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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2016年度案例:刑法總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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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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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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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71787
版次:1
商品編碼:11890597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03-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12
字數:25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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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持續20年編輯瞭享譽海內外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自2012年起推齣《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

  規模強大 今年推齣20本,含傳統和新近的所有熱點糾紛,這些案例是從*guo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近萬件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錶性。

  內容獨特 不再有繁雜的案情,高度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齣爭議焦點問題。不再有冗長的分析,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展現裁判思路方法。  
  本叢書為法官、檢察官、律師、執法人員等辦案權*參考;法官、檢察官、律師、執法人員培訓推*教程;社會大眾學法用法指導;圖書館、教學科研機構配備精品。

內容簡介

  本書所選案例均是國傢法官學院從各地2015年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精品案例,*麵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案情凝練,並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後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大限度地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必備參考書。

目錄

一、犯罪

(一)犯罪和刑事責任

1.選擇性罪名的適用

——宋元坤販賣、運輸毒品,劉某某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2.“多因一果”情況下如何評價妨害公務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賈某某妨害公務案

3.多因一果情形下故意傷害罪的認定

——熊榮波故意傷害案

4.監督主體自身外因素介入下因果關係的判定

——曹某某、王某玩忽職守案

5.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追趕緻人墜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文道福故意傷害案

6.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誤緻矯正對象重新犯罪,不構成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鄭某玩忽職守案

7.改製後的集體所有製組織中由上級黨委會決定任命的領導是否屬於國傢工作人員

——李嘉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案

8.刑民交叉案件中詐騙罪的界定

——韓偉旭詐騙案

9.被害人承諾阻卻故意傷害罪的成立

——張某、王某誣告陷害案

10.從被告人的基礎行為判斷其罪過形態

——徐明故意傷害案

11.如何正確認識正當防衛的必要性要件

——謝某故意傷害、張某窩藏案

12.被害人過錯不必然構成正當防衛

——蔡光某等故意傷害案

(二)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13.犯罪預備與未遂的認定

——王學某敲詐勒索案

14.入戶犯罪著手實施的認定

——壽某某故意殺人案

15.非法持有毒品未遂狀態的理解與認定

——姚擎偉非法持有毒品案

16.被告人因意誌以外的原因讓受害人得以脫逃而沒有完成賣淫行為,應認定為強迫賣淫罪未遂

——李某某強迫賣淫案

17.被害人激烈反抗下的放棄犯罪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信某某強奸案

18.轉化型搶劫的既未遂形態及判定標準

——卓傢壯搶劫案

19.聚眾鬥毆停止形態的認定

——東某等聚眾鬥毆案

20.作案時被認齣而逃離現場構成犯罪中止還是犯罪未遂

——王貴某強奸案

(三)共同犯罪

21.臨時起意共同犯罪的認定

——易某某、周某某搶劫案

22.從主客觀結閤準確把握共同犯與同時犯的區彆認定

——孟剋傑日格力、布音其爾格強奸案

23.共同犯罪主從犯的認定

——曾萬祥搶劫案

24.主犯詐騙財産後,幫助主犯拖延嚮被害人還款的行為人即使事前未與主犯通謀,也屬於事中的幫助犯,構成詐騙罪

——王某、楊某詐騙案

25.汙染環境罪共同犯罪的認定

——中鎂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汙染環境案

26.傢庭作坊式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不宜區分主從犯

——王迴某、陳秀某生産銷售有害食品案

27.非司法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徇私舞弊減刑罪的共犯

——李平華等徇私舞弊減刑、受賄、行賄案

28.毒品犯罪中居間介紹者根據其作用可認定為從犯

——劉妍販賣毒品案

29.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認定

——劉小某等盜竊,王香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30.共同犯罪中一人因對象認識錯誤造成結果加重,其他同案人是否應對該後果承擔刑事責任

——黃火某等故意傷害案

31.共同犯罪附帶民事被告人能否承擔按份賠償責任

——靳鍇等故意傷害案

二、刑罰的具體運用

(一)量刑

32.限製刑事責任能力中精神病患者的量刑因素

——張某峰故意殺人案

33.限製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嚴重暴力傷醫犯罪的量刑

——謝朝暉故意殺人案

34.相當性原則在刑事涉案財物沒收中的運用

——王某某、劉某盜竊案

35.慎用死刑條款的分析

——杜雄召故意殺人、強奸案

36.被害人過錯對故意殺人罪量刑的影響

——佐建明故意殺人案

37.奸淫幼女纍犯限製減刑的法律適用

——楊宗樑強奸案

38.對構成纍犯的故意殺人案件如何適用死緩限製減刑

——劉曉雁故意殺人案

(二)纍犯

39.前罪原判決被改判加重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的是否構成纍犯

——石加某盜竊案

40.對於普通纍犯中前罪“刑罰執行完畢”的理解與適用

——王某、張某盜竊案

(三)自首與立功

41.取保候審期間脫逃又投案的被告人不成立自首

——潘某盜竊案

42.自動投案,但沒有及時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不能被認定為自首

——羅戰某強奸案

43.“現場待捕”型自首的理解與認定

——盧某旺故意傷害案

44.醉駕型危險駕駛肇事後候警處置行為是否當認定為自首

——李紀某危險駕駛案

45.未在歸案時提齣“確已準備投案”的抗辯不應認定為自首

——陳某受賄案

46.頂替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製措施後供述包庇的事實不構成自首

——許道兵交通肇事、王磊包庇案

47.規勸同案犯自首可認定為立功,嚮公安機關提供同案犯戒毒地點,不能認定為立功

——餘某等盜竊案

48.立功的法律認定

——楊誌某販賣毒品案

49.提供公安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綫索成立立功

——趙偉搶劫案

50.被告人在到案之前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綫索,在其到案後其先前的這一行為是否構成立功

——劉某某、顧某某盜竊、破壞電力設備案

(四)數罪並罰

51.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數罪並罰的適用

——楊擁軍交通肇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52.醉酒駕駛並抗拒檢查的是從一重處還是數罪並罰

——趙紫某危險駕駛、妨害公務案

53.通過行賄請托國傢工作人員為他人辦理戶籍構成一罪還是數罪

——張雲行賄、買賣國傢機關證件案

54.保外就醫期間犯新罪,數罪並罰時如何計算未執行刑期

——林自某盜竊案

55.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如何數罪並罰

——邢寶某盜竊案

56.緩刑考驗期滿後發現漏罪不宜數罪並罰,漏罪宜單獨起訴和判決

——劉某信用卡詐騙案

(五)緩刑

57.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案件緩刑適用條件的綜閤考量

——黃振某故意傷害案

58.受賄時間、受賄次數在量刑中的考察

——王某受賄案

59.緩刑考驗期內又故意犯新罪的能否再次適用緩刑

——鄭代某職務侵占案

60.撤銷緩刑的適用

——王洪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61.緩刑判決宣告後,發生法律效力之前犯新罪該如何處理

——許某、華某敲詐勒索案

(六)假釋

62.假釋中如何認定罪犯確有悔改錶現

——鄭大治撤銷假釋案

三、刑事證據與時效

63.數罪並罰案件中證據裁判與證明標準的認定

——王光富搶劫、強奸案

64.二審翻供案件中僅有被告人供述證明事實的認定

——王某挪用資金案

65.對存在爭議的多份屍檢鑒定意見如何審查與判斷

——李永祥故意殺人案

66.證據確實充分標準的認定

——張立新貪汙案

67.因鑒定標準發生變化所做再次鑒定的性質及效力

——何某某故意傷害案

68.偵查人員齣庭作證基本問題分析

——李世某盜竊、妨害公務,邢留某、褚海某盜竊案69.被害人陳述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唯一根據

——母吉某搶劫案

70.采用保護性措施確保被害人齣庭陳述

——鄭慶某強奸案

71.被告人供述與同步錄音錄像內容不一緻的非法證據應予排除

——趙興某受賄案

72.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之適用

——李玉祥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案

73.如何運用證據推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田尊軍詐騙、職務侵占案

74.超過追訴時效的認定

——曹某生搶劫案

四、其他

75.被告人的實際齣生日期與戶籍登記的齣生日期不一緻時如何認定被告人的年齡

——羅某、王某強奸案

76.在押已決犯犯新罪但未辦理強製措施手續時的刑期起算

——付國進故意傷害案

77.同一行為語義在刑法語境中的適度擴大解釋

——田某滿、田某利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案

78.再審抗訴擬加重被告人刑罰不宜以低位階法律規範為依據

——王付某危險駕駛案

79.司法解釋是否應當具有溯及力

——宋宇某非法經營案

80.暫予監外執行不因社區矯正機構未提齣收監建議而繼續

——沙學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81.對同一被告人舊罪再審和新罪一審的閤並處理

——池寶利故意傷害、聚眾鬥毆案

82.刑事裁判要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瀋啓某爆炸案

83.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可以與汙染環境刑事案件閤並審理

——陳某汙染環境案

精彩書摘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終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書

  2.案由:妨害公務罪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5日19時許,在北京市延慶縣八達嶺高速公路進京方嚮營城子收費站附近,延慶縣公安局交通大隊民警張某某在依法執行職務時,攔截被告人賈某某駕駛的五十鈴牌大型貨運汽車進行檢查,被告人賈某某停車後未接受檢查又駕車嚮前行駛。民警張某某為阻止該車繼續行駛,便拽住該車左側反光鏡,被該車嚮前拖拽瞭10餘米,後在其他民警等人的配閤下,將被告人賈某某查獲。爾後,民警張某某身體齣現不適,被同事駕車送至延慶縣醫院救治,入院診斷為:1.非創傷性顱內齣血;2.高血壓;3.糖尿病。予以局麻加強化行微創顱內血腫穿刺衝洗引流術,術後入ICU,查BP190/100mmhg;查體見,左腋下季肋部可見皮膚條狀擦傷,範圍約20×20cm大小,錶麵可見少量水泡等;診斷為:1.非創傷性顱內齣血;2.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組;3.2型糖尿病;4.皮膚擦傷(左肋季部)。2013年7月8日,張某某被延慶縣醫院診斷為:1.非創傷性顱內齣血;2.皮膚擦傷(左季肋部);3.高血壓3級極高危;4.糖尿病;5.吸入性肺炎;6.應激性潰瘍伴齣血;7.低蛋白血癥;8.低鈉血癥。2013年7月25日,張某某經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分析說明:被鑒定人張某某於2013年6月25日在延慶縣八達嶺高速路進京營城子收費站攔截一輛廂式貨車時,被車拖行10餘米,造成左季肋部16cm×11cm範圍內廣泛條形皮膚擦傷痕,擦傷麵積纍計大於20cm2。此次事件中張某某存在精神刺激、情緒激動等引起腦齣血因素,結閤腦齣血的部位及特點,符閤高血壓性腦齣血;與此次外傷(左季肋部皮膚擦傷)無直接因果關係;與此次事件有一定關係,但不宜以事件後果進行人體損傷程度鑒定;鑒定意見為,張某某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案件焦點】

  “多因一果”情況下如何評價妨害公務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明知公安民警在依法執行職務,仍強行駕車拖拽,造成公安民警的身體損傷(輕微傷),並誘發瞭公安民警的高血壓性腦齣血,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

  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作齣如下判決:被告人賈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檢察院抗訴稱:原審判決量刑偏輕。二審期間辯護人提齣的辯護意見是:賈某某沒有采取暴力威脅的手段妨害交警執法,不存在違法的故意;當時交警沒有示意停車,交警違規拉拽車輛纔導緻瞭自己受傷;交警自身疾病與賈某某的行為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因此,請求二審法院宣告賈某某無罪。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賈某某駕駛大型貨車,在遇有民警要求其停車接受檢查時加速嚮前行駛,利用自身駕駛大型貨車作為工具,采用強製的方法擺脫民警檢查,對民警的人身安全構成瞭一定的威脅,其行為性質屬於刑法意義上的暴力、威脅方法;其次,民警的執法瑕疵不是原審被告人妨害公務的理由,不能因此而阻卻妨害公務罪的成立;第三,被害人張某某的輕微傷結果與賈某某的妨害公務行為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張某某高血壓疾病是其自身體質特點,但高血壓性腦齣血的發生與賈某某的行為之間具有一定的關係。綜上,對於抗辯雙方所提上述事實方麵的意見,均不予采納。原審人民法院根據賈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齣的判決,定罪、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閤法,應予維持。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齣如下裁定:駁迴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維持原判。

  【法官後語】

  基於對因果關係的不同認識,本案的處理存在如下三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賈某某駕車拖拽民警的行為是顯著輕微的,在實踐中通常被評價為行政違法,被害人的高血壓性腦齣血係其自身體質原因,與妨害公務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因此應宣告被告人無罪。本案的辯護人即持這種觀點。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在妨害公務的過程中傷害瞭民警的身體,民警高血壓性腦齣血的嚴重後果與賈某某的行為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第三種意見認為,因果關係具有復雜性特點,應當區分案件當中存在的必然的因果關係和偶然的因果關係,按照各因果關係程度的強弱確定對被告人的定罪與量刑。我們同意最後一種觀點。

  對於因果關係的刑法理論學說主要有以下三種。第一種是“必然的因果關係說”,也稱“原因說”,即認為刑法中隻有必然因果關係一種形式,隻有必然的因果關係纔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在必然因果關係之外的有關聯的事物或現象叫做條件。第二種是“偶然的因果關係說”,也稱“條件說”即認為在犯罪的因果關係中,既有作為基本形式的必然因果關係,也有作為補充形式的偶然因果關係,兩者都可以作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第三種觀點是“相當的因果關係說”,即認為不能絕對排除偶然的因果關係,偶然因素隻要達到相當的因果關係程度,就構成瞭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相當的因果關係說”注意區分瞭偶然因果關係的不同程度,因而更為科學閤理,目前已經成為主流觀點。

  在本案中,被害人張某某的輕微傷結果與賈某某的妨害公務行為之間具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係是毋庸置疑的,難點在於被害人張某某高血壓性腦齣血的發作與賈某某的妨害公務行為之間具有何種程度的因果關係。對此,需要結閤在案證據,對案發的具體過程進行詳細分析。根據在案的監控錄像和證人證言證明,張某某在被拖拽十餘米後,大車繼續嚮收費站前進,張某某此時並未摔倒,他在後麵步行並用電颱呼叫,期間張某某停下約一分鍾,又往迴摺返走瞭幾米查瞭另一輛車,又停瞭一分鍾左右,後繼續嚮收費站方嚮走去。隨後,前來支援的民警隨身攜帶的執法記錄儀記載,張某某已經在大車前,左胳膊跨在大車反光鏡處,其他民警與被告人溝通,製止其打電話並要求其下車。在民警看被告人證件的過程中,張某某就要暈倒,其他人攙扶張某某上瞭警車。

  由此可見,賈某某的妨害公務行為並未直接將民警拖帶摔倒,也未直接造成民警的嚴重傷害,根據法醫齣具的鑒定意見,“此次事件中張某某存在精神刺激、情緒激動等引起腦齣血因素,結閤腦齣血的部位及特點,符閤高血壓性腦齣血;與此次外傷(左季肋部皮膚擦傷)無直接因果關係;與此次事件有一定關係”。所以說,民警張某某的高血壓疾病是其自身體質特點,高血壓性腦齣血的發生與賈某某的行為之間屬於偶然的因果關係。但是,民警張某某畢竟是在執法過程中,遭遇賈某某駕駛大型貨車闖卡並被其拖帶,賈某某的行為對民警張某某産生瞭刺激、誘發作用,其程度已經達到瞭“相當的因果關係說”所要求的相當性。綜上,一方麵,賈某某的行為與被害人高血壓性腦齣血的嚴重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所以認為賈某某無罪的觀點是不正確的;另一方麵,被害人高血壓性腦齣血的發生是由於被害人自身體質原因和自身執法瑕疵的介入,屬於“多因一果”,所以認為賈某某應對全部的危害結果負責,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觀點也是不正確的。

  編寫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李春華

  ……

前言/序言

  序言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是國傢法官學院於2012年開始編輯齣版的一套大型案例叢書,之後每年初定期齣版,由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具體承擔編輯工作。此前,該中心堅持20餘年連續不輟編輯齣版瞭《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80餘捲,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內外發行,頗有口碑,享有贊譽。現在編輯齣版的《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該叢書2012—2015年已連續齣版4套,一直受到讀者的廣泛好評,並迅速售罄。為響應讀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個分冊:金融糾紛、行政糾紛、刑事案例。2015年度將刑事案例調整為刑法總則案例、刑法分則案例2冊。現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及時編撰推齣《中國法院2016年度案例》係列,新增知識産權糾紛分冊,共20冊。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齣瞭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的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對司法體製改革和司法審判提齣瞭新的標準和要求,特彆強調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而法律實施的核心在於法律的統一適用。《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齣版的價值追求,即是公開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體現的裁判方法和理念,為司法統一貢獻力量。

  總的說來,當前市麵上的案例叢書大多“不好讀”,存在篇幅長、無效信息多、案例情節雜、缺乏深加工等不足。《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試圖把案例書籍變得“好讀有用”,故在編輯中堅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煉案例內容,控製案例篇幅,每個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內;二是突齣爭議焦點, 剔除無效信息,盡可能在有限篇幅內為讀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對案件裁判文書的再加工,大多數案例由案件的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高度提煉、總結案例的指導價值。

  同時,《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還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每年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典型案例超過10000件,《中國法院年度案例》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可提供給讀者新近發生的全國各地的代錶性案例。二是方便檢索。為節約讀者選取案例的時間,叢書分捲細化,每捲下還將案例主要根據案由分類編排,每個案例用一句話概括焦點問題作為主標題,讓讀者一目瞭然,迅速找到需要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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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質量不錯,就是價格優惠幅度不大,可能沒有當當網實惠!主要是快遞不錯!以後還會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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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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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跟周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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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猶豫很久,看完以後還比較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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