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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家型法官司法意见精粹:未成年人犯罪卷》的宗旨和定位是进一步展现全国法院系统法官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学术研究新成果,力求从实务的角度向司法人员提供更多更有效的裁判思路和法律适用方法,向从事法律教学的人员提供更丰富更有益的实证材料。相信《全国专家型法官司法意见精粹:未成年人犯罪卷》的出版会满足广大司法研修者对法官如何办案、法学理论是如何运用到审判实践中的好奇,让更多的人了解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让司法公开、司法为民得到更具体的体现。
内容简介
《全国专家型法官司法意见精粹:未成年人犯罪卷》内容均是针对当前审判中最热点和疑难的问题,并采用实证方法提出解决思路,是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佳作。既适合作为全国法官培训学习及工作用书,也可为广大研究人员、律师及当事人了解法官如何办案、法学理论是如何运用到审判实践提供最新最直接的实证材料。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和司法审判研究的基地。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对中国高、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级法院的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进行任职、续职、晋级资格培训和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对预备法官进行岗前培训,同时举办法学专升本和法律(书记官)专业、法律(司法警官)专业的高等学历教育。
目录
一、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不当量刑致未成年人再犯的思考与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视野下的工读教育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预防问题研究
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圆桌审判方式的完善路径
少年法庭机制改革的完善
少年法庭延伸职能的实践困境与可能选择
刑事和解与少年司法制度的融合与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路径选择及完善
关于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设立心理干预制度的思考
以“年龄警告”为基础的年龄认定规则之构建
非典型未成年人犯罪累犯除外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三、不起诉、社会调查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相对不起诉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社会调查透视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和发展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
惩教与回归:探寻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路径
四、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
对外国被告人处以非监禁刑问题分析
非监禁刑适用问题分析
非监禁刑的司法适用
非监禁刑的适用
关于人民法院非监禁刑适用制度的调查与思考
流浪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探索
未成年犯缓刑适用实证研究
完善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制度
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化的若干思考
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适用的困境及出路
外来未成年犯非监禁刑适用研究
非典型社区矫正的相对可能性
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经济学分析
正当程序视野下人矫正听证程序的引入
宽严相济视野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制度
规范社区矫正人员减刑程序的思考
五、其他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裁量:一般化与个别化的冲突与平衡
家庭暴力中受虐儿童司法保护机制
精彩书摘
《全国专家型法官司法意见精粹:未成年人犯罪卷》:
(三)刑事和解与诉辩交易制度之比较
诉辩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中的一项典型制度,即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协议。显然,刑事和解与诉辩交易都是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为犯罪行为人带来从宽处理的结果,但两者在参与协商的主体、从宽处罚的条件等方面均有不同。刑事和解是在加害人的罪责确定的前提下进行的,参与协商的主体是加害人与被害人,有时还存在社区组织等第三方,上述各方的利益被置于同等地位,司法机关并非直接协商的主体。诉辩交易制度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案件的证明标准,其本质是检察官所代表的国家与加害人之间的和解,参与交易的主体是国家与被告人,不涉及赔偿损失等获得被害人谅解等问题。
刑事和解制度与诉辩交易制度在价值取向上截然不同,诉辩交易制度也未必适合于我国的少年司法体制,但是其所蕴含的公权力让渡的理念为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带来启示。首先,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其自身因素外,更多是由于社会原因造成的,国家、社会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其次,少年司法依据的“国家亲权理论”.即国家居于未成年人最终监护人的地位,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并应当积极行使这一职责。①国家的责任和职责使得在对未成年人的处置上,代表国家的公权力可以作出适当地让渡,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能。因此,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广泛地适用于少年司法中,可适当拓展至侵害社会法益的轻微刑事犯罪。
二、利益衡平:刑事和解之于少年司法的独特魅力
刑事和解制度融入了当事人的意志,使犯罪的处置能够兼顾被害人损害赔偿的实现,从而修复因犯罪行为而受损的社会关系,寻求被害人、加害人和司法机关的利益共赢,强调司法和谐的价值。①其所追求的“和谐共赢”价值目标与少年司法实现“挽救未成年人、维护社会秩序”的双向保护目标具有天然的契合度,两者的融合可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产生1+1>2的合力,因而具有特殊的实践价值。
(一)对被害人具有心理抚慰功能
刑事和解确立了被害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是实现被害人救济的重要手段。由于未成年人体格、智力以及能力的局限性,其犯罪侵害的对象往往也是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特征决定其缺乏情绪的自我调节能力,尚未形成心理防御机制,犯罪行为对其心理造成的影响更甚于物质损失,如果这种心理伤害未得到及时的修复,可能产生恐惧、焦虑、人际关系障碍等问题,严重者甚至从被害人角色转化为加害人。传统对抗式的法庭审判即使最终对刑事被告人处以刑罚,但被害人心灵上的创伤始终未得到有效治疗。刑事和解为被害人提供了较为理想的情感宣泄方式,通过双方对犯罪情节的共同分析、重构,在叙说者和被叙说者之间产生共鸣,使得叙说者的恐惧、焦虑感降低。②通过和加害人的当面交流,被害人具有了负面情感宣泄的渠道,加害人的道歉和认罪亦对其心理亦产生抚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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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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