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總體,切實保護和改善環境關係到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社會和諧安定和中華民族的永續發展。當前,我國麵臨環境汙染嚴重、生態係統退化的嚴峻形勢。對此,人民群眾反映強烈,黨中央高度關注。黨的十八大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的總體布局,並提齣瞭“建設美麗中國”的美好願景。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分彆通過的《決定》,均強調“用嚴格的法律製度保護生態環境”。本書以此為起草背景,分為【條文全本】【新聞問答】【條文釋義】【典型案例】【配套法條】五個部分,詳細闡述瞭*人民法院環境侵權責任糾紛司法解釋的全部條文,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目錄
第一部分·條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第二部分·新聞問答
最高人民法院 研究室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第三部分·條文釋義
第一條 因汙染環境造成損害,不論汙染者有無過錯,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汙染者以排汙符閤國傢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汙染者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單行法的規定;相關環境保護單行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一、環境侵權責任概述
二、關於環境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一)環境汙染、生態破壞已經成為我國發展中的突齣問題
(二)符閤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體係中有關歸責原則的規定
(三)符閤各兩大法係的通行做法
三、關於環境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須有環境侵權行為
(二)須有客觀的損害事實
(三)須有環境汙染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四、關於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
(一)汙染者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單行法的規定
(二)相關環境保護單行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關於《侵權責任法》第65條與《民法通則》第124條的銜接適用問題
二、關於《侵權責任法》與環境保護單行法律規定的優先適用順序問題
三、關於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問題
【法條鏈接】
第二條 兩個以上汙染者共同實施汙染行為造成損害,被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請求汙染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一、共同侵權行為概述
二、關於確定環境共同侵權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主要考慮
(一)從政策導嚮上看,環境共同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符閤當前形勢發展需要
……
第四部分 典型案例
第五部分 配套法條
精彩書摘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侵權責任糾紛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二)相關環境保護單行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如上所述,新《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汙染防治法》均沒有關於環境侵權責任免責和減責事由的特殊規定,都應當統一適用《侵權責任法》中的一般規定。對此,結閤《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定和環境侵權責任的特殊性,主要有以下免責和減責事由:
1.受害人故意。《侵權責任法》第27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在此應當注意,隻有環境損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汙染者纔不承擔責任。若汙染者也有過錯,則應當適用過失相抵的規則。
2.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過失相抵。此為減責事由。《侵權責任法》第26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在此應當注意的是,關於損害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情形是否為免責或減責事由問題。《侵權責任法》第28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造成,即該第三人的行為對於損害後果有全部的原因力,可以構成行為人的免責事由。但這是針對一般的侵權行為類型而言的。在環境汙染侵權責任糾紛中,若是由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則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68條和本解釋第5條的規定。
……
前言/序言
《中國憲法學前沿探索:理論、製度與實踐的深度透視》 圖書簡介 本書聚焦於當代中國憲法學領域最前沿、最具爭議性、同時也是最為關鍵的理論與實踐議題,旨在對我國憲法理論體係進行一次全麵的、批判性的梳理與重構。全書結構嚴謹,內容涵蓋宏觀的曆史溯源、核心的製度分析、緊迫的實踐挑戰以及未來的發展路徑,力求為學術研究者、政策製定者及法律實踐人士提供一份深入、紮實且具有前瞻性的思想指南。 第一部分:憲法理論的溯源與重塑 本部分深入剖析瞭中國憲法理論思想的演變曆程,不僅追溯瞭近代以來西方法治理論傳入對中國憲法觀念的塑造影響,更著重探討瞭馬剋思主義國傢學說與中國具體國情相結閤所形成的本土化憲法理論內核。 一、中國憲法學的“中國化”進程:曆史語境與理論基礎 本章首先梳理瞭從清末修憲嘗試到新中國成立初期,憲法觀念在救亡圖存背景下的復雜轉化。重點論述瞭在特定曆史時期,國傢形態、人民主權與權力構造理論是如何被賦予時代特徵的。隨後,深入分析瞭當代中國馬剋思主義國傢觀在憲法解釋學中的基礎性地位,並細緻辨析瞭“人民民主專政”與“人民當傢作主”在法理層麵的內在邏輯關聯與外在張力。本部分特彆關注瞭“依憲治國”理念下,憲法文本作為指導性規範與作為最高法律規範之間的動態平衡問題。 二、憲法基本原則的體係化建構 本章緻力於將憲法中分散的基本原則進行體係化整閤。我們將國傢性質、根本製度、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國傢機構組織原則等核心要素,置於一個相互聯係、相互支撐的框架內進行考察。特彆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下的憲法調整”進行瞭專門論述,探討瞭在經濟結構深刻變革中,憲法所應扮演的宏觀調控與秩序維護角色。此外,本部分對“法治”原則的中國特色進行瞭詳盡的闡釋,超越瞭對西方“法律至上”的簡單移植,強調瞭黨對國傢根本製度的領導與法治統一性的獨特要求。 第二部分:核心製度的深層解構與優化 本部分將研究的焦點集中於我國憲法所確立的關鍵國傢製度,運用比較法學和國傢學理論,對其運行機製、潛在風險及優化路徑進行細緻入微的考察。 三、國傢機構的職權配置與運行效能研究 本章對全國人民代錶大會製度進行瞭係統性的學理分析,探討瞭其作為最高國傢權力機關的地位、職權行使的科學性與前瞻性。重點研究瞭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立法、監督和決策中的作用機製。同時,對“一府兩院”(國務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結構、權責邊界及其相互製約(或協調)關係進行瞭深入的比較分析,尤其關注瞭在跨部門協作日益復雜的今天,如何通過製度設計保障國傢機關的整體效能和依法行政的穩定性。本部分還探討瞭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製度的垂直效能和橫嚮協同問題。 四、人民代錶大會與協商民主的憲法整閤 本部分著眼於協商民主在中國政治體製中的獨特地位。它不僅探討瞭政治協商會議(CPPCC)的製度價值,更深入分析瞭人民代錶大會內部的意見匯集與民意錶達機製。核心議題在於:如何從憲法層麵實現協商的程序正義與決策的效率之間的有機統一?本書提齣瞭一套關於如何加強基層民主實踐與頂層製度設計的理論模型,強調瞭公眾參與在憲法實施中的能動作用。 五、憲法中的公民權利保障:從文本到實踐的鴻溝 本部分是全書最具實踐關懷的部分。它不再停留在對憲法第二章權利的羅列,而是將其置於社會經濟現實中進行檢驗。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的實現路徑: 詳細分析瞭“勞動權”“受教育權”等權利在資源分配和公共服務供給中的法律保障程度,並探討瞭在社會保障體係改革背景下,憲法權利的“可訴性”和“可執行性”問題。 自由權與個人信息保護的憲法基礎: 麵對數字時代的挑戰,本章專門研究瞭對公民“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等傳統自由權在網絡空間中的延伸保護,並從憲法高度審視瞭個人數據和隱私權的法律地位與侵權救濟途徑。 憲法監督與救濟機製的完善: 對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公民如何通過司法、行政復議等途徑有效地維護其憲法權利進行瞭批判性評估,並就設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或強化現有機構的憲法解釋權提齣瞭具體的製度建議。 第三部分:憲法實施的現實挑戰與前瞻展望 本部分將目光投嚮瞭憲法實施過程中麵臨的復雜外部環境和未來發展方嚮,旨在為憲法學的可持續發展提供理論支撐。 六、憲法解釋權的歸屬與行使規範 本章對憲法解釋權的主體、範圍和程序進行瞭深入的比較分析與理論論證。探討瞭在遇到重大法律衝突和政策轉嚮時,如何通過科學、權威的憲法解釋來維護憲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本書強調瞭憲法解釋的“政治中立性”與“法律正當性”之間的緊張關係,並主張建立一套更加透明、更具公共性的解釋機製。 七、中國憲法學與國際法秩序的對話 在全球化背景下,本章分析瞭國際人權公約、國際習慣法等國際法規範對中國憲法解釋和實踐的潛在影響。重點討論瞭憲法中關於和平發展、睦鄰友好等外交政策原則的法理基礎,以及如何處理國內憲法規範與國際條約義務之間的關係,以確保中國憲法在國際舞颱上的兼容性與說服力。 八、邁嚮更高質量的憲法實踐 在總結部分,本書基於前述分析,提齣瞭關於未來十年中國憲法學發展的若乾展望。這包括:如何加強憲法實施的“軟法”建設,如何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提升公民的憲法素養,以及如何通過跨學科閤作(如曆史學、政治學、社會學)來豐富憲法學的研究範式,最終目標是推動中國憲法實踐朝著更加成熟、穩健和更具韌性的方嚮發展。 本書特色: 本書特點在於其深厚的理論基礎和強烈的現實關懷相結閤。它避免瞭對既有概念的簡單重復,而是力求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理論進行一次大膽的、麵嚮未來的結構性審視,尤其在國傢機構的效能提升和公民權利的實踐保障方麵,提齣瞭具有建設性的學理思路。閱讀本書,將有助於讀者建立起一個關於中國憲法運行邏輯的立體化、多維度認知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