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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國傢司法考試萬國專題講座 5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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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萬國學校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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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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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78717
版次:1
商品編碼:12001829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1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64
字數:37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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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産品特色





內容簡介

  雙色印刷書課閤一司考名師智能學習係統大數據分析,掃碼聽課專題框架命題點撥真題索引知識詳解

作者簡介

  北京萬國學校,中國法律界的黃埔軍校,是目前中國*大的法律教育培訓基地。專注於司法考試培訓20年,獲得北京教育係統4A評級(隻有成立10年以上、0投訴的學校纔能得此評級)。在全國擁有34所直營學校61所加盟學校,覆蓋全國。萬國追求專業化的發展道路,不斷創造著行業的標準。萬國的係列課程、師資與圖書已成為行業內的標杆。作為社會辦學的知名品*,萬國在國內高端法律培訓市場迅速崛起,成為司法考試培訓領域的卓越品牌。

目錄

微課索引 / 1
專題一 民事訴訟基本問題 / 3
第一節 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 / 4
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 / 5
第三節 民事訴訟法基本製度 / 8
專題二 主管與管轄 / 16
第一節 民事訴訟主管 / 17
第二節 管轄概述 / 19
第三節 級彆管轄 / 21
第四節 地域管轄 / 23
第五節 裁定管轄 / 33
第六節 管轄權異議 / 36
專題三 訴 / 40
第一節 訴的要素 / 41
第二節 訴的分類 / 42
第三節 反 訴 / 44
第四節 訴的閤並與分離 / 46
專題四 當事人 / 48
第一節 當事人基本問題 / 49
第二節 共同訴訟 / 57
第三節 代錶人訴訟 / 62
第四節 第三人 / 66
專題五 訴訟代理人 / 74
第一節 法定訴訟代理人 / 75
第二節 委托訴訟代理人 / 76
專題六 民事證據 / 81
第一節 民事證據概述 / 82
第二節 證據的法定種類 / 82
第三節 證據的學理分類 / 89
專題七 民事證明 / 91
第一節 證明對象 / 92
第二節 證明責任 / 94
第三節 證明標準 / 97
第四節 證明程序 / 98
專題八 法院調解 / 107
第一節 法院調解概述 / 108
第二節 法院調解的原則 / 110
第三節 法院調解的程序 / 110
第四節 法院調解的結果 / 112
專題九 訴訟保障製度 / 117
第一節 保 全 / 118
第二節 先予執行 / 121
第三節 期 間 / 123
第四節 送 達 / 125
第五節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 / 128
專題十 第一審普通程序 / 132
第一節 普通程序概述 / 133
第二節 起訴與受理 / 133
第三節 庭審程序 / 137
第四節 程序中的特殊問題 / 140
第五節 民事裁判 / 143
專題十一 第一審簡易程序 / 149
第一節 簡易程序概述 / 150
第二節 簡易程序的具體適用 / 151
專題十二 第二審程序 / 158
第一節 第二審程序概述 / 159
第二節 上訴的提起與受理 / 160
第三節 上訴案件的審理 / 163
第四節 上訴案件的裁判 / 165
專題十三 審判監督程序 / 170
第一節 審判監督程序概述 / 171
第二節 基於審判監督權提起再審 / 172
第三節 基於檢察監督權的抗訴提起再審 / 172
第四節 基於訴權的申請再審 / 176
第五節 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 / 178
專題十四 非訟程序 / 184
第一節 特彆程序 / 185
第二節 督促程序 / 191
第三節 公示催告程序 / 194
專題十五 執行程序 / 199
第一節 執行程序總論 / 200
第二節 執行開始 / 210
第三節 執行措施 / 212
第四節 暫緩執行、執行中止與執行終結 / 216
專題十六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 221
第一節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概述 / 222
第二節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 / 223
第三節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期間與送達 / 224
第四節 司法協助 / 226
專題十七 仲裁製度 / 230
第一節 仲裁概述 / 231
第二節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 233
第三節 仲裁協議 / 234
第四節 仲裁當事人與代理人 / 238
第五節 仲裁中的保全 / 238
專題十八 仲裁程序 / 241
第一節 仲裁庭的組成 / 242
第二節 仲裁審理 / 243
第三節 仲裁中的和解、調解和裁決 / 244
第四節 仲裁簡易程序 / 245
第五節 仲裁裁決的撤銷 / 246
第六節 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 248

精彩書摘

  第一節 民事訴訟主管
  一、法院主管的概念
  法院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決一定範圍內民事糾紛的權限,也即明確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傢機關、社會組織之間解決民事糾紛的分工,其實質是確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的範圍和權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因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
  二、法院主管與其他機構處理民事糾紛的關係
  (一)民事訴訟與人民調解的關係
  1.人民調解的啓動
  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的民事糾紛,法院均有權受理。不同之處在於,民事訴訟的發生依賴於一方當事人的起訴,而人民調解必須以當事人雙方的自願為前提。人民調解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人民調解的啓動途徑有二:(1)當事人可以嚮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2)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2.法院與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關係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3.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閤同效力),就履行發生的爭議,可嚮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另外雙方當事人也可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嚮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司法確認程序在後麵“特彆程序”中有專門介紹)
  實戰貼士
  當事人就履行人民調解協議嚮法院起訴的,起訴的是調解協議,而非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
  依法治國要求樹立法律權威,依法辦事,因此在民事糾紛解決的過程中,各方主體都須遵守法律的規定。下列哪一行為違背瞭相關法律?(2014年捲三第36題,單選)
  A.法院主動對確有錯誤的生效調解書啓動再審
  B.派齣所民警對民事糾紛進行調解
  C.法院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參加調解
  D.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動調解當事人之間的民間糾紛
  (二)民事訴訟與勞動爭議仲裁的關係
  1.勞動爭議仲裁前置
  為瞭解決勞動爭議,我國專門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它不同於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錶、同級工會代錶、用人單位代錶共同組成。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嚮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嚮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嚮法院起訴;但如果直接嚮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2.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的例外
  (1)仲裁終局
  下列兩種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齣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②因執行國傢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麵發生的爭議。
  但上述仲裁終局的規定隻約束用人單位,勞動者不服的仍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48條)。
  (2)仲裁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做齣不予受理的書麵裁決、決定或通知,當事人不服嚮法院起訴的,法院分情況予以處理:①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②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也應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2條)。
  (三)民事訴訟與民商事仲裁的關係
  1.人民法院主管的範圍包括並大於仲裁委員會主管的範圍
  依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委員會主管的範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閤同糾紛和其他財産權益糾紛,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等不屬於其主管範圍。而對於上述糾紛,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解決。
  2.對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都有權解決的糾紛,具體由誰主管取決於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選擇:
  (1)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的,由仲裁委員會受理解決,法院不得主管。可見,仲裁協議可以對抗法院主管。當然,這種對抗也有例外。《仲裁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嚮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迴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齣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2)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由人民法院主管。
  (3)在仲裁委員會作齣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次嚮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實行的是一裁終局製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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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用數,比實體店優惠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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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不錯,質量不錯,下次接著買!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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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質量就是正版的,質量很好,希望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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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貨速度快,價格實惠,過幾天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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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我想要的,而且對考試有作用,那就謝天謝地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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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質太薄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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