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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法律规制:基于公司治理主体权利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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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国春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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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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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02564
版次:1
商品编码:12041769
包装:平装
丛书名: 光华法学文丛
开本:大32开
出版时间:2016-1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71
字数: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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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保险被认为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在我国保险业三十多年的发展中,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已经逐步形成体系。相互制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所有权人不同、所有权结构不同,在同一保险市场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并显示出各自的制度优势。优化现有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优化有关保单持有人权利义务确认制度、权利配置制度,推动公司设立审批、运行监管等制度调整,化解法律法规之间冲突,协调国家监管部门职责,完善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是我国发展相互制保险面临重要选择。

作者简介

方国春,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1987年7月至1994年9月,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政策研究室、政策法规司担任副处长,从事法规、政策研究;1994年9月以后,先后在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高管。在多家企业担任过董事或独立董事。曾作为中国代表,出席国际教科文组织于1991年7月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1992年12月在巴基斯坦首都伊斯兰堡召开的亚太地区会议。在国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近20篇。

目录

内容摘要
导论
一、问题提出
二、文献综述
三、基本内容
四、相关定义
五、研究方法
六、主要创新
第一章 互相制保险公司治理的逻辑与价值
第一节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逻辑
一、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
二、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逻辑
三、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内在机制
四、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效率
第二节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价值
一、经营上的比较优势
二、推进保险行业发展
三、促进民族产业发展
四、促进保险市场均衡
五、适应个体差异化需求
六、本章小结
第二章 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产生与发展的背景分析
一、中国保险组织制度变迁
二、中国保险公司治理模式变化
三、中国保险市场特征
第二节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相对优势分析
一、运营资本效率
二、保费规模与机构建设
三、公司盈利状况
第三节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模式分析
一、公司治理主体的权利配置
二、公司治理主体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
三、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发展的激励性分析
一、推动保险发展模式转变
二、重塑保险行业形象
三、推进保险公司专业化经营
四、推动监管政策调整
五、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中美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法律规制比较分析
第一节美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法律规制
一、公司治理主体资格
二、公司治理主体的权利
三、公司治理主体的义务
四、公司治理主体参与治理的途径
五、相互制保险公司章程
第二节美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法律规制的启示
第三节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法律框架及其规则
一、相互保险组织的定义与资本要求
二、相互制公司治理主体分类及权利义务
三、公司治理主体权利实现路径
第四节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治理主体及其权利规定问题
二、公司治理主体的义务不明确
三、缺少对体制转换的规定
四、相互制保险公司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
五、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资格确认法律规制优化
第一节公司治理主体理论
一、所有权人导向
二、利益相关者导向
三、公司治理主体理论比较
第二节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结构
一、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解构
二、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结构分析
第三节保单持有人作为公司治理主体资格分析
一、保单持有人的内涵和外延
二、保单持有人的本质属性
三、相互制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的群体特征
第四节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资格确认制度
优化
一、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资格确认制度缺失
二、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确认制度优化
三、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权利配置法律规制优化
第一节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权利
一、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权利特征
二、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权利种类
第二节公司治理主体利益冲突与权利配置原则
一、公司治理主体利益冲突
二、公司治理主体权利配置原则
第三节公司治理主体权利配置路径
一、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三、在保险法规中规定
第四节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权利取得模式和实现路径
一、公司治理主体权利取得模式
二、公司治理主体权利实现路径
三、公司治理外部环境营造
四、本章小结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前言/序言

内容摘要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将我国保险业置于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保险被认为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我国保险业肩负着服务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的重任。保险业的发展令人期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在恢复国内业务后一直处于快速发展状态,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保险行业在发展中还存在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方面,保险市场供给不足,不能满足具有多元化保险需求人们的需要;另一方面,市场竞争主体存在恶性竞争、销售误导、诚信不够等问题。保险行业面临着“如何做成一个值得社会信赖和尊重的行业”(项俊波,2014年)的挑战。在此背景下,2015年2月,我国《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发布,无疑让人们看到了保险业在努力“做成一个值得社会信赖和尊重的行业”方面,又建立了一种新的机制,又注入了一种新的动力。
依据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保险业的发展经验,在以股份制为主导的保险市场,确立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推动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发展,将形成一种社会激励,使股份制保险公司激进的经营行为得到制约。相互制保险公司彰显的制度优势,有助于恢复保险的行业形象,恢复人们对保险的信任,提高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保险行业在两种主要保险组织形式相互制衡、相互激励中实现健康发展。
我国保险市场自1979年底以来,经历了以国有独资企业独家经营到以国有独资企业为主导、国有独资企业与股份制公司并存,再到以股份制公司为主导、股份制公司与相互制公司并存的三个阶段。在我国保险业三十多年的发展中,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已经逐步形成体系。但这一体系构建和完善主要是围绕着股份制公司的设立、运行、监管而进行。当相互保险组织作为一种法定可选制度供给时,这种新的组织形式的出现必然引发现有制度结构的变化,形成一种新的社会激励框架,推动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监管体制的重构。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填补了我国保险法规监管制度的空白,为保险投资人、投保人提供了选择空间,也为我国目前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运行、保单持有人的权利配置与实现提供了监管政策支持。但是,从我国对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试点情况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规定看,以及从与国外对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法律规制比较看,《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还存在诸如公司治理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公司治理主体的权利规定不充分等问题,同时与我国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还存在冲突。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现有保险法律法规还不足以对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需要进一步完善、优化。
相互制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所有权人不同、所有权结构不同,在同一保险市场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并显示出各自的制度优势。保单持有人作为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所有权人、公司治理主体,使相互制保险公司彰显了保险的互助特征。其具有化解利益冲突、降低道德风险、解决逆向选择、处理不完全合同等效用,提高了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治理效率。成熟而有效率的保险市场应当是相互制与股份制共存的均衡市场。
根据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本质特征,确认保单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对于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设立、发展至关重要。依据以资本投入作为确立公司所有权人资格的原则,保单持有人交付保费是取得公司治理权利的前提。应当在市场准入条件中,增加公司设立申请项目,完善公司设立审批制度,明确保单持有人的交付保费和在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追加保费的义务。我国保险法规应当引入保单持有人的概念,以消费者的内涵赋予保单持有人以保险消费者的身份,弱化了保单持有人作为公司经营风险承担者、运营资本提供者的作用,不利于在人们的观念中树立保单持有人作为公司所有权人、公司治理主体的地位。
目前,我国《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确立了公司治理主体二维结构。公司设立初期运营资本提供者的存在,不同保单对应的权利行使主体的不同,使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权利配置与股份制保险公司股东的权利配置相比,更加复杂。以保单持有人为公司治理的主体的单维结构,是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最初形态和本然状态,是公司治理多维主体结构嬗变的终极目标。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的权利配置,应有利于公司治理主体的二维结构向以保单持有人为主体的单维结构转化,应有利于对主体利益冲突的制衡,应以保单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原则,同时考虑权利配置与保险合同、主体身份、运营资本、公司经营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在主体权利配置方面,需要对运营资本的增减与退出作出明确规定,对主要发起会员的权利配置进行限制性规定。依据资本多数决的惯性思维,主要发起会员可能凭借其资本优势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滋生资本运营提供者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目前我国有关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背景下,相互制保险公司自治程度越高,主要发起会员对公司决策的影响越大,越易偏离相互制保险公司追求保单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越易淡化甚至消除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制度优势。
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的权利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公司章程、保险法规予以配置,并通过权利主体参与会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实现。权利与义务源于法律的规定。只有完善有关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法律法规,保单持有人才能真正取得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并切实承担其或有负债,履行当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追加保费的义务。当相互制保险公司作为一种有别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组织制度供给时,客观上要求法律法规监管体系与其相适应。优化现有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优化有关保单持有人权利义务确认制度、权利配置制度,推动公司设立审批、运行监管等制度调整,化解法律法规之间冲突,协调国家监管部门职责,完善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是我国发展相互制保险面临的重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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