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原则(原书第二版)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内容简介
《国际投资法原则(原书第二版)》共分为10章,即国际投资法的历史、渊源和性质,投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投资者与投资,投资合同,准入与设立,征收,保护的标准,国家责任与责任分配,政治风险担保,争端解决。作者从原则到具体实践,从各派观点到主流演变,引用了百余个案例,由浅入深,对传统国际投资法的方方面面作了详细说明。《国际投资法原则(原书第二版)》既是一部经典的教科书,又是一部专业领域的著作。《国际投资法原则(原书第二版)》充分体现出作者对国际投资法新发展趋势的追求。
作者简介
鲁道夫·多尔查,德国波恩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主要研究领域:能源问题、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投资法、石油和天然气问题。
1971年获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77年获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1977~1989年,马克斯一普朗克比较公法和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环境法。1986年被任命为海德堡大学法学教授。2004年秋获评耶鲁大学法学院“迈尔斯.S.麦克道格杰出访问学者”。其他社会兼职:1996年起,德国外交政策协会理事会成员;2004年起,阿根廷社会科学和法学学会成员;2007年起,国际文化外交基金会咨询委员会成员;2011年起,石油独立谈判代表联盟教育委员会成员。
1992年3月至1996年3月,波恩联邦总理办公室总干事。2010年9月获德意志“联邦十字勋章”。
克里斯托弗·朔伊尔,曾就读于维也纳大学、剑桥大学和耶鲁大学。其学术生涯的大部分时间在奥地利萨尔斯堡大学国际法系就职。1992~2000年,任华盛顿特区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保罗·尼采高级国际研究学院国际法学和国际组织方向的“爱德华.B.伯林教授”。从2000年10月至2009年9月,任奥地利维也纳大学国际法学教授。从2008年12月起,任维也纳沃夫·泰斯律师事务所的顾问。
他的研究领域涉及人权、国内的和国际的法院和仲裁庭的审判和裁决、国家主权豁免、国际组织法、国际法的渊源以及主权的发展。在超过40年的学术生涯中,他在国际法领域发表了许多文章并出版了若干专著。
从1992年起他开始专注于研究国际投资法并就此问题撰写了许多文章。这一学术活动的主要成果是对“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1500页的评论,题目为”“ICSID公约))之评论”。
他为许多投资案例撰写了专家观点,并且在ICSID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案件中担任仲裁员。
祁欢,女,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国际法学博士。“中法欧洲法培训项目”第三期学员,获“法国巴黎一大第三阶段”学位;德国弗莱堡大学访问学者,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访问学者。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国际反垄断和投资研究中心常务董事、海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法(含欧盟竞争法)、海商法、WTO法等。
旋进,女,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方向硕士,具高级口译资格,现从事国际贸易、跨境投融资、私募股权等法律工作。
目录
译者序
第二版前言
缩略语表
第一章 国际投资法的历史、渊源和性质
一、国际投资法的历史
二、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三、国际投资法的性质
第二章 投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
一、投资条约的解释
二、投资条约在时间上的适用
第三章 投资者与投资
一、投资者
二、投资
第四章 投资合同
一、投资合同的种类
一、准据法
三、稳定性条款
四、重新协商或修订
第五章 准入与设立
一、经济自由化趋势
二、准入的条约范本
三、履行要求
四、投资者违反东道国法律以及国际公共政策
第六章 征收
一、征收权
二、法律三大派系
三、征收的合法性
四、直接与间接征收
五、合同权利的征收
第七章 保护的标准
一、公正公平待遇
二、充分保护和安全
三、保护伞条款
四、诉诸法院的权利、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拒绝司法
五、紧急状态、危急情况、武装冲突,以及不可抗力
六、权利保护
七、任意性或歧视性措施
八、国民待遇
九、最惠国待遇
十、资金转移
第八章 国家责任与责任分配
一、国家及地方政府机关
二、国家实体
三、《ICSID公约》规定的缔约国组成部分或机构的当事人地位
……
第九章 政治风险担保
第十章 争端解决
附录
案例表
条约、公约、决议及规则表
索引
后记
精彩书摘
《国际投资法原则(原书第二版)》:
附加便利机制下的仲裁活动不受《ICSID公约》限制,而是遵守《附加便利规则》。这意味着:一方面,《ICSID公约》有关裁决认可和执行的条款不适用于附加便利机制下的裁决。此时,发挥作用的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另一方面,不同于ICSID裁决,适格的国内法院有权审查和撤销附加便利机制下的裁决。
3.ICSID之外的投资仲裁
近年来,ICSID逐渐成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端解决的主要机构,但它并非外国投资争端的唯一仲裁机构。首先,并非所有国家都是《ICSID公约》的成员国。其次,BIT往往会允许投资者在ICSID和其他仲裁机构间进行选择。尽管投资仲裁与典型的商业仲裁之间存在明显差别,一些主要受理商业仲裁的机构,如国际商会(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并不排除投资者一国家仲裁。其他类似的机构还有法兰克福、维也纳、开罗、吉隆坡及香港等地的地区仲裁中心,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在当前实践中,此类仲裁活动通常遵循1976年的UNCITRAL《仲裁规则》(2010年修订)和1998年的ICC《仲裁规则》(2011年修订)。
至于适用于ICSID之外的机构的程序法,目前的显著趋势是减少甚至消除国内仲裁法的影响,注重发展专门适用于国际程序的规则体系。
虽然各机构的仲裁程序不尽相同,但它们亦有共同之处:当事人能够控制仲裁庭的组成和案件适用的法律。其他的相同点包括仲裁庭决定其本身权限、仲裁庭有权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决定程序规则以及保密原则。基本的程序要求一般是以宽泛的语言加以规定。例如,ICC《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应该公正无私,保证各方有合理机会陈述案情”。在文书制作、证据采纳、仲裁员与律师的职业道德以及费用结构方面也存在着与上述规定内容不同但原理相似的规则。当然,仲裁地规则也不完全相同。由于仲裁员有权决定仲:裁程序,因而书面规则上的差异往往小于因仲裁员个人背景和经验——尤其是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原则的熟悉程度——而导致的差异。
(1)国际商会。国际商会(ICC)位于法国巴黎,是最早设立的国际仲裁机构。ICC建立于1923年,其现行规则形成于2012年。ICC最大的特征在于它的行政协助和对个案的指导。ICC麾下的“国际仲裁法院”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名称里有“仲裁”二字,但它实际上是由各国代表组成的一个管理性主体。与海牙常设仲裁法庭相同,ICC仲裁法院只提供技术协助和仲裁员名单,而不会作出判决或裁决。除非案件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仲裁员由法庭指定。
ICC仲裁程序的一项特别之处是,仲裁员在收到ICC秘书处的案件材料后会起草一份“参考事项”。这份文件可以说是对案件的定性,其内容包括对争端各方诉求的总结和待决争议。一方面,“参考事项”有助于当事人和仲裁庭掌握各自关注的重点;另一方面,它也反映了仲裁庭对案件的初步印象。不过,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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