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法理学》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法学的价值意识形态。从这一学科和课程定位出发,《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法理学》阐述了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与发展进行了简明而富有逻辑的叙述;对法理学的许多传统论题或从内容上加以拓展,或在理论上有所深化。
目录
导论
第一节 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一、法理学的对象
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第二节 法理学的历史
一、奴隶社会的法理学思想
二、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理学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思想渊源
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四、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意义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
一、毛泽东思想中的法理学观点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汉语中的“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二、西文中的“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三、法的阶级本质
四、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第四节 法的要素
一、法的要素的特征
二、法律概念
三、法律规则
四、法律原则
第二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第一节 两种对立的法的起源观
一、唯心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
二、唯物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
第二节 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
二、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三、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和基本规律
第三节 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二、奴隶社会的法
三、封建社会的法
四、资本主义社会的法
五、社会主义社会的法
……
第三章 法律的价值
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法律技术方法
第九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
第十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
第十一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
第十二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社会
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第十四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第十五章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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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译名对照表
后记
精彩书摘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法理学》:
四、资本主义社会的法
(一)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
资本主义是一种新型的生产关系。自14、15世纪开始,地中海沿岸的某些城市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的萌芽,到了17世纪,世界开始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与以往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形态不同,资本主义社会是以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商品生产高度发展的社会,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都变成了商品。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是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用雇佣劳动的方式购买和使用无产者的劳动力。从法律形式上看,资本家和无产者是平等的,他们对自己的资本或劳动力都有支配和处分的自由,正是通过这种平等和自由的交换,资本家得以剥削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经济基础而建立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其根本任务是维系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经济和政治秩序,尽管资本主义法特别强调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但它仍然是以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为依归的法律制度,仍然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不过,由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是以全面废除人身依附关系为前提建立起来的,并且在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存在和运行,它又是近、现代法律文明的一种形态,因此其奉行的许多原则也就明显不同于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法律制度。
在欧美近代史上,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社会条件和发展道路方面的区别,在资本主义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法系。法系在英文中写作legal genealogy或legal family等形式,亦可译作“法律家族”,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按照法学界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一日耳曼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仿照这种制度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的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语国家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是: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政令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作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第三,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因而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为体现司法民主,在某些司法程序上实行参与制,即由公众代表作为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诉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代表人民参加案件审理,但主要负责作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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