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 [Acquit Apractical Guide and Cases Analysis of Innocence]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4

图书介绍


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 [Acquit Apractical Guide and Cases Analysis of Innocence]

简体网页||繁体网页
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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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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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66486
版次:1
商品编码:11605267
包装:平装
外文名称:Acquit Apractical Guide and Cases Analysis of Innocence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4-08-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680
字数:715000
正文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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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周强院长要求各级法院紧紧围绕这个目标,发扬优良传统,勇于改革创新,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刑事法官有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依法公正审理每一个刑事案件,及时准确查明事实,正确应用法律,依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内容简介

  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宣告无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并注意积累经验、总结教训,用于指导审判实践。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开展了对宣告无罪案件的专项调查工作,摸清了这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发现了不少问题。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宣告无罪案件问题研究》作为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分析重大课题。这是人民法院有史以来第1次针对宣告无罪案件开展的大规模调查研究活动。课题组立足所掌握的全国法院系统宣告无罪案件统计数据信息和3000余例宣告无罪案件,认真梳理了宣告无罪案件的审理特点,深入分析了无罪案件的形成原因,比较全面地探讨了宣告无罪案件审理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对策建议。事后,课题组又从数以千计的宣告无罪案件中精选出102个具有典型意义和参考价值的鲜活案例,邀请相关案件的审判人员进行现场说法式的提炼和评析。为了使调研报告和典型案例反映出来的问题和思考发挥启迪思想、指导工作的社会价值,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辑了《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一书。

目录

错案防范与司法问责刍议
关于宣告无罪的调查研究报告
一、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无罪案件的特点分析
二、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案件的因素分析
三、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无罪案件的困境分析
四、完善无罪案件审理工作的思路与对策

公诉篇
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汪玉凤投放危险物质案
徐东林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蒋正历交通肇事案
宋保华交通肇事案
张强、陆国民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王武群等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陈科云等爆炸案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
张长新、李阿宁等非法经营案
温树强等非法经营案
俞家贵、汪可时销售伪劣产品案
谭志英销售伪劣产品案
王岩等偷税案
蓝亚家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诈骗、票据诈骗案
大连益发实业集团公司等合同诈骗案
黄新合同诈骗案
刘俊破坏生产经营案
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案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案件
晏朋荣故意杀人、抢劫案
廖秀成故意杀人案
王耿社过失致人死亡案
鲍远生故意杀人案
曾志辉故意杀人案
赵作海故意杀人案
佘祥林故意杀人案
朱宇龙故意杀人案
张辉、张高平强奸案
黄圣福强奸案
胡忠元强奸案
杨井库强奸案
于勇强奸案
郝欣非法侵入住宅案
宋飞、徐秋明故意伤害案
薛立洋故意伤害案
冯艳故意伤害案
苏改清诬告陷害案
邢万海拐卖儿童案
李文彧非法拘禁案
王奎、曾小红非法拘禁案
侵犯财产案件
魏宝印诈骗案
黄明新等诈骗案
张来平抢劫、诈骗案
王歧潜等抢劫案
杨明银抢劫案
雷三成、肖通炳抢夺案
吴炳林、潘希文等敲诈勒索案
谢三敲诈勒索案
滕彩荣盗窃案
李学水故意毁坏财物案
励晓健职务侵占案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

凤运明寻衅滋事案
张林容留卖淫案
何忠玉运输毒品案
吴伟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鞠耀军、黄美银滥伐林木案
徐静窝藏案
索南昂江、智美妨害公务案
吴强等盗窃案
吴青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刘明涛医疗事故案
被告人戴悦君私藏弹药案
张卓非法采矿案
王全兴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狄柏雷等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窝藏案
贪污贿赂案件

王敏奇受贿案
林莲秀受贿案
万宝玲受贿案
黄朝国受贿案
胡平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邹威武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曾庆梅挪用公款案
陈学平挪用公款案
王德福贪污、挪用公款案
邓伟龙挪用公款、贪污案
陈家豪贪污案
陈雪贪污罪案
刘志读、刘新青贪污案
渎职案件

刘成滥用职权案
姚立塔玩忽职守案
杜勤私放在押人员案
李德明玩忽职守案
常××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帅云洪滥用职权案
其他类案件

陈宝森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
秦梅群伪造武装部队印章案
自诉篇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案件
谢某龙、李某重婚案
杨某某重婚案
韩百红虐待、遗弃案
廖益斌遗弃案
刘某梅诽谤案
汤海若诽谤案
蒋仲和故意伤害案
余大芬故意伤害案
刘启、巴诘富故意伤害案
孙英侮辱案
陈德东侮辱案
陈海钦等非法侵入住宅案
李绍林、黄永清非法侵入住宅案
丁小红过失致人死亡案
侵犯财产和其他案件

陈丽婷侵占案
吴道龙侵占案
李斌诈骗案
王锦超非法行医案
相关规定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
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

精彩书摘

  《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第4款规定,有第1款之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对被告人王岩等人行为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旧法,对被告人判处了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二审审结前,法律发生了变更。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所确立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一审所作判决仍未生效,二审法庭根据新的规定,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作了无罪处理。二审的处理结果,无太大争议。具体到该案中,要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第4款的立法根据和适用规则。
  一、逃税案件责任阻却事由的立法根据
  逃税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是对税收征管秩序的破坏。税收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逃税行为的处理,刑法要做到有进有出。对于被税收部门多次处理的逃税人,要严厉打击;对于在经营活动中为了增加企业收益而逃税的“初犯”,要以挽回国家税收收入为重点,如果行为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后积极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入罪门槛过低、刑罚设置过于严厉,不利于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对于频繁逃税的纳税人,若入罪门槛过高、刑罚设置过于宽松,也不利于保障国家税收。基于以上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但书条款,纳税人若通过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等方式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阻却事由的适用
  (一)纳税人补缴应纳受税款的时限
  关于补缴的时限,主要包括税务机关规定的补缴期限、司法机关追究逃税罪的期限。一般来说,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应纳税款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机关对纳税人刑事立案后,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的,虽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必然导致纳税人刑事责任的阻却。有争议的是超出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在司法机关追究之前补缴应纳税款的,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有观点认为,“只有当行为人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而不接受处理,司法机关才能追究刑事责任”。①笔者认为,超出税务机关规定的补缴期限,但在司法机关追究之前补缴税款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首先,《刑法》第201条第4款并未要求“补缴应纳税款”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补缴期限内;其次,是否超出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是纳税人是否违反行政法的问题,并不一定导致刑事问责;最后,从逃税罪的立法本意看,在保证国家税收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对于逃税的“初犯”,法网要适度收缩,体现刑法的谦抑性,避免对经济的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具体到本案中,王岩等人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前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无论被告人补缴税款的时间是否超出了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不影响阻却事由的成立。(二)税务机关行政处理的方式《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的阻却情形是,“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纳税人接受行政处罚是实践中较为频繁的做法。但不可否认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可能出现未出具书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甚至税务机关只是通过工作人员打电话等方式通知缴纳税款,而未下达正式的追缴通知。需要说明的是,阻却事由的成立,侧重于被告人是否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只要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和保证金,便可视为其已受行政处罚。税务机关是否正式下达了追缴通知,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形式是否正式等,不影响阻却事由的成立。本案中,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07年1月5日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为正式的行政处罚。王岩等人已通过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的方式接受行政处罚,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三)纳税人自行补缴税款的处理实践中,纳税人逃税后可能因为各方面的原因,自行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纳税人之前的逃税行为可能符合《刑法》第201条第1款的规定。从文义解释角度,税务机关尚未介入,不能根据第4款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前言/序言

  谈谈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
  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研究室主任,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司法活动中,立案难、申诉难和执行难长期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但就人民法院工作而言,还有一个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难题没有受到社会上应有的重视,这就是“宣告无罪难”。结果便出现:一些应当及时宣告无罪的案件,往往要拖上三年五载后才宣告;一些本该人民法院依职权明确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通过苦口婆心地动员有关部门撤诉的形式;一些第一审程序就该宣告无罪的案件,往往要通过矛盾上交的形式,推给二审法院去宣告;一些本该由下级法院在正常程序中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通过层层请示上级法院后才予宣告;一些本该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就能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通过与许多部门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后才予宣告;还有一些本该在两审终审程序中就要宣告无罪的案件,却因种种原因未依法宣告,导致无罪案件变成有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而后,有的经当事人长期申诉,有的因案件事实发生变数,有的经有关部门主动发现,在若干年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被动地宣告无罪,导致司法正义姗姗来迟,等等。凡此种种做法,不仅严重危害司法公正和公信,侵犯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让局外人很难理解。
  黑格尔曾经说过一句名言,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前句话说明任何自然与社会现象包括荒谬的现象必然有其现实存在的依据,后句话揭示了任何符合生存条件和发展规律的事物必然会成为现实的。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裁判活动之所以出现了上述诸多奇怪现象,也是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一是思想认识偏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后,只能作出三种之一的裁判:“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是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宣告有罪是合法、正常的,宣告无罪也是合法、正常的,都是依法办事的正常现象。遗憾的是,有的同志就不这么看,总以为人民法院宣告有罪是正常的,宣告无罪则是不正常的,结果便出现了对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横加指责、干涉的不正常现象。这种对法院裁判结果认识上的片面性,是导致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的重要社会原因。二是有关部门不乐意。一个刑事案件,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以后,如果被法院宣告无罪,有关方面就觉得自己千辛万苦办的案子白忙活了,心里自然会产生不痛快的情绪,这也是人之常情。为了照顾有关方面的面子或情绪,一些法院对宣告无罪就畏首畏尾了。三是被害人不答应。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在有具体被告人的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受到犯罪严重侵害的被害人看来,一个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以后,本来以为冤有头、债有主了,就等着法院为其申冤报仇了。结果等来的却是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被害人顿时就觉得自己受到的伤害没人埋单了,错以为法院放纵了坏人。结果便是,针对法院或法官的威胁、阻挠、闹访行为接连实施,弄得法院不敢依法宣告无罪。四是考评机制不科学,有的办案机关把被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不分青红皂白地作为错案对待,甚至以此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导致有关办案人员出于利害关系考虑,违法干涉人民法院宣告无罪。五是社会舆论不服气。有的案件还没有进入审判程序,汹涌的社会舆论就给被告人定罪量刑了,如果被告人确实无罪法院还敢顶,如果被告人是存疑无罪,法院就胆怯了,从而屈从了舆论审判。最后,法院领导不担当。我们发现,一些无罪案件,合议庭的意见往往是坚持宣告无罪的,但由于宣告无罪案件会给法院带来诸多困扰和麻烦,导致一些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或领导顾虑重重,在应当严格司法的关键时刻失去了敢于担当的精神,甚至出于“宁可委屈一个人、不愿得罪一群人”或“宁可判有罪保险、不可判无罪冒险”的错误心理,违心地宣告被告人有罪,等等。我想,如果读者诸君知道了人民法院对一个刑事案件宣告无罪有这么多难处,您大概就不会感到奇怪了吧。
  认真分析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的各种原因,最大的症结是严格、公正司法的职责要求没有执行到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没有树立到位,对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没有认识到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敢于担当的精神没有坚守到位。因此,必须从严格、公正司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审判独立和司法敢于担当等角度,有效破解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
  一要树立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宣告有罪是严格、公正司法、对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宣告无罪也是严格、公正司法的理念。从打击犯罪的角度看,我们也希望公诉案件的质量越高越好,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被宣告无罪的越少越好。但是,事实往往不以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侦查活动、公诉活动都是人类进行的社会活动,像人类进行的其他活动一样,也可能办错案,做无用功,把无罪的人当有罪的人来追究。而这正需要人民法院发挥审判把关作用,把侦查或起诉阶段存在的问题解决掉。所以,人民法院依法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正是严格、公正司法,忠于宪法和法律,对人民负责的体现,也是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加以制约和负责任的体现,不应当有任何的不正常感和不理直气壮感。
  二要重视发挥公诉程序的审查把关功能。当今世界的公诉制度,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起诉酌定主义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起诉必定主义之分。前者以美国为代表,检察官可以像民事案件的原告一样,自由起诉被告人的罪名和罪行,基本上不对法院的定罪量刑把关,因而在实践中常常见到检察官起诉一个被告人犯下十几种甚至几十种罪行的案件。但是法院最终可能只认定其中的几种罪行甚至一种罪行。对此,检察官和社会公众不会感到任何有什么意外或不正常之处,因为起诉毕竟是起诉,是否定罪量刑完全由法院说了算。后者以日本为代表,检察官对起诉的罪行十分慎重并为法院严格把关,所以长期以来,日本检察官起诉罪行的定罪率一直保持在99.5%以上,接近24K金的成色。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肩负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职责,而且负有代表国家公正司法、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职责。因此,我国的司法制度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不能学习英美法系国家的起诉酌定主义,必须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日本的起诉必定主义,在审查案件、提起公诉时严格把住关口,尽可能不让无罪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这既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系,也是防范无罪案件的治本之道。
  三要对不能定罪的案件敢于和善于宣告无罪。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发现了不能定罪的案件,不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抑或是再审法院,都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启动并运用法律程序及时宣告无罪,不得拖延。所谓敢于宣告无罪,是要求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能定罪后,应当敢于负责、敢于担当,勇于排除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不推诿、不磨蹭、不上交,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不把宣告无罪的任务推给上级法院或后来的审判程序。所谓善于宣告无罪,是要求对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后可能面临的问题,要有清醒的认识,并针对具体情况和阻力,认真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国家赔偿工作、解释说服工作和其他善后工作,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要相信,只要我们工作做到位了,人民群众是讲理的,有关部门是懂法的,社会各界是认同的,他们会像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一样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无罪。
  四要特别重视裁判文书说理环节。在我看来,社会公众和被害人及其亲属对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不理解、不支持,甚至还因宣告无罪后引发了新闻舆论炒作,与有些宣告无罪案件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不高特别是说理不充分、不透彻有很大关系。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宣告无罪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工作,办案法官要殚精竭虑,把宣告无罪案件的事实依据、证据依据、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和科学依据说清楚、讲明白,让不了解真相的人豁然开朗,心存猜测的人消除疑虑,可能不服的人无话可说,关注和关心的人心里放心。果能如此,所谓的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则不难解矣。
  五要认真总结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案件的审判经验和教训。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宣告无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并注意积累经验、总结教训,用于指导审判实践。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开展了对宣告无罪案件的专项调查工作,摸清了这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发现了不少问题。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宣告无罪案件问题研究》作为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分析重大课题。这是人民法院有史以来第一次针对宣告无罪案件开展的大规模调查研究活动。课题组立足所掌握的全国法院系统宣告无罪案件统计数据信息和3000余例宣告无罪案件,认真梳理了宣告无罪案件的审理特点,深入分析了无罪案件的形成原因,比较全面地探讨了宣告无罪案件审理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对策建议。事后,课题组又从数以千计的宣告无罪案件中精选出102个具有典型意义和参考价值的鲜活案例,邀请相关案件的审判人员进行现场说法式的提炼和评析。为了使调研报告和典型案例反映出来的问题和思考发挥启迪思想、指导工作的社会价值,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辑了《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一书。据我们了解,这是一本填补我国审判理论研究空白的开拓之作。广大刑事司法人员可以将这本小书作为一面镜子,用来提醒我们如何正确、严格适用刑事政策、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如何强化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和证据裁判意识,如何把新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位。始终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把好各自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共同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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