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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十二五”重大出版项目。由《文库初编——近代稀见边疆名著点校及解题》与《文库二编——当代学人边疆研究名著》两部分构成。
《中国边疆研究文库》收录的百部著作不但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有较大突破,而且有所创新,填补了该领域学术研究的空白;
《中国边疆研究文库》的出版体现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国家意志,起到传承历史,服务当代,惠及后人的目的,更能为我国边疆研究、发展与稳定作出贡献!
内容简介
《【中国边疆研究文库·二编·西北边疆卷】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1759-1884)》 系统研究了从清朝统一西域到新疆建省前回疆法律制度的演变,重点论述了清朝对回疆的立法原则、过程,回疆旧有法律制度的改造、利用和清朝法律制度的确立,行政、经济、刑事、民事等法律规章的内容、特点及实施情况,回疆司法制度与法律适用等问题,并从法律文化的视角探讨了清朝法律制度与回疆旧有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融合过程,揭示了清代回疆法律文化的内涵。
在此基础上,作者总结了清代回疆民族法制的成败得失,为今天依法治理边疆民族地区提供了借鉴。
清朝是我国历史上统一多民族国家Z巩固的朝代,形成了历史上Z完备的民族法制体系。回疆地区民族、宗教、历史文化背景同内地不同,与其它少数民族地区也有较大差别,清政府极为重视回疆立法,制定了包括专门法《回疆则例》在内的一整套民族法律规章。回疆法律制度是清朝民族法制中Z有特色的部分,也是历史上中央政府对穆斯林地区立法的突出成果,本书引用了大量珍贵的历史文献进行深入的探讨,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
作者简介
王东平(1967- ),河南开封人。1997年毕业于南京大学历史系,获博士学位,1997-1999年在北京师范大学史学研究所从事博士后学术研究工作。现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史、西域史、北方民族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曾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北京市社科规划项目等多项课题。
主要著作:出版《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1759-1884)》《中华文明起源和民族问题的论辩》《明清西域史与回族史论稿》等专著,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目录
导言
一、课题说明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二、基本史料
三、研究状况
第一章 清代回疆地区法律典章研究
一、《回疆则例》的几个问题
二、回疆官署藏法律典章研究
三、清代回疆的伊斯兰教经典研究
四、清代回疆法律体系的特点
第二章 清代回疆行政法规研究(上)
一、清代回疆管理体制的形成
二、中央派驻回疆军政机构及其管理法规
第三章 清代回疆行政法规研究(下)
一、伯克制度及其相关法律规章
二、清代回疆行政法规的历史总结
第四章 清代回疆刑法研究
一、回疆旧有的刑法体系
二、《大清律例》与回疆司法实践
三、《大清律例》与回疆旧有习惯法的关系
第五章 清代回疆司法制度研究
一、司法机构及其职能
二、审判制度
三、诉讼制度
四、典狱制度
第六章 清代回疆伊斯兰民事法研究——以婚姻家庭法为中心
一、缔结婚姻的有关规定
二、离异、再婚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
第七章 清代回疆经济政策与法规研究
一、清朝对回疆的经济立法
二、经济政策、法规的内容与实施
三、清代回疆经济政策、法规的历史总结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中国边疆研究文库·二编·西北边疆卷: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1759-1884)》:
从上述记载来看,清朝统一新疆前回疆地区存在的惯用刑法主要制裁的刑事犯罪有这样几种,即偷盗罪:一般是处以断手之刑,还要处以十倍的赔偿。伤害、杀人罪:一般原则是“杀人者死”,但也可以出钱免罪。对于伤害罪,适用同态复仇作为处罚原则。性犯罪(强奸罪等):一般是处以死刑。诬陷及伪证罪:“以其罪罪之”。叛逆罪:一般处以极刑。杂罪:或鞭或枷或服劳役。
就刑种而言,回疆刑罚种类繁多,死刑、肉刑、徒刑、耻辱刑、赎刑,不一而足。死刑:亦称生命刑,就是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回疆旧有刑法中的死刑类别主要有:凌迟,“凌迟之刑,非弑其父兄及谋反、叛逆者不用”。斩,“逋逃外附之人……甚则枭之”。绞,文献中记作“吊挂死人”“当众挂死”。肉刑:残缺受刑人肌肤、肢体之刑。回疆常见的肉刑,一是“剁手折足”,二是“鞭腰”“棍打”。徒刑:限制受刑人自由并服劳役。回疆徒刑主要是“当苦役”,一是“派课耕”,二是“派监畜牧”,三是“人山取铜铅”。除此之外,也使用“枷号”“木鞋”“地牢”枷锁、监禁罪犯。赎刑:以金钱赎买所判实刑,如斗殴案中,犯者如能出钱给死者家属,可以“免抵”罪罚。耻辱之刑:毁坏受刑人声誉以示耻辱。回疆社会中“褫其衣”“墨涂其面”“倒骑驴游行示众”,即属此类刑种。
如本书第一章第三节“清代回疆的伊斯兰教经典研究”中论述的那样,“回人虽有刑法,然无律例,惟听阿浑看经论定,伯克及犯者无不服”①的事实说明回疆旧时判案的法律依据是伊斯兰教经典,换言之,回疆遵行的主要是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与刑罚,按其不同的渊源,划分为违反宗教道德罪和报私仇两大类,这种区分同伊斯兰教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概念有关。伊斯兰教法从神与人的关系出发,区分出安拉的法度和人的法度,规定一些犯罪属于神权制裁范围,另一些犯罪则属于人权制裁的范围。违反真主法度的犯罪有:私通罪、诬陷私通罪、酗酒罪、偷盗罪、抢劫罪、叛教罪六大罪孽,这六种罪行适用“固定刑”(阿拉伯语称“哈德”,复数形式为“胡杜德”)。除此之外的罪行,适用酌定刑(阿拉伯语作“塔吉尔”,和同态复仇的原则(阿拉伯语作“基沙斯”,)②,即佐口透所说的同害罪。
我们可以将回疆地区的习惯法同伊斯兰教刑法做一比较。以掠夺、盗窃罪而论,这两种罪行在教法中适用于固定刑。对偷盗罪的处罚,在被视为立法基础之一的《圣训》中有指示,据艾布虎赖所传的《圣训》记载,穆罕默德曾说:“安拉诅咒偷盗的人,他因偷一个鸡蛋,而被断手,他因偷一根绳子,而被断手”。由圣妻阿绮涉传来的《圣训》则说,圣人讲“偷盗1/4或更多的金币,方可断手”。由伊本·欧默尔传来的《圣训》则说,圣人曾断偷盾牌人的手,该盾牌价值三个迪勒哈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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