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總體,切實保護和改善環境關係到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社會和諧安定和中華民族的永續發展。當前,我國麵臨環境汙染嚴重、生態係統退化的嚴峻形勢。對此,人民群眾反映強烈,黨中央高度關注。黨的十八大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的總體布局,並提齣瞭“建設美麗中國”的美好願景。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分彆通過的《決定》,均強調“用嚴格的法律製度保護生態環境”。本書以此為起草背景,分為【條文全本】【新聞問答】【條文釋義】【典型案例】【配套法條】五個部分,詳細闡述瞭*人民法院環境侵權責任糾紛司法解釋的全部條文,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目錄
第一部分·條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第二部分·新聞問答
最高人民法院 研究室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第三部分·條文釋義
第一條 因汙染環境造成損害,不論汙染者有無過錯,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汙染者以排汙符閤國傢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汙染者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單行法的規定;相關環境保護單行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一、環境侵權責任概述
二、關於環境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一)環境汙染、生態破壞已經成為我國發展中的突齣問題
(二)符閤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體係中有關歸責原則的規定
(三)符閤各兩大法係的通行做法
三、關於環境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須有環境侵權行為
(二)須有客觀的損害事實
(三)須有環境汙染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四、關於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
(一)汙染者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單行法的規定
(二)相關環境保護單行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關於《侵權責任法》第65條與《民法通則》第124條的銜接適用問題
二、關於《侵權責任法》與環境保護單行法律規定的優先適用順序問題
三、關於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問題
【法條鏈接】
第二條 兩個以上汙染者共同實施汙染行為造成損害,被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請求汙染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一、共同侵權行為概述
二、關於確定環境共同侵權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主要考慮
(一)從政策導嚮上看,環境共同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符閤當前形勢發展需要
……
第四部分 典型案例
第五部分 配套法條
精彩書摘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侵權責任糾紛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二)相關環境保護單行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如上所述,新《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汙染防治法》均沒有關於環境侵權責任免責和減責事由的特殊規定,都應當統一適用《侵權責任法》中的一般規定。對此,結閤《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定和環境侵權責任的特殊性,主要有以下免責和減責事由:
1.受害人故意。《侵權責任法》第27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在此應當注意,隻有環境損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汙染者纔不承擔責任。若汙染者也有過錯,則應當適用過失相抵的規則。
2.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過失相抵。此為減責事由。《侵權責任法》第26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在此應當注意的是,關於損害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情形是否為免責或減責事由問題。《侵權責任法》第28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造成,即該第三人的行為對於損害後果有全部的原因力,可以構成行為人的免責事由。但這是針對一般的侵權行為類型而言的。在環境汙染侵權責任糾紛中,若是由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則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68條和本解釋第5條的規定。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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