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文创与高新产业融资——知识产权价值挖掘的交易设计与风险管理》:创新,需要不断的学习。作者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跨界跨文化整合型法律工作者,有丰富的学习和工作经历,现在创新型领军企业宸鸿科技担任集团副总、法务长;同时兼任厦门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导。
《文创与高新产业融资——知识产权价值挖掘的交易设计与风险管理》深入浅岀,带领我们一窥究竟,细细读来,将复杂、艰涩的专业术语、法律条文,化为流畅有趣的案例推理与深度分析。尽管文创知识产权融资的模式变化多端,看似高深,但作者抓住了其核心操作。
内容简介
《文创与高新产业融资——知识产权价值挖掘的交易设计与风险管理》通过对“证券化融资”的探索,完整剖析文创与知识产权的各类融资模式与风险,辅以丰富的国内外先进案例,带领读者一窥堂奥,取得进入文创及知识产权价值连城宝库的锁钥。
“证券化融资”,是金融创新中最为精巧强大的知识产权融资模式。以此入手,读者将能洞悉:尽管文创知识产权融资的模式变化多端,看似高深,其核心操作其实就是产权的转让、质押以及瑕疵担保的安排这三板斧;进而能够以简驭繁,灵活掌握因地制宜的有效方案,捕捉知识产权蕴藏的巨大商机。
作者简介
钟基立,跨界跨文化整合型法律工作者,在台北长大、 美国深造、大中国地区工作超过15年。曾任职于香港高盛、北京高华证券,以及美国华府、北京、上海与台北等地国际大型律师事务所,现于苹果手机供应链中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担任集团副总、法务长,带领团队数次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兼任厦门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兼职硕导、国际技术授权主管总会中华分会理事。
他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美国加州大学(UCLA)法律博士学位,台湾大学管理硕士及化学工程学士学位。具美国律师资格;中国律师及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目录
目 录
导 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动机
第二节 研究思路与回答的问题
第三节 研究范围与限制
第四节 分析架构与章节
第一章 知识产权证券化综述
第一节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定义、交易流程与发展
第二节 知识产权证券化在融资上的优势
第三节 知识产权证券化与传统资产证券化的差异比较
第四节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内外部风险与投资人保护
第二章 内部风险之一
——权利转让环节的风险、对策与监管
第一节 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权利转让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转让风险与投资人保护
第三节 知识产权衍生权益的转让风险与投资人保护
第四节 我国制度条件下对权利转让环节风险的监管
第三章 内部风险之二
——权利质押环节的风险、对策与监管
第一节 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权利质押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质权设定风险与投资人保护
第三节 对知识产权衍生债权的质权设定风险与投资人保护
第四节 我国制度条件下对权利质押环节风险的监管
第四章 内部风险之三
——权利瑕疵担保环节的风险、对策与监管
第一节 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权利瑕疵担保
第二节 权利瑕疵担保环节的风险与投资人保护
第三节 风险的因应对策与知识产权保险制度
第四节 我国制度条件下对权利瑕疵担保的风险监管
第五章 外部风险之一
——制度所蕴含的道德风险、对策与监管
第一节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潜在道德风险
第二节 公共力量介入调节的需要与途径
第三节 我国制度条件下对道德风险与制约手段的监管
第六章 外部风险之二
——证券化违约所产生的公共风险、对策与监管
第一节 证券化出现非预期终止对公共利益的冲击
第二节 应对风险的对策之一——有效的变现机制
第三节 应对风险的对策之二——产权的持续利用
第四节 我国制度条件下对公共风险与制约手段的监管
结论与建议
附录
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众筹案例分析——BAMBOOM竹制高端运动自行车项目分析
案例来源:大家投
交易背景
苏州天健竹业科技有限公司是2012年8月成立于苏州国家科技园企业园的,其主要从事高端竹制运动自行车研发和销售的公司。其BAMBOOM竹制自行车的创意在于利用速生可再生资源竹子为原料,主要由竹皮卷制成竹皮卷管,与轻质合金部件组合而成,打造国际高端BAMBOOM竹制运动自行车。
根据该公司在众筹网站上的陈述,目前,在知识产权方面,该公司已申请与以竹制品为材料的相关实用新型专利6项(如竹压重竹板材后叉片,专利号为201220495954.0)及发明专利5项(如一种新型节能环保竹压板材自行车管架部件的制造方法,专利号为201210363427.9)。此外,该公司还正在申请相关的商标(截至案例分析时,该商标已获得受理通知书)。在市场开发方面,产品已通过欧盟标准检测,且公司正处于培育国内市场阶段,同时,公司以欧盟为主要目标市场,商谈欧盟总代理事宜;在供应链方面,目前正在与竹材、零配件、组装企业形成稳定合作关系。
出让的股权
公司现有股权结构 :
姓名 职务 所占股份 实际出资额(万元)
周某 董事 10% 52
金某 执行董事 90% 68
交易架构:股权众筹模式的一般模式
按照众筹平台(大家投网站)的要求 ,在投资方式方面,大家投要求投资者在线下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然后再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入股融资公司。在本案例中,在项目完成之后,投资者就需要完成线下的一系列程序(有限合伙的注册、登记等),以取得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并入股苏州天健竹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以有限合伙名义入股后,融资公司与有限合伙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同时,在有限合伙退出机制方面,众筹平台建议 融资公司让有限合伙在5年内退出,并且设置相应的退出机制,如上市、被并购、后续新投资人进入后转让老股东股份、回购等。当然,有限合伙是否愿意退出以及采取何种方式退出应适用公司法相关的规定,因为有限合伙与融资公司之间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此外,从投资者关注点看,本案例中,苏州天健竹业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的特色在于其为世界首家运用竹子材料作为自行车生产原料的企业。投资者关注的是该公司在竹制自行车领域中的领先地位,虽然发明专利及商标尚未取得相应的授权,但目前已拥有一定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商标。更确切地说,投资者更关注的应该是该公司未来有关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的运用所产生的产品能够给公司带来丰厚的收益。
这与典型意义上的将知识产权的收益转移至特殊载体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并不完全相同:一是,在典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架构中,基础资产的所有人与证券发行人并不为同一个主体,两者之间存在破产隔离、经营范围等区别;二是,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现金流主要源自于知识产权所产生的衍生收益,如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所产生的许可费等,而非知识产权本身作为投资交易的标地性资产。因此,该案例并不属于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方式。
然而,本案很好地凸现出本书中讨论的几个基础法律问题。公司强调其众多的知识产权,意图就是说明投资回报的主要来源,就是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进一步去分析其知识产权池的组成,可以看到实用新型专利为数不少,该等专利类型的授权没有经过实质审查,权利的不稳定性高,存有一定的权利瑕疵风险。而申请中的发明专利,可归纳为“将来的知识产权”。因此,作为分析我国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实践中的基本性风险,是具有指标性与参考价值的一种态样。
评述
上述交易方案设计是现代文创企业相对常用的融资模式,适用于中小微企业,其优点在于:(1) 通过设立有限合伙的方式,并以有限合伙的名义入股目标公司,这有助于减少目标公司股东的数量,避免超过股东数量的上限。同时,通过有限合伙的方式,有助于形成统一的意志,更易于形成合力,维护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 在资金拨付方式方面,设立投付宝(第三方监管账户),并通过银行托管的方式,保障资金的安全;另外,通过设立投付宝,投资者将其资金投入到投付宝后,投资者即不能撤回,以保障其他投资者及融资公司的权益。通过分批拨付的方式,减少资金风险。如选择退出时,投资者可退回尚未拨付的款项。因此,此股权众筹的模式,其特点在于通过设立有限合伙的方式,并通过银行托管、分批拨付的方式,保障资金安全。
股权众筹的风险仍然在于非法集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法释[2010]18号)第1条的规定,在同时满足如下四个条件时,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本案例中的股权众筹模式在形式上似乎同时满足了上述四项条件:股权众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平台上向不特定对象发布筹资信息,并给予投资者间接的股权回报(透过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持股)。这种透过有限合伙间接持有融资公司股权的方式与直接持有融资公司股权的方式并无本质区别,是否会被认定为上述非法集资中的“股权回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股权众筹模式最大的风险仍然在于非法集资。
前言/序言
序一
钟基立博士曾在中国台北、中国大陆以及美国的名牌大学接受过学术训练。在北大期间,我与他教学相长、亦师亦友,他的勤奋、谦逊与认真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他既是一位坐得住冷板凳的青年学者,同时也有很丰富的实务经历,曾在美国的大型投行工作过,又在著名的集团企业主持法务工作,事业做得相当出色。现在他的著作将要出版,其中凝结了他多年的心血,也是对他在北大学习、研究的一个总结,我感到欣慰,并愿意写序推荐。
钟基立所研究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问题,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记得将近二十年前,“知识经济”就已成为全世界的一个热门词汇。1996年,经合组织(OECD)首次正式使用了“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Knowledge�瞓ased Economy)这个新概念,说这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形态。1997年,美国总统克林顿提出了“知识经济”(Knowledge Economy)。这个概念当时在中国引起了很多讨论,人人都在说“知识经济”,尤其是大学里面,生产出了成千上万研究知识经济的论文。但是,到底为什么经济形态在发生根本性的变革,以及怎样发展“知识经济”呢?其实,那个时候大家都未必看得很清楚,对于当时尚处于工业化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概念与实践之间的距离还有点大。
转眼二十年过去,当年雄姿英发的克林顿已老,转了一大圈,他的妻子希拉里·克林顿又出来选总统了。我们用“知识经济”这个概念已经很少,但“知识经济”到底是什么样子的,我们却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今天的中国,工业化水平已经比较高,市场经济的成熟度也比较高了,我们的股票市场规模巨大,知识产权的交易量包括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件数也不断攀升。知识、信息等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价值中的比重已经很高,有人认为,大约从20%上升到70%左右,知识资产已经取代传统的实物资产而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
既然如此,企业就必然将融资的重点从实物资产转向知识资产。这是大势所趋。所以,知识产权证券化顺应了这种历史潮流,将知识资产与金融资本有效融合在一起。
为什么知识产权应该而且可以证券化?因为证券化是一种“比较平滑的办法”,能够实现积累与集中,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早有论述,他说:“集中补充了积累的作用,使工业资本家能够扩大自己的经营规模。不论经营规模的扩大是积累的结果,还是集中的结果;不论集中是通过吞并这条途径来实现,——在这种场合,某些资本成为对其他资本的占压倒优势的引力中心,打破其他资本的个体内聚力,然后把各个零散的碎片吸引到自己方面来,——还是通过建立股份公司这一比较平滑的办法把许多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的资本溶合起来,经济作用总是一样的。”
查“百度百科”,说世界范围内最早的一例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是音乐版权证券化。在Pullman Group的策划下,英国的著名摇滚歌星将其在1990年以前录制的25张唱片的预期版权(包括300首歌曲的录制权和版权)许可使用费证券化,于1997年发行了Bowie Bonds,为其筹集到5500万美元。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现已拓展到电子游戏、电影、休闲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以及时装的品牌、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
这些年来,中国在这方面的实践其实也已经不少。天津滨海新区的“文交所”一度是新闻关注的焦点,他们搞了“艺术品按份共有合同”的拍卖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将天津美术学院白庚延教授的一幅画拍卖到一亿元以上——我还曾与白教授有过一面之缘,三十多年前在天津拖拉机厂做工时,我业余时间跑到天津工人文化宫美术班学习,当时白庚延老师不辞辛苦,骑着自行车穿街过巷,到文化宫来为我们这些工人业余美术爱好者授课。所以,我非常尊敬白老师,也喜欢他的画。当我从媒体上看到白老师的画被“按份共有”,并以高价“成交”,很惊讶,不过也觉得这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白老师艺术成就的肯定,所以也高兴。我热爱艺术,但艺术品到底该卖多少钱,我不敢做判断,言人人殊,见仁见智吧。不过,这种拍卖没多久又被叫停了。
最近还兴起了“众筹”,包括电影、出版等行业,“众筹”已经很普遍。我们北大金融法中心出版的最近一期《金融法苑》,就是“众筹出版”,北京青青树文化公司的3D动画片《魁拔III》,也是“众筹”的。我认为,这就又顺应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潮流,作出了新的探索。
以上拉拉杂杂,想到了这么一些有关的事情。总的来说,我是金融市场创新的积极赞成派,市场上新的产品层出不穷,是好事情。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走到了今天,胆子其实还可以再大一点,我们的监管体系、信用体系建设,我们的家底实力,这些都远远超过了30年前,所以可以迈更大的步子了。
回到钟基立博士的这本书来,他在书中,系统梳理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理论,也分析了大量的实例。我在这里,还想再补充三点:
其一,知识产权证券化将改变我们对于知识产权的已有的观念。对比一下有形资产,如果没有数百年来的证券化,就很难想象有这么多大规模的企业出现,也不可能动员社会力量,实现资源的集中,形成对公司的强大监督。如果没有证券化,就不会有铁路和股份公司,就不会有今天的大工业,我们今天的社会可能也就不是这个样子了。对知识产权这样的无形资产呢?如果全面实现证券化,那么未来的公司治理、企业经营模式、市场形态以及社会生活方式,是不是都会发生剧变?值得期待。
其二,知识产权证券化,还将改进我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发明,对于促进创新具有重大意义(当然,事情都有两面性,“过度保护”也可能阻碍创新)。这些年我们国家一直在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学院建立了知识产权法的新学科,法院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但是,保护起来也确实不容易,司法实践中,打这类官司也是比较有难度的。如果证券化了,我认为可能就不一样,无形的资产变成了具体的资产数字,公众的重视与参与程度会大大提升。
其三,知识产权证券化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会形成极大的推动。创意之初缺乏资金,所以文创产品和服务特别容易“胎死腹中”。或者说在创意之初,因为资金匮乏,还没有把“故事”讲得足够大就卖掉了,那创意者的收益太低,也形不成有效的激励。所以,此时,如果能有“证券化”助力,则有可能兼顾创意者和投资者两方面的利益。美国的文创产业最为发达,除了技术和经验的百年积累外,在金融服务方面也有百年的合作史。这方面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我深信,一旦起步,以中国人的智慧和勤奋,以中国的市场规模之大,未来的前景一定是了不起的。
以上。再一次祝贺钟基立博士的著作出版,并向读者郑重推荐。
吴志攀
2015年5月12日
序二
方兴未艾的文创产业
文创产业,又称为创意产业,1998年由英国政府正式提出这一概念 :文创产业是指透过对个体的创造力、技能和才华的挖掘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以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产业。在我国,根据《中国创意产业发展报告》(2006年)的界定,创意产业是指那些具有一定文化内涵的,来源于人的创造力和聪明智慧,并通过科技的支撑作用和市场化运作可以被产业化的活动的总和。考察文创产业的核心要素,可以发现文创产业离不开知识产权,是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新兴产业。这些行业都源于个人创造力、技能、才华和财富并通过对知识产权的生成和利用,形成财富和就业的潜力。
从文创产业20世纪90年代正式提出至今,只有区区十几年时间,但其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却在实践中展现了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发展空间。从经济层面上看,文创产业已成为国家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经济重要的增长点;从文化层面上,文创产业的发展,是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日益成为国家文化输出的重要手段。对我国而言,除了上述意义外,发展文创产业还是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方式之一,亦是挑战欧美国家在文创产业中的先发优势、构建我国自主文化产业链的必经之路。
在文创产业被正式提出后,各国均不遗余力地发展文创产业,全球各地文创产业呈现一片繁荣发展之象。文创产业亦不负众望,日益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融资困境与创新需求
本质上而言,现有的融资困境,起因于将有形资产融资的法律框架运用于无形资产融资。由于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之间的巨大区别,特别是无形资产在抵押质押、转让或权利瑕疵担保等方面与有形资产的差异,造成有形资产融资法律框架难以有效处置无形资产融资的法律问题,两者之间的矛盾导致无形资产融资的困境。
举例而言,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文创企业,无法完善地借助传统的有形资产的融资法律框架进行融资,尤为明显的是文创企业自身缺乏足够的有形资产作为抵押物,而知识产权由于其作为无形资产,在有形资产融资法律框架下,难以在融资市场上获得足够的认可,造成现有文创产业企业难以获得足够融资。因此,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文创企业如何借助知识产权进行融资,创新知识产权融资模式,成为发展文创产业的关键。
在政策方面,一方面,我国继续推进与落实自主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知识产权的开发与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另一方面,积极引进金融支持文创产业,尤其是推动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融资交易,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的“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我国从2003年开始日益重视文创产业的发展,此后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多次发布有关文创产业的政策。例如,国务院于2009年颁布了《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随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银监会等部委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要求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培养文化产业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地方政府亦是将文创产业视为本地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体现,通过政策积极推动文创产业的发展,如上海市政府2010年颁布了《上海市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繁荣的实施意见》(沪金融办通〔2010〕24号),推动金融业与文化产业对接,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构建了间接融资、直接融资、保险及其他配套措施以支持文创产业的发展。
在社会环境方面,借助新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为知识产权融资中公示登记、寻找合适的投资者等提供技术支持和便利。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融资交易架构不断推陈出新,甚至出现了“万众创新”的新局面。如近年来新兴的众筹等融资模式,大部分是以创意或将来的知识产权为核心而进行的融资,如本书下文提到的竹制自行车、十万个冷笑话等。
而不论是传统的产权融资,证券化融资,还是近来新兴的众筹、类证券化等融资模式,均是借助现有的知识产权转让、质押、权利瑕疵担保等基础制度,结合现有资产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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