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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审判经验的结晶,是法律适用在社会生活中真实、具体而生动的表现,是联系抽象法律与现实纠纷的桥梁。因此,了解和适用法律的办法,就是阅读、参考已发生并裁判生效的真实案例。从广大读者学法用法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人士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我们组织编写了这套“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丛书。本丛书侧重“以案释法”,期冀通过案例注释法条的方法,将法律条文与真实判例相结合,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条文,并领会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丛书出版以来,在获得广大读者和法律实务界人士广泛关注与好评的同时,我们也收到一些宝贵意见,这些都为我们的修订工作增添了动力。
2010年7月和11月,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此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均分别编纂、清理并发布了若干批次的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参照执行。2015年4月**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指导案例的选择标准和方式,案例指导制度逐渐成熟。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新情况,并结合案例指导工作的新实践,我们对本丛书进行了再次修订。本次修订对丛书的分册设置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同时保持了本丛书一以贯之的如下特点:
一,专业性。
丛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从阐释法律规定的需要出发,加工整理而成。案例来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和人民检察院各业务厅编辑出版物中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总结编纂并发布的供本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参阅、参考的典型案例。对于没有相关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则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对条文解读中提炼条文注释。
第二,示范性。
裁判案例是人民法院依法对特定主体之间在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法律纠纷作出的裁判,其本身具有真实性、指导性和示范性的特点。丛书选择的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第三,实用性。
各分册都由专业人士撰写主体法的适用提示,以帮助读者对该法有整体的理解。各分册在重点法条后设置“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的相关案例,归纳出案件要点,以期通过相关的案例,进一步发现、领会和把握法律规则、原则,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做到举一反三。此外,我们还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收录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希望本丛书能够成为广大读者学习、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得力帮手!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案例注释版第3版)》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的条文注释。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目录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案例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第六条(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财政保障和监管职责)
案例3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4检疫员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5违法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6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7不按规定对肉鸭和生猪进行检疫和检测,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责任)
第十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研究和农药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定情形)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配合协作义务)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并公布警示)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精彩书摘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和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2015年8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11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被告人熊智伙同熊岚经营上海锐可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南昌麦高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2012年3月起,熊智在南昌麦高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奶粉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内蒙古亚华乳业有限公司购入大包牛奶粉,擅自加工、生产国产奶粉,并冒充可尼可、善臣、贝诺贝滋、乐氏及欧恩贝等品牌进口奶粉,投放市场销售牟取利益。案发后,共扣押奶粉共计23万余罐,400多吨,涉案金额2亿余元。经抽样检测,在其生产的13件奶粉中,有2件含有致病菌,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有11件检测值不符合能量及营养成分标示值,夸大了食品的营养水平,属于伪劣产品。
2013年4月26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建议奉贤区工商分局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奉贤区工商分局于4月29日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同日,区公安分局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立案侦查,并于5月30日提请批准逮捕。2013年6月6日,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将熊智等人批准逮捕。2015年2月,熊智等8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2万元至700万元不等。
案例17
违法收购、销售病死猪,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2015年8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11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吴金水、陈雪彬伙同冉仕勤等人分别从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龙田镇、江镜镇一带二十多家的养猪场收购、捡拾病死猪运回上迳镇蟹屿村一废弃养鸡场内屠宰,后以每斤1.4至1.8元的价格收购病死猪肉运回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山头村其老房子中冷冻加工后以每斤2.3元的价格售给某加工成食品厂加工,并出售供人食用。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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