,在律例均無明文的情況下,地方審判可參照這個來判決,起到類似於普通法係的判例作用。這本的案例較多,每案僅有幾十至幾百字左右,僅略述案情與判決理由和處罰,相比較起來,比《刑案匯覽》還簡略一些。不過案例多也有多的好處,比如在統計上就可以起到作用。精裝一冊,裝訂不錯,價格略高,但這類書恐怕也不會熱門,齣一次不容易,也就不苛求瞭。
評分經典史料,好好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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