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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万国专题讲座 5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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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国学校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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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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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78717
版次:1
商品编码:12001829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1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64
字数:37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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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产品特色





内容简介

  双色印刷书课合一司考名师智能学习系统大数据分析,扫码听课专题框架命题点拨真题索引知识详解

作者简介

  北京万国学校,中国法律界的黄埔军校,是目前中国*大的法律教育培训基地。专注于司法考试培训20年,获得北京教育系统4A评级(只有成立10年以上、0投诉的学校才能得此评级)。在全国拥有34所直营学校61所加盟学校,覆盖全国。万国追求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不断创造着行业的标准。万国的系列课程、师资与图书已成为行业内的标杆。作为社会办学的知名品*,万国在国内高端法律培训市场迅速崛起,成为司法考试培训领域的卓越品牌。

目录

微课索引 / 1
专题一 民事诉讼基本问题 / 3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 4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 5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 / 8
专题二 主管与管辖 / 16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 17
第二节 管辖概述 / 19
第三节 级别管辖 / 21
第四节 地域管辖 / 23
第五节 裁定管辖 / 33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 36
专题三 诉 / 40
第一节 诉的要素 / 41
第二节 诉的分类 / 42
第三节 反 诉 / 44
第四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 / 46
专题四 当事人 / 48
第一节 当事人基本问题 / 49
第二节 共同诉讼 / 57
第三节 代表人诉讼 / 62
第四节 第三人 / 66
专题五 诉讼代理人 / 74
第一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 75
第二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 76
专题六 民事证据 / 81
第一节 民事证据概述 / 82
第二节 证据的法定种类 / 82
第三节 证据的学理分类 / 89
专题七 民事证明 / 91
第一节 证明对象 / 92
第二节 证明责任 / 94
第三节 证明标准 / 97
第四节 证明程序 / 98
专题八 法院调解 / 107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 108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 110
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 110
第四节 法院调解的结果 / 112
专题九 诉讼保障制度 / 117
第一节 保 全 / 118
第二节 先予执行 / 121
第三节 期 间 / 123
第四节 送 达 / 125
第五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128
专题十 第一审普通程序 / 132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 133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 133
第三节 庭审程序 / 137
第四节 程序中的特殊问题 / 140
第五节 民事裁判 / 143
专题十一 第一审简易程序 / 149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 150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 151
专题十二 第二审程序 / 158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 159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 160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 163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 165
专题十三 审判监督程序 / 170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 171
第二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 / 172
第三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提起再审 / 172
第四节 基于诉权的申请再审 / 176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 178
专题十四 非讼程序 / 184
第一节 特别程序 / 185
第二节 督促程序 / 191
第三节 公示催告程序 / 194
专题十五 执行程序 / 199
第一节 执行程序总论 / 200
第二节 执行开始 / 210
第三节 执行措施 / 212
第四节 暂缓执行、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 / 216
专题十六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 221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 222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 223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与送达 / 224
第四节 司法协助 / 226
专题十七 仲裁制度 / 230
第一节 仲裁概述 / 231
第二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 233
第三节 仲裁协议 / 234
第四节 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 / 238
第五节 仲裁中的保全 / 238
专题十八 仲裁程序 / 241
第一节 仲裁庭的组成 / 242
第二节 仲裁审理 / 243
第三节 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 244
第四节 仲裁简易程序 / 245
第五节 仲裁裁决的撤销 / 246
第六节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 248

精彩书摘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一、法院主管的概念
  法院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即明确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二、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处理民事纠纷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1.人民调解的启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法院均有权受理。不同之处在于,民事诉讼的发生依赖于一方当事人的起诉,而人民调解必须以当事人双方的自愿为前提。人民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人民调解的启动途径有二:(1)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2)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3.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效力),就履行发生的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外双方当事人也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程序在后面“特别程序”中有专门介绍)
  实战贴士
  当事人就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的,起诉的是调解协议,而非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2014年卷三第36题,单选)
  A.法院主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
  B.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C.法院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参加调解
  D.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
  (二)民事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关系
  1.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为了解决劳动争议,我国专门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不同于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它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共同组成。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但如果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例外
  (1)仲裁终局
  下列两种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但上述仲裁终局的规定只约束用人单位,劳动者不服的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48条)。
  (2)仲裁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分情况予以处理:①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②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也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三)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的关系
  1.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包括并大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
  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等不属于其主管范围。而对于上述纠纷,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解决。
  2.对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都有权解决的纠纷,具体由谁主管取决于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选择:
  (1)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解决,法院不得主管。可见,仲裁协议可以对抗法院主管。当然,这种对抗也有例外。《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人民法院主管。
  (3)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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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不错,质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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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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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还行,可以一读,有时间了可以读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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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不错,质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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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事半功倍的好功具书,把司考重点内容总结归纳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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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挺好的,但程序法还是比较适合听讲座,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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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不错,质量不错,下次接着买!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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