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2-23
秦汉土地赋役制度研究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秦汉土地、田税、徭役制度影响深远,是以后历代赋役制度的历史基础,是把握传统中国社会结构变动、社会矛盾发生与变化、王朝兴衰的核心问题。20 世纪初简牍资料出土以后,特别是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出土的一系列战国、秦汉简牍,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对秦汉历史的认识,但因资料缺少系统性,学界对秦汉时期土地赋役制度的认识存在诸多分歧。本书以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为指导,本着历史和逻辑相统一、宏观分析和微观考察相统一的原则,以长时段、大视野的眼光,力图贯通式地探讨战国、秦汉时代土地、田税、算赋、更赋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和内在逻辑,分析农民身份 地位演变的制度因素。在充分吸收、尊重前贤时哲成果的基础上,将具体问题置于社会结构变动的过程中,分析各种分歧的合理性,得出自己的结论。
本书第1、二、三章论述战国授田制形成基础与历史内涵、秦授田制的历史特点、汉代授田及其私有化的历史过程。第四章论述秦汉田税征收方式与农民田税负担,考察“税田”制的由来和实行情况以及田税货币化对农民负担的影响。第五、六章讨论算赋合更赋的生成与演变从训诂和历史不同层面分析“算”的含义与功能,考释文献和简牍 中“算”的各种含义, “更”的内容,说明算赋、更赋的生成和演变。第七、八章讨论户籍管理与社火等级和社会控制问题
臧知非,男,1958年生,江苏宿迁人,1978年至1985年就读于徐州师范学院历史系,获历史学硕士学位,后留校任教;1988年至1991年就读于山东大学历史系,获博士学位,同年任教于苏州大学历史系,现为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历史系)教授,中国古代史、中国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先后出版专著《周秦社会结构研究》(与导师田昌五合著)、《中国道教发展史纲》(与师兄刘峰合著)、《吕不韦传》、《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田昌五、漆侠总主编,全四卷,卷作者)、《人伦本原:孝经与中国传统文化》、《分职定位:历代职官制度》(与沈华合著)、《大汉高后》、《中国后——吕后》、《周秦汉魏吴地社会发展研究》(作者兼主编)、《论语注说》、《生存与抗争的诠释:农民战争史研究》、《赋役与秦汉社会控制》、《土地、赋役以秦汉农民命运》、《泗水、泗阳历史文化研究》(作者兼主编)等十余部;在《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史学月刊》、《史学集刊》、《文史哲》等刊物发表论文一百余篇;主持国家社科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各一项,省部级项目多项;现任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秦汉史研究会副会长。
目录
章战国授田制度及相关问题(1)
节井田与授田(2)
第二节春秋土地关系的变动与授田(12)
第三节战国授田制度的普遍化(29)
第二章秦朝授田制度的统一及其实态(56)
节商鞅“开阡陌”析疑(57)
第二节“名田”与“授田”性质问题(68)
第三节秦简所见土地制度(92)
第三章汉代授田及其私有化(112)
节土地授予的标准与程序(113)
第二节土地继承与买卖(124)
第三节农民受田实态与土地兼并(141)
第四节《二年律令》的时效与授田制的废止问题(150)
第五节刘秀“度田”与东汉土地管理(172)
第四章田税征收方式与农民田税负担(190)
节传统认识与“以顷计征”的历史考察(191)
第二节秦和西汉的“税田”制度(205)
第三节东汉田税征收方式(228)
第四节田税的货币化与农民田税负担(242)
第五节文帝免征田税新证(251)
第五章算赋研究的几个问题(265)
节问题的提出(266)
第二节“八月初为算赋”与“算”(275)
第三节凤凰山汉简的“算”非“算赋”之省(284)
第四节天长“算簿”性质分析(300)
第五节松柏53号牍文性质辨析(306)
第六章更役与更赋(310)
节“月为更卒”的历史分析(311)
第二节“正卒”之役(324)
第三节“更赋”的演变(331)
第七章户籍分类与户等变迁(343)
节户口登记及其分类(344)
第二节“自占年”与户籍登记(366)
第三节傅籍与户等结构的变动(373)
第八章什伍缘起、居民身份与民居空间(382)
节什伍制度起源(382)
第二节“闾左”性质与基层社会控制(395)
第三节“叚门逆旅”身份的历史考察(409)
第四节“市井”所见民居空间与社会控制(416)
余论:土地、赋役与农民历史命运(429)
主要参考资料(442)
前言
本稿所论的土地、田税、算赋、更赋、户籍等,都是秦汉史研究的经典问题,因为传世资料阙如,以往只能根据古人的原则性记述,给出抽象的认识,和历史实际距离甚远。近来因为一系列新资料的公布,中外学者从不同层面深入探讨,精细入微,新识不断,成就蔚然。但是,从理论上说,历史是过去的存在,是无法“复原”的,任何真相把握和认识都是相对的。从事实上看,秦汉历史四百余年,就纵向来说,各项制度有继承有演变;就横向而言,区域差异甚大;从制度设计和制度实践的层面来看,二者有着相当的距离,并且随着国家机器的发展、国家职能的变迁,农民实际负担和历史命运与统治者的初衷渐行渐远。所以,无论是从宏观分析,还是微观的考察,都有相当的探讨空间,有待于进一步探究和充实。
由于学科的细化,学界习惯于按照朝代把古代历史分为不同时段,分别研究。但是,中国历史发展是环环相扣的因果链,虽说各个朝代的统治政策、法律制度都因时而异,但是变革是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的,首先要厘清继承的内容才能把握变革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才能分析其合理性。这就要扩大视野,突破断代限制,做跨时段考察。这一点,对于秦汉史研究来说,尤其重要。秦汉是中国大一统的时代,秦朝是个中央集权统一帝国,两汉就是在秦朝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秦朝确立的各项制度、法律、政治理念在两汉得到了充分的实现和发展,治秦汉史者自然从秦朝开始。但是,秦朝是秦国的发展,秦国的建立、发展和先秦其他邦国处于同一个历史序列之中,其发展壮大是在吸收各国经验教训基础之上的,无论是秦穆公之称霸还是商鞅变法的成功,均是在吸收当时各国施政经验和思想家思考成果基础上、结合秦国实际情况而取得的成果。也就是说,秦国发展、壮大过程中所实行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并不是秦人的独创,而是由来有自,有的是西周制度,有的是东方各国经验和教训,秦国不过是将其与自身实践相结合而已。最为后世儒生所诟病的商鞅变法所采取的各项制度如“废井田、开阡陌”“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等就不是商鞅的发明,军功爵制也不是商鞅的首创,打击宗室贵族以加强君权以及人口的控制方式,也不是商鞅的专利,东方各国都曾实行过,也都有成文法,商鞅不过是将这些内容和理念予以系统化、以法律的手段严格施行而已,机缘巧合地遇到了秦孝公坚决、长期的支持而取得成功。明乎此,就不会简单地把秦朝制度体系当做商鞅之法的延续,就会明白,秦朝的统治思想、法律制度,实际上是有着西周以来各国历史实践、思想家们制度设计的成分在内的,而不应像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儒那样简单地把秦朝的残暴、二世而亡归结为商鞅之法、申韩之政。所以,研究秦汉制度、思想、法律、文化等等,首先要着眼于先秦。这里所说的 “先秦”,并不局限于秦朝之前的秦人、秦国的历史,而是指秦统一之前的总体而言,意思是要把秦人、秦国历史和西周、春秋、战国历史统一研究,起码要和春秋战国的历史统一考察,在把握先秦历史发展一般性的基础上,把握秦人、秦国历史特点,从而考察秦人、秦国、秦朝制度的历史由来。秦汉土地赋役研究也是如此。
基于上述思考,拙稿名为秦汉,内容上对春秋战国时期东方各国的相关问题则多有涉及,土地、力役、什伍、民居等都从先秦说起,对土地关系着墨尤多。这并非因为笔者对先秦有多大喜好,也不是因为对春秋战国土地制度有多少研究,而是因为不如此不足以说明商鞅变法以来的秦国、秦朝土地赋役制度的历史基础,难以体现春秋战国历史实践和思想家们的思考对秦制的影响。如所周知,春秋战国是我国社会结构大转型时期,在人们的潜意识里认为战国以前和战国以后社会形态有着质的不同,无论对这个“质”的看法有何分歧。这当然有其依据。但是,无论秦朝和西周的社会有多大的不同,春秋战国的社会转型都是一个继承和发展相统一的过程;统一帝国的建立、各项制度的展开都是这一过程的历史结果,是继承和变革使然。其最核心的特征就是国家对社会控制力度越来越大,控制手段越来越技术化,控制内容越来越明确:这就是人口和土地。无论是各国执政者还是思想家,无论在朝还是在野,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越来越明白:人是国家存亡的核心要素。这不仅因为人心向背决定着国君统治的存否,更主要的在于人口多寡是国家财政和战争胜负的保障。而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只要控制了人口和土地也就控制了一切,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人户离不开土地,把人户固定在土地上,既保障民生,也保证役源和财源,社会秩序、国家统治自然稳定,才有发展壮大的可能性。商鞅的新法实际上就是这一理念最明确、最技术化的程序化表达。所以要了解秦汉土地赋役制度,必须要对春秋战国时代土地赋役制度有全面了解,厘清商鞅之法的由来,洗去商鞅因为变法所蒙受的各种冤屈的同时也摘去商鞅因此而享受的各种荣耀,才能接近历史的真相,明白秦汉土地赋役制度的历史渊源,庶几清楚两汉社会与周秦的逻辑关系。
本稿观点系陆续形成,最早的可以追溯到30年以前。这30多年,学术研究突飞猛进,当年之作,自显陈旧而粗疏。所幸基本观点、思路并没有因为新资料的出土而过时或被证伪,相反,当年的逻辑判断得到了新资料的证明。当然,本稿并非旧说的申论,不是为了研究而研究,满足于某种现象的解释和考证,而是在系统思考的前提下,考察各项制度的生成、演变的历史过程及其影响,目的是考察国家力量在农民历史命运变迁中的作用,推进对中国历史规律的认识。在主观上,笔者力求做到:,针对中国历史稳定性和延续性的特点,由已知推未知,从后世社会了解入手,逆推以往,然后在总体把握社会结构变迁的基础上,按照历史顺序,考察相关问题,书稿所论的授田制、税田制、更役与更赋、“事”与算赋、什伍连坐、空间控制等问题都是按照这一理路展开的,套用时髦的词汇,就是用长时段眼光考察相关问题。不过,笔者是没有使用长时段理论的自觉的,历史之河绵绵不绝,本来就应该贯通式地考察,古人和老一代史学家早已为我们做出了榜样。只是人们长期画地为牢,先把自己束缚在既定的断代甚至是某一断代的某一个方面,再以长时段理论作为走出小圈子的依据。当然,突破习惯上的断代畛阈,是开拓学术视野的前提,是值得肯定的。第二,按照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原则,考察文献记载和出土资料,力图把握各种现象之间的逻辑联系,避免见树不见林之弊;同时分析已有研究成果,其是者而从之,非者而辩之,阙者而补之。这里所说的逻辑包括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两个层面的内容,即无论是形式逻辑的演绎归纳还是辩证逻辑的是非判断,都要建立在全面把握历史资料的基础上,抓住历史记载、出土资料之间的本质关联,对各种矛盾记载、不同理解一一做出分析之后得出自己的结论。第三,从制度设计和制度实践的层面分析国家制度的设计理念和客观结果之间的关系,揭示农民命运的制度因素。这里说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实践之间的距离有其特指:不是人们常说的“歪嘴和尚念坏好经”,是吏治败坏、贪腐盛行导致农民丧失土地、赋役沉重、破产流亡的结局,而是指制度设计本身把“普通和尚变成了歪嘴和尚”而言,即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着缺陷,赋予地方政府、基层官吏上下起手、中饱私囊、盘剥农民的制度方便,从而深化对制度设计、国家力量与农民命运关系的理解,把握官、民关系的变迁。本稿中无论是对社会发展特点的理论阐述,还是具体问题的字句词章之辩,都是本着这个原则展开的。书中所论,对具体问题理解的是否正确,笔者不敢自是,但就思考问题的方法来说,笔者以为还是有其科学性、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当然,主观追求和客观结果总有距离,这有着史料上的局限,更有着个人学力的限制。笔者对学界研究成果也没能做到一网打尽式的占有殆尽,特别是对海外成果掌握有限,可能存在着所论与前贤时哲重复之处,望学界同仁有以教之。好在书中观点系早年提出,有的曾经引起讨论,现在虽然有所补充和修正,但基本观点已为学界所了解,书中凡有涉及者均随文注出,以明来源,庶几可免重复、抄袭之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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