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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强力推进自主约考,惠及每年3千多万新驾驶人
★全面取消异地限制,流动人员跨市跨省办证更加方便
★进一步放残疾人驾驶条件,共享汽车文明成果
★调整定期体检制度,惠及700多万老龄驾驶人
★严格考试制度,确保考试结果公开公平公证
★杜绝“速成”驾照,严格持境外驾驶证换证制度
内容简介
201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布修改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分总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换证、补证,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新部令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强力推进自主约考,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约考渠道。搭建便捷高效的互联网约考平台,实现网上报名、网上约考、网上缴费,开通车管服务“直通车”。部署在全国19个省的28个城市试点全国统一的约考平台。
规定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居住证即可在居住地申领驾驶证,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取消异地限制,流动人员跨市跨省办证更加方便。驾驶人持身份证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补换证、审证业务。
规定进一步放开了上肢残疾人、单眼视障人员驾车条件,共享汽车文明成果。
规定每年体检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对未按期体检驾驶证被注销的,给予救济恢复途径,按规定体检并提交证明后,可直接恢复驾驶资格。
新部令规定严格落实考试内容,严格执行评判标准。推行随机安排考试,由计算机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实现考试员与驾校、与考生信息双向屏蔽。推行考务公开,考前公开考试安排,考中公开考试视频,考后当场公布成绩,以公开促公正。
针对一些人员伪造境外驾驶证,或者取得境外“速成”驾驶证,换领我国驾驶证的问题,新部令进一步严格规范了持境外驾驶证换证制度,杜绝“速成”驾照。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1)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3)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1)
精彩书摘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最新修订版)》:
三十三、将原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三十四、删除原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三十五、将原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十六、在原第七十八条之后增加五条,作为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第八十九条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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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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