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婚姻傢庭與財産分割》緊密圍繞當前婚姻傢庭領域的熱點、焦點和難點問題,遴選瞭一批典型真實的案例,以案說法,精選精評,從中既能學習婚姻傢庭法律知識,提高法律素養,又能深化對焦點和難點問題的探討和認識,為婚姻傢庭法律製度的進一步完善提供瞭管窺之見。
《婚姻傢庭與財産分割》堅持問題導嚮,在體例上將每一個案例安排為四個部分——【宣講要點】、【典型案例】、【專傢評析】和【法條指引】,以設問方式提齣問題,以簡潔、質樸的語言闡明要點,用時效性、現實性強的典型案例講述故事,從專傢視角作齣深入淺齣、細緻入微的法律和學理分析,選精準的法條呈供讀者參考,每篇案例中還包含有不同意見的展示和交鋒,使讀者能夠多角度地理解有關的法律問題。
目錄
第一章 結婚
1.繼兄妹之間能否結婚?
2.養父女之間能否結婚?
3.錶兄妹之間做瞭絕育手術後能否結婚?
4.錶兄妹自願結為夫妻,父母勸阻無效可以嚮法院申請婚姻無效嗎?
5.登記時不到法定婚齡而起訴時達到的,婚姻關係是否受法律保護?
6.生理有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能否結婚?
7.一方無性特徵的,婚姻是否無效?
8.結婚時附加一定條件的,婚姻能否撤銷?
9.藉訂婚索要財物的,是否構成買賣婚姻?
10.解除婚約後,彩禮應否返還?
11.結婚證沒有登記存根的,應否確認婚姻關係無效?
12.重婚的前一婚姻關係解除後,後一婚姻關係是否轉化為有效婚姻?
13.未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宣告婚姻無效?
14.同居關係糾紛應當如何解除?
15.婚檢是否為結婚登記的必經程序?
16.我國公民在國外結婚,能否要求國內公證機關進行未婚證明?
第二章 傢庭關係
1.夫妻方不履行生育義務的,對方如何維護自己的閤法權益?
2.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能否享受婚生子女的權利?
3.“藉種”所生孩子的撫養義務應當由誰承擔?
4.親子鑒定結論能否作為認定親子關係的依據?
5.母親無法母乳喂養能否取得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
6.單身母親要求解除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應當如何受理?
7.夫妻互不承擔扶養義務的約定是否有效?
8.因生活睏難而將子女送養,經濟條件好轉之後能否要求解除送養協議?
9.女方再婚後,能否將祖父母撫養的子女接迴?
10.男方因不明真相撫養配偶與他人子女,能否要求返還撫養費?
11.生父死亡後,繼母能否要求生母撫養繼子女?
12.生父母未盡撫養義務,寄養他處的子女是否具有贍養義務?
13.生母死亡後未成年子女拒絕隨生父共同生活的,應當如何處理?
14.父母去世但叔父健在,孫子女對祖母是否有贍養義務?
15.弟、妹成年後生活不能自理的,兄、姐應否承擔扶養義務?
16.擅自購買貴重物品,是否侵犯瞭配偶對共同財産的平等處理權?
17.被繼承人對財産未明確錶示是否贈與,該財産應否作為遺産繼承?
18.被繼承人同時死亡,遺産應當如何分配?
19.法定繼承人同時又是代位繼承人和轉繼承人的,遺産如何分配?
20.未經允許將他人子女帶迴傢中照顧,能否要求勞動報酬?
第三章 離婚
1.男女雙方是否必須親自辦理離婚登記?
2.夫妻開玩笑約定離婚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手機短信能否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
4.因配偶有同性戀行為而起訴離婚的,能否得到支持?
5.配偶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能否起訴離婚?
6.有通奸行為並堅持要求離婚的,應否準許?
7.女方婚前性行為導緻婚後懷孕的,男方能否在懷孕期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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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婚姻傢庭違法犯罪
第五章 財産分割
精彩書摘
《婚姻傢庭與財産分割》:
【宣講要點】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采用書麵形式明確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以及婚前財産歸一方所有或雙方共有。但法律同時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該扶養義務不能因雙方約定而解除,換言之,夫妻互不承擔扶養義務的約定是無效的。
【典型案例】
喬某(男)與毛某(女)於2003年結婚。婚後,因兩人性格不閤,經常發生矛盾,夫妻關係惡化。自2007年起,喬某與毛某分居。分居時,兩人書麵約定:收入各自所有,互不承擔扶養義務。2008年,喬某與他人閤夥做生意,獲利20萬元。毛某於2010年起訴離婚,並要求依法分割包括分居後喬某做生意賺取的20萬元在內的全部夫妻共同財産。喬某同意離婚,但認為雙方在分居時已有財産約定,收入歸各自所有,互不承擔扶養義務。因此,分居後做生意賺取的20萬元屬於其個人財産,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産加以分割。毛某則認為該財産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産,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喬某與毛某在分居時書麵約定:收入歸各自所有,互不承擔扶養義務。該約定對分居取得的財産的歸屬、占有、使用等作齣瞭約定,屬於夫妻財産約定。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和該約定的內容,喬某分居後做生意所得的20萬元應當歸其個人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産。毛某要求分割該財産的訴訟請求不應當支持。另一種意見認為,喬某與毛某關於分居後互不承擔扶養義務的約定,違反瞭婚姻法“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的規定,沒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夫妻財産約定。喬某分居後做生意所得的20萬元,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經營收益,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毛某要求分割該財産的訴訟請求應當支持。
【專傢評析】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以及婚前財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麵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以及婚前財産的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該條確立瞭夫妻約定財産製。所謂夫妻約定財産製,即“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的方式,對他們婚前、婚後財産的歸屬、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處分等權利加以約定的一種法律製度”。①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産的約定必須同時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屬於無效。其形式要件之一就是約定必須采用書麵形式;其實質要件是對於夫妻雙方婚前、婚後財産的歸屬、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處分等權利都必須作齣明確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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