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0-30
田野深描·秦窑法庭:基层司法的实践逻辑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田野深描·秦窑法庭:基层司法的实践逻辑》以陕西关中地区的秦窑人民法庭为个案,较为全面地呈现了当代中国基层司法的实践及其逻辑;对1990年代中期以来发生的国家治理结构转型(由“基于政策的治理”转向“通过法律的治理”)作出了理论上的回应;透过“合法性/合法律性”(legitimacy/legality)这一分析框架,作者阐释了中国法律新传统——政法传统——的内在理论。
人民法庭是基层的司法审判机构,它将抽象的国家与具体的乡村社会直接联系起来,其行使的审判权在权力性质上不同于行政管理权,其裁判过程受到严格的程序理性的规限,因而直面乡村社会的基层司法活动有助于增强国家的合法性,此所谓“通过合法律性获得合法性”(legitimacythroughlegality)。与西方社会不同,司法机关在中国的语境下并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但它又必须对外界表现出极大的中立性,透过这两重身份与角色之间的内在紧张,此书揭示了基层司法所依循的政法逻辑。
作者以司法审判活动的“观察者”及“参与者”的双重视角展开叙述。“观察者”喻示着外在的视角,而“参与者”则指称内在的视角。在“观察者”眼中,法律是一组客观存在的规则系统,它因为具有强制性而获得了有效性。在“参与者”的视野下,司法的具体过程得到了全景式的呈现,法官的行动逻辑也尽可能地展示和表达出来,其中任何不“合法律性”的行为也因此能够得到“参与者”充分的理解。
该书在叙述形式上另辟蹊径,作者不时转换叙述视点,力求全景式地展现乡村基层法律运作的真实原貌;在内容和结构安排上,它避免落入既有程式的窠臼,注意将微观行动者纳入宏观的历史过程予以观照,试图在特定的语境中理解人的活动并解释事件的意义。对于中国的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研究及其阶段性发展而言,此书是一部具有原创性的著作。
丁卫,湖北监利人,法学博士,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UniversityofCalifornia,Berkeley)访问学者(2009),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ResearchFellow(2011),曾任《乡村中国评论》执行主编(2006-2010)。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课题各一项,主要参与福特基金会(TheFordFoundation)课题一项
目 录
秦窑法庭在中国地图上的位置
秦窑法庭相关照片
前言
第一章 导论:基层司法与乡村治理转型
一、远离“灯火和欲望”的秦窑法庭
二、法治、司法与秩序
三、当代中国的治理结构转型
治理
合法性
依法性
党和国家
四、“国家-乡村社会”视野下的人民法庭
士绅-地方精英
国家政权建设
人民法庭与乡村法治
五、研究路径与方法
田野调查
叙事分析
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
第二章 陕西秦窑:一个派出法庭
一、返回历史
二、政法传统中的人民法庭
党的领导与国家政权建设
“人民法庭”作为官方话语
三、古渡法院的组织结构与科层级序
党群行政机构
审判业务机构
派出机构
党组
审判委员会
庭长
四、秦窑法庭驻地及其生态
辖区三镇
法庭的空间设置
“两庭建设”之困
第三章 乡土社会法律人
一、法庭干警
队伍结构
从书记员到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轮岗”下法庭
副庭长罗存瑞
“学习型”法官
三位“巾帼”
三、基层法官的上向流动
人才流失
“正科级审判员”
院长的教诲
四、法官?干警?
法官如何称呼
“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法干警”
第四章 秦窑法庭的日常运作
一、“压力型体制”
岗位目标量化考核
招商引资
行业报纸摊派
二、作息时间
考勤制度
游走于城乡之间
当事人的抱怨
三、庭务管理
“开会”治庭
顺势而为
四、“特邀协调员”制度的起落
保华的工作创新
“酒香也怕巷子深”
黯然谢幕
第五章 法律治理专业化
一、审判流程管理
职能分离
审限
二、分类治理
民事纠纷类型化
从受案类别看社会变迁
离婚案:司法审判技术的开示
三、裁判与执行
优先于判决的调解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执行难”
四、“案卷制作术”
“名”“实”分离
庭审笔录合法化
第六章 乡民的法律想象
一、素朴的权利观
“要离婚了,还想着分我的房子”
“‘恶人’先告状,法院咋能受理”
“咋就不能代我娃参加庭审呢”
二、模糊的程序观和证据观
“庭长,啥叫质证”
“大包小包的药不是诊断证明么”
“全村人都知道的事,还要啥证据”
三、自我本位的时间观
“刚好轮到我家浇地,开庭就没来”
“我给人干活去了,没时间来”
四、实质正义观和结果公平
第七章 基层司法的政治经济学
一、乡村社区的法治需求
“稳定压倒一切”
寻法到庭
送法下乡
二、“法律软约束”
“开拓案源”
两任“一把手”主政
乱收费,院长受处分
“地方越穷,收钱越多”
三、两代人的官司
土地承包合约
利益冲突不可遏止
维权诉讼
没完没了的官司
在法治与政治之间
第八章 结论:乡村法治的政法逻辑
一、在乡土中国宣示现代法治
二、通过“依法性”获得“合法性”
三、基层司法运行的“政法”双轨
四、央地关系下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浮现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本书以实地调查和文献研究作为立论的基础。在我看来,立足某一个人民法庭,通过较长时期的田野调查,撰写一部法律民族志,无疑是开展中国基层司法制度实证研究的有效途径。人民法庭的规模一般不大,少则三四人,多不过七八人,研究者因此容易近距离接触每一位法庭干警,有机会深入了解这些干警的法律职业生涯乃至更为广阔的生活世界。近年来,一些学者在人民法庭研究领域努力耕耘,取得了不俗的成绩(高其才、周伟平、姜振业,2009;高其才、黄宇宁、赵彩凤,2009)。其中,与拙著主题最为接近的《乡土司法:社会变迁中的杨村人民法庭实证分析》一书视野开阔,素材丰富,作者也采用参与式观察这种实地调查方法,但它与法律民族志之间尚存距离,其中主要原因恐怕在于没有一条明显的核心线索贯串全书,它对法庭运行的方方面面分类呈现,内容详尽,主题却不鲜明,毋宁说更像一册完备的社会调查大全。受制于文本的整体结构,具象的人与抽象的宏观历史及社会环境之间的内在关联被生硬地切割为多个主题,显得支离零碎。由于缺乏清晰的逻辑线索,叙事不够连贯,从中很难感受到生活的流动。此外,没有充分揭示和阐释某些微观事件所生发的宏观历史背景,从而遮蔽了国家权力下向运行的复杂性、有效性和有限性。无论如何,对既有文献的批评性反思为我进一步检讨本书的研究路径与方法提供了动力和难得的一次机会。
田野调查
田野调查强调较长时间的参与式观察,研究者通常不满足于在某一个社区仅仅呆上几天或者几个星期,从而能够比一般性的社会调查获得更为丰富的隐秘知识——这些有关研究对象的知识通常不大容易被局外人明确地意识和观察到。总之,通过“对想当然的社会日常活动、非正统知识以及身体化实践的强调”,使我们能够“获取规范化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如社会调查)或者脱离情境的文化产品(如基于文本的批评)等无法获取的理解”(古塔、弗格森,2005:44)。从具象的层面看,全国各地人民法庭的实际运作情形难免存在区域差异,然而,“管中窥豹,可见一斑”。我相信,对秦窑法庭进行“深描”,有助于研究者获得一种全新的视角和体验,这种体验渊源于中国基层司法制度运作的实践与常态,并且与治理结构转型中的乡村社会息息相关。
一如前述,我与秦窑法庭结缘于2003年底,断断续续的短期调查随后进行,但真正学术意义上的田野调查则从2005年6月正式开始。调查期间,我和法庭干警建立了令人难忘的友谊。2006年5月初的一天,四位不速之客——罗存瑞、王西城、赵武、陈海洋,突然敲开我在学校筒子楼的宿舍门,他们听说我正在筹办婚礼,特意从渭水市驱车前来祝贺,还主动要求为婚庆车队添砖加瓦。我完全没有想到他们会出现。为了减少应酬和不必要的麻烦,我只通知了十几位同事,甚至没有告诉自己的同学。必须承认,这件事情之后,我们的关系更近了,虽然我从来没有对法庭干警进行正儿八经的访谈——拿着调查提纲,正襟危坐,一问一答,但我们的交流颇为频繁,有时候也通过打电话或者发短信的方式来了解我不清楚的信息和细节问题,他们已经不把我当外人,不会刻意隐瞒什么。副庭长王雅琴和我保持着电邮(email)联系,而其他干警显然不习惯这种联系方式,在他们的生活世界里似乎还没有这个必要。
不知不觉间,我在秦窑法庭已经积累了堪称丰富的田野经验,对于基层司法实践也有了直观的感悟和体会。几位法庭干警坦率地和我分享他们的办案心得,诉说自己家庭生活中的苦与乐,他们手头的案卷资料和相关文件可以毫无保留地对我开放,我因此能够在灵活的司法实践和格式化的法律文书之间建立起逻辑上的勾联——倘若二者之间只知其一,那或许意味着,要么忽略法律所具有的之于当事人的约制力量,要么偏离事实真相本身,这与法律表达和司法实践的背离有些类似(黄宗智,2001)。如果说实地调查主要对应着法庭干警和当事人的微观行动,那么,对人民法庭进行宏观历史考察则必须依赖文献研究。本书涉及的文献资料主要包括各种地方志(尤其是政法志、司法审判志与人民法院志)、档案卷宗、内部公文和统计报表,以及林林总总的二手文献,其中,副庭长王雅琴特意为我们撰写的《乡村法官手记》尤其难得。在较长时期的法庭调查和持续不断的思考中,我对中国乡村社会的法治进程和基层司法制度有了日益深切的感悟。我意识到,精细化的“依法性”(legality)治理以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目标,但其终极目的是“证成”(justified)政治的“合法性”(legitimacy)。这就意味着,基层司法不仅仅强调形式化的程序正义,它更在乎实质化的结果正义,显然,它依循一套复合的政治法律逻辑而非单向度的法律逻辑。
……
20世纪90年代初,我进入西北政法学院,开始接受系统的法律本科教育。从未跻身于全国重点高校行列的母校,不以卓越的法律学术研究扬名于世,但它作为当代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五院四系”的一份子,校园里“讲法”“学法”“用法”“普法”的氛围还算十分浓厚。其时,“五院”是司法部直属院校,重点为全国各地的政法机关培养实践型的“法律家”;“四系”乃教育部(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四所综合性重点大学的法律学系,主要面向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培养学术型的“法学家”为己任。那个时候,法学和社会科学之间仍然存在一条巨大的鸿沟,彼此隔膜,以至于法律人和知识分子几乎不相往来,他们分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知识传统(梁治平,1998)。在政法学院,我浸沉于一个格外重视法律实践和司法实务的学术环境里,自然少有机会知晓诸如“法律社会学”(law and society)、“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或者“法律人类学”(legal anthropology)之类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名与实,更不消说可以完全不予理会“法律民族志”(legal ethnography)或“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这样的专业名词术语。然而,时移世易,情况很快就起了变化。自1994年12月9日开始,中共中央连续举办系列“中南海法制讲座”,由此产生巨大的示范效应,“法治”观念通过高层政治自上而下的促动,在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潮流中,渐渐深入民心,并日益升腾为国人的共识。躬逢其盛,法律社会学的兴起恰好契合了世纪之交中国社会的大转型和中国改革开放的“第二波”,而这一学科典范确实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写了中国法学原有的格局和版图,尽管它至今还不是而且未来似乎也无望成为法律科学抑或社会学的主流。
置身于一个知识传统转型的宏观历史过程之中,我开始重新思考自己对法律科学的兴趣,并且自觉不自觉地从原先攻读的经济法学专业慢慢转向广义的法律社会学研究领域。法学本是一门强调实践的学科,但长期以来,象牙塔中的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拘囿于“政法法学”和“诠释法学”(苏力,2004:3-22)的范式,常常忽略法律实践这个传统,由此造成的流弊却也显而易见:“尽管中国的法律改革引起了人们浓郁的兴趣,但是对这一正在发生之中的法律制度所进行的实证性学术研究却很少。对于法律改革之技术上的描述非常广泛,但是对法律制度之运作的翔实调查和分析却很缺乏”(裴敏欣,2006:228-229);“很多中国学者在理论方面已经有了很高的造诣……但是在实证研究领域里面还有很多空白。很多基本的问题,比如中国的老百姓怎么运用法律,法律在基层社会如何运行,尽管有一些学者已经开始做这方面的工作,但是总体来讲是不够的”(李本,2010:197)。面对法学研究的这种现状,我也愈来愈不满足于“书本上的法”,总想找机会去学习和研究“行动中的法”——透过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了解政治、经济与文化等结构性要素究竟以什么样的方式和途径,并在何种程度上影响了乃至决定着法律的实际运行,进而理解法治转型之于中国社会发展的长远意义。无疑,和许多充满激情的年轻学人一样,我被大转型时期中国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所吸引,试图通过自身智识上的努力,去触摸时代的脉动,并在力所能及的研究领域里记录下社会变迁的某些片断。
本书正是基于上述努力的一个产物。作为描述当代中国基层司法运行实况的一部法律民族志作品,其主要内容来源于我的博士学位论文,并在极大程度上加以改写。它以陕西关中地区一个普通的派出法庭——渭水市古渡区人民法院秦窑人民法庭为例,试图呈现转型时期中国基层司法运作的实践逻辑。在关于本书的理想构图中,我特别愿意围绕基层法庭这个轴心去观察和描述与之密切关联的那些普通人——无论他们是主审法官还是案件的当事人,是乡镇干部还是普通村民,是男人还是妇女,是老人还是孩童——包括他们的日常生活,他们对于现代性法律、法院和法官的了解、看法乃至想象,因为我确信,恰恰在最不经意的细节和最不起眼的生活之流中,这些普通人的所思所想及其一言一行才是他们最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只有在那个时候,你才能够从中捕捉点什么,读出点什么,理解点什么。事实上,这一旨趣和偏好最终迫使我改变原初的研究设计和调查策略——如果必须使用某些专业化的名词术语来凸显这种改变,那么,从“社会调查”或“社会学调查”转向“人类学调查”也许是一个勉为其难的概括,虽不十分妥帖,却也大致允当。
作为一种研究方法,社会调查通常是指运用统计等方法,系统、客观地记录和分析某一社会现象抑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且多以集体组织及分工合作的形式共同完成。二十世纪以降,中国的社会调查逐渐形成了两种传统:一种传统以革命为志业,由共产党人主导,其不同时期的代表作包括毛泽东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1927)和《寻乌调查》(1930)、张闻天的《陕甘宁边区神府县直属乡八个自然村的调查》(1942)和《米脂县杨家沟调查》(1942)等等。另一种传统以改良社会为目的,由学院派知识分子主持,大致以北平社会实进会成员运用多种表格对302个人力车夫的生活情况所作调查为开端。其后,燕京大学社会学教授步济时(John Stewart Burgess)、上海沪江大学社会学教授葛学溥(Daniel Harrison Kulp)分别组织开展了针对中国城市社会和中国乡村社会最早的田野调查,得益于陶孟和、许仕廉、陈达、李景汉、潘光旦、严景耀与陈翰笙等一大批学者身体力行的倡导,一场影响深远的社会调查运动在中国知识界逐渐兴起,它探讨社会经济问题。
必须承认,人类学调查对我构成了巨大的挑战,其中的困难大致可以归结为“下得去”和“上得来”两个方面。按照我十分有限的理解,“下得去”主要指向调查本身:首先,调查者必须沉潜下来,深入到法庭之中,不能满足于走马观花与浮光掠影式的调查。其次,要善于从琐碎具体的经验现象中发现问题,透过常识抓住事物的本质。“上得来”主要对应着理论上的追问——针对西部地区一个农村派出法庭所作的田野调查,究竟能够从中发现和提炼出什么东西?其学术意义何在?基于前人研究之上的边际贡献或者说知识增量是什么?我当然不希望几年时间下来,自己最终只搜集到一大堆资料,却对这些资料缺乏富有见地的解读——固然,将这些资料整理出来本身也有不小的价值。凡上述种种,在在提醒着我,并成为激励我不断前行的动力。
吴毅教授是我的博士论文导师,他的严格要求和学术上的宽容并行不悖,我从他的教诲中获益匪浅,倘若没有他的催逼,本书也许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热情直率的贺雪峰教授不断鼓励我走向田野,是他帮助我坚定了开展实证研究的信心和决心。麻国庆、雷洪、孙秋云、刘作翔、齐海滨、易继明、吴重庆、韩孝荣、罗兴佐、董磊明等教授在本书写作的不同阶段并以不同的方式对初稿提出了坦诚的批评及宝贵的修改建议。陈柏峰、陈涛、胡宜、黄海、刘勤、刘岳、毛刚强、孙琼欢、谭同学、王启梁、萧楼、杨震林与周少华等学友从各自的专业背景出发帮助我丰富了对本书论题的认识。当我为绘制本书插图犯难时,张煜与路瑞兴慨然相助。在深圳市宝安区调查期间,我曾与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贺欣、美国加州大学尔湾分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Irvine)社会学系苏阳两位教授砥砺学问,一起讨论本书主题,深受启发。
与本书相关的部分内容曾以论文(article)、评论(review)或书评(book review)的形式先后刊载于《香港社会科学学报》、Perspectives Chinoises(神州展望)、《法律和社会科学》、《洪范评论》、《司法》等学术期刊或集刊,感谢郑文龙、Stéphanie Balme(鲍佳佳)、Gilles Guiheux(纪野)、於兴中、牛铭实、王江雨、侯猛、梁治平、徐昕以及两位匿名审稿人所给予的帮助、建议、评论和发表机会。在此需要说明,其中几篇文章或直接或间接都是我参加首届国际研究生“当代中国”研讨班的产物——这项提携年轻学人,泽被后世的学术研讨计划,悉由时任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负责人的关信基、熊景明和萧今等诸位前贤协力开创,并延续至今,谨此向他们表示敬意。
坦率地说,为了完成书稿,我曾经倍受煎熬——写作过程中常常伴随着莫名其妙的苦恼和焦虑不安——这种心理状态可能源于作者个人对自身学术能力不足及智识局限性的深刻体察,因而透彻骨髓。从这层意义上讲,写作之于我永远是一种充满遗憾的艺术。备感欣慰的是,女儿果果的出生使我体验到前所未有的幸福与责任,她的欢笑和啼哭足以驱散写作中的一切阴霾和不愉快,让我暂时忘却烦恼,放下包袱,重新开始。内子艾莉一如既往地支持我的工作,还利用她的专业技能,熬夜制作并修改完善了书中的几幅插图。在我最困难的时刻,年迈体弱的父母不辞辛劳,远道而来替我照顾妻女;岳父母全力支持我的研究工作。我的父亲丁治福和大哥丁安国尤其关注书稿的进展情况,他们的每一次问询都让我汗颜,是鞭策更是动力。统而言之,这些源于家人的脉脉温情自始至终支撑着我的全部写作——在很大程度上,这本书正是为他们而写。最后,这本书也是我送给丁艾依小朋友最好的生日礼物,祝愿她健康成长,平安快乐!
不管是包装还是内容都很令我满意,对司法实践了解与学习很有帮助,价格合适
评分不错的书,下次还会买。
评分不错的书,下次还会买。不错的书,下次还会买。不错的书,下次还会买。不错的书,下次还会买。不错的书,下次还会买。不错的书,下次还会买。不错的书,下次还会买。不错的书,下次还会买。不错的书,下次还会买。不错的书,下次还会买。不错的书,下次还会买。不错的书,下次还会买。不错的书,下次还会买。不错的书,下次还会买。不错的书,下次还会买。不错的书,下次还会买。不错的书,下次还会买。不错的书,下次还会买。不错的书,下次还会买。不错的书,下次还会买。不错的书,下次还会买。不错的书,下次还会买。不错的书,下次还会买。
评分田野调查在法学研究中运用越来越广泛,值得学习其方法
评分人民法庭是最基层的司法审判机构,它将抽象的国家与具体的乡村社会直接联系起来,其行使的审判权在权力性质上不同于行政管理权,其裁判过程受到最为严格的程序理性的规限,因而直面乡村社会的基层司法活动有助于增强国家的合法性权威,此所谓“通过合法律性获得合法性”(legitimacythroughlegality)。与西方社会不同,司法机关在中国的语境下并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但它又必须对外界表现出极大的中立性,透过这两重身份与角色之间的内在紧张,此书揭示了基层司法所依循的政法逻辑。
评分就是京东的抢券太麻烦,建议以后直接送,或者多发一点
评分非常不错的书…………………
评分不管是包装还是内容都很令我满意,对司法实践了解与学习很有帮助,价格合适
评分田野式的深描,难得的好作品
田野深描·秦窑法庭:基层司法的实践逻辑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