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金融行业是一个业务种类繁多,法律关系复杂,各类创新层出不穷的行业。要做好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实属不易。本书在编写过程中,突破传统的束缚,着力体现以下的特点与要求:
*严格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统一要求;
*重点突出各个细分行业的会计核算特点;
*全面覆盖金融行业的八大细分行业,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担保、租赁;
*全流程讲解金融业务的会计核算,业务启动,中间维护,业务完结;
*统一论述各个细分行业的共同业务,专章论述各个行业的特有业务,凸显特征,讲清重点、;
*每一章均设置本章小结、本章关键术语、思考题,帮助读者更好地归纳与总结。
本书既是广大财务工作者提升业务水平的良师益友,又是指导金融行业日常会计核算的实务操作指南。
作者简介
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实务全书编委会由中央财经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兰州商学院等多所财经院校的会计学专家组成,旨在更好的研究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实践的和谐发展。
本编委会成立以来,先后在北京、西安等地进行了多次理论探讨,形成了多项阶段性成果,对于我们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产生了应有的推动效果。
《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实务全书》是我们近年来研究成果的集大成者,希望能对宣传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完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发挥良好的作用。
精彩书摘
第七章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存款业务概述
一、存款业务的意义
存款是商业银行以信用方式吸收社会闲置资金的筹资活动。存款是银行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生存发展的基础。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存款的方式,把大量的、分散的、再生产过程中的间歇资金和人民群众的结余待用资金聚成大量的货币力量,支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信贷资金来源,是其发放贷款的基础。大力组织存款、不断扩大信贷资金来源,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任务之一。同时,存款是国民经济各单位、各部门办理转账结算的前提,各单位只有在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款账户上拥有足够的存款,才能实现支付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因此,做好存款的吸收工作,对扩大信贷资金来源、组织好转账结算均有重要的意义。
二、存款业务的分类
商业银行为了吸收存款及满足与方便存款户,设置了不同种类的存款。一般而言,较常见的分类方法有以下几种:
1.按存款来源性质分为一般性存款、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和财政性存款。一般性存款是指银行吸收的各单位的存款。居民个人储蓄存款是银行吸收城乡居民闲置资金形成的存款。财政性存款是指各行经办的财政预算内存款及集中代缴财政的各种存款形成的存款。
2.按存款产生的来源可分为原始存款和派生存款。原始存款是单位或个人将现金或现金支票送存银行而形成的存款,包括公款存款、私人存款和银行同业存款。派生存款是银行以贷款方式自创的存款,这种存款可以增加社会的货币供应量。
3.按存款的期限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是存入时不确定的存款,可以随时存取,主要包括单位活期存款和个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是在存款时约定存期,到期支取,主要包括单位定期存款和个人定期存款。
4.按存款的币种可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人民币存款是单位或个人等存入的人民币款项形成的存款。外币存款是单位或个人将其所拥有的外汇资金存入银行,并于以后随时或约期支取的存款。
5.按存取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支票存款、存单存款、存折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支票存款是使用支票办理存取手续的存款方式。存单存款是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获得的存入款项的单据证明,也称定期存单。存折存款是使用存折办理存取款手续的存款方式。通知存款是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当需要支取存款时提前通知银行,并按照通知约定的取款日期和金额支取款项的一种存款方式。协定存款是存款人与开户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结算账户的留存额度,超过约定留存额度的存款转为协定存款,单独计算计息积数并按协定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的一种存款方式。
三、存款账户的种类和管理
(一)存款账户的种类
为了加强对存款及其结算账户的管理,存款人应该按照规定在银行开立各种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这里的存款人指在中国境内拥有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国家规定,单位除了保留必要的备用金外,其余货币资金必须存入银行。因此,每一个与银行发生资金往来的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开立相应的存款账户,以便于办理资金收付和同其他单位进行结算以及办理贷款。
单位设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按照企业经营的需要,一般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四类账户均需到开户银行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1)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或信用社的一个营业机构作为开户行(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银行账户。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以及缴纳税款等,也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2)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不能支取现金。为了适应企业向多家银行或信用社借款转存和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对外结算等需要,企业可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要强调的是,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指同一营业机构)开立。
(3)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为单位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而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具有特定用途需专项管理的资金,要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和管理,如企事业单位因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或办理信托、政策性房地产开发、信用卡等业务需要而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企事业单位的销货款不能进入该账户。该账户一般不能提取现金,如因需要,必须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支取。
(4)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最长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等。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明,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个人的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的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券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继承、赠与款项等均可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申请开立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并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向开户行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批文、承包协议、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明文件之一。
申请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件。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应出具借款合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申请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件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应向银行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或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文。
申请开户的存款人还应该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申请开户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经开户银行审核上述证件后,为其开立相应的存款账户,并登记“开销户登记簿”,编列账号,设立分户账。对于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开户后可向单位发售银行统一印制的各种专用结算凭证,通过账户办理资金收付。
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有效证件。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三)账户管理
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要加强管理,增强信贷、结算监督以及现金管理,以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银行账户的管理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允许在各家银行机构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
2.开户实行双向选择。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银行也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户。
3.开户实行核准制。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4.存款人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5.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编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6.单位或个人在银行存款,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存款单位和个人,银行应保障其合法权益。除国家政策规定外,银行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的存款。
7.存款人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存款业务核算的会计科目的设置
商业银行为了核算吸收的各种存款,设置和使用以下会计科目:
(一)“吸收存款”科目
该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存款、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吸收存款”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银行收到客户存入的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库存现金”等科目,然后按存人资金的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再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支取款项时,应按归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库存现金”等科目,然后按应转销的利息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再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利息支出”科目。余额反映在贷方,反映企业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项存款余额。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款类别及存款单位,按“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二)“利息支出”科目
该科目核算商业银行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吸收存款(单位存款、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产生的利息支出。
在银行定期计提应付利息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利润,即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利息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利息”科目
该科目核算商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发行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应付利息”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银行计算应付利息时,应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在银行实际支付利息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余额反映在贷方。本科目应按存款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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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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