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模法律论证的逻辑工具:法律可废止推理研究 [Logical Tools for Modelling Legal Argumen:A Study of Defeasible Reasoning in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内容简介
《建模法律论证的逻辑工具:法律可废止推理研究》是作者1993年著名博士学位论文之完全扩充修改版。为了为人工智能的法律应用提供哲学基础,它研究了法律推理的逻辑方面。它尊重法律推理常常发生在争论背景之下,注意到了法律给出不一致以足够空间,这意味着律师的推理是在有例外可能性之下进行的,并且伴有矛盾的法源,在没有非演绎推理如类比推理前的情况下是无法进行时推理的。《建模法律论证的逻辑工具:法律可废止推理研究》表明,与通常所说的相反,如果使用在逻辑与人工智能领域中关于所谓非单调推理和可废止论证的最新进展,并且如果逻辑被认为是一种工具而不是法律论证的模型,那么这些特征逃脱不了逻辑分析。《建模法律论证的逻辑工具:法律可废止推理研究》与法哲学、人工智能、逻辑以及论证理论领域的学者相关,并且也能作为人工智能与法、非单调推理和法律论证的研究生课程教科书。
作者简介
亨利·帕肯男,1960年生,荷兰乌得勒支大学信息与计算机科学系讲师,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和人工智能系教授。1985年和1988年分别在格罗宁根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和哲学硕士学位,1993年在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获得哲学博士学位,其博士学位论文标题是《建模法律论证的逻辑工具》。其主要研究领域有:计算论证、非单调逻辑、人工智能与法、论证理论、计算机科学等。2008~2009年任国际人工智能与法协会(IAAIL)主席,现任论证计算模型协会(COMMA)执行委员会主席,荷兰法律知识与信息系统基金会(JURIX)主席,《人工智能与法》、《论证与计算》以及《逻辑与计算》杂志编委会成员。
熊明辉,男,哲学博士,1968年生于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广东省“珠江学者”特聘教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现任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和逻辑学专业博士生导师,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普通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广东省普通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有非形式逻辑、法律逻辑、论证理论、人工智能与法、证据法学等。代表性专著是《诉讼论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代表性教材是《逻辑学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代表性论文有《论法律逻辑中的推论规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和《自然语言论证评价的逻辑分析》(载《哲学研究》2006年第10期),代表性项目有2006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基于非形式逻辑的法律论证研究”和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逻辑理性根基”。
目录
出版说明
总序
译者引言
中文版序言
英文版序言
第1章 引论
1.1 人工智能、逻辑与法律推理:一般性评论
1.2 研究焦点
1.3 逻辑与人工智能
1.4 出发点
1.5 本书的结构
第2章 法律推理中逻辑的作用
2.1 关于逻辑的三个误解
2.2 “演绎谬误”
2.3 用逻辑工具进行非推论性推理
2.4 规则推理与案例推理
2.5 小结
第3章 新逻辑工具的需求
3.1 法律的规则与例外分离
3.2 法律规则的可废止性
3.3 开放结构
3.4 需要何种标准技术
3.5 非标准特征的人工智能与法程序
第4章 非单调推理的逻辑
4.1 非单调逻辑
4.2 一般事项
4.3 对非单调逻辑的异议
第5章 表达显性例外
5.1 引言
5.2 缺省逻辑
5.3 限定逻辑
5.4 普尔的缺省推理框架
5.5 逻辑编程的失败性否定
5.6 评价
第6章 优先选择最具体的论证
6.1 引言
6.2 普尔:优先选择最特别解释
6.3 问题
6.4 建构和比较论证的系统
……
第7章 不一致信息推理
第8章 优先关系推理
第9章 可废止论辩系统
第10章 使用论证系统
第11章 结语
附录A记号、排序与术语
参考文_献
索引
精彩书摘
《建模法律论证的逻辑工具:法律可废止推理研究》:
换句话说,在边缘案件中,本案是否是概念的事例存在不确定性,而在核心案件中,一个无可争议的裁决是可能的,这或者是因为一个法律法条中进一步定义的出现,或因为已往被共同接受的司法裁决,或者因为常识。因此,正如所描述那样,开放结构只是一个内容问题,即一个具体事实情形能否基于已知法律知识来将其归类到一个法律概念事例的问题。沿用戈登的用法(Gordon,1991),我将把这种开放结构称为“超确定性”。
后来有些学者尤其是德沃金(Dworkin,1977)认为,甚至在边缘案件中也可获取额外知识解决问题,即以法律原则形式。可是,在形式分析中存在与这些原则相关的某些问题:首先,它们太具有暂定性,因此它们常常会陷入相互冲突,使得其应用仍然需要裁定内容,即对各种冲突的原则进行权衡;其次,存在针对原则的事实情形描述的匹配问题。一个法律系统只有在几种情形下能够做到这点,因为原则常常太一般化以至于无法直接推导出涉及具体个案的结论,例如考虑“没有人会从坏事中获益”。总之,法律原则甚至比法律规则具有更加开放的结构,因为无法填补案件事实与规则表述的空隙。
在第2章和第3.2节中所讨论过的车辆例子的哈特版是一个无法完全确定的例子。让我们再来考虑在公园里不允许使用车辆的管理规定。假如约翰开一辆汽车进入公园且比尔带着滑板做了同样的事。为了弄清这个禁令是否同时适用于约翰和比尔,必须决定汽车和滑板是否是车辆。关于汽车,常识就告诉了我们肯定的答案,而滑板是否属于车辆并不那么清晰。因此,当滑板第一次出现在公园中时,根本不存在针对这个问题直接适用的法律知识,因为滑板是立法者没有预见到的新现象。这是一个认知本质问题:问题是,滑板是否能被归类到车辆,命题“如果一个对象是滑板,那它就是车辆”是否为真呢?作为内容的事情,这种情况并没有产生逻辑本质问题,问题只是“车辆”这个概念并没有一个完全定义,并且在第2.1.1节中已经表明这个情况很容易用标准命题逻辑来表示。唯一的问题就是,对于是否允许带滑板进入公园问题没有给出答案。
可是,一个与开放结构相关的问题确实是为逻辑带来的问题。很可能随着这个问题的法律学说之进展,在一段时期后存在大量冲突信息,这些信息是由先前案例中的司法裁决、专家意见、字典解释等组成的。正如戈登(Gordon,1991)那样,我将把这种存在冲突分类规则的情形称为超确定性情形。或许可以认为,只要问题还未解决,法律知识库系统就不应当只包括一种可能性,而应当通过针对双方立场建构可替论证的方式来洞察案件的“疑难”本质。这意味着。知识库必须处理不一致信息,从仅仅把法律推理看作在公式集中运行定理证明机的公理观来看,这是做不到的,因为标准上从矛盾可推导出任何东西。法律系统必须能够将知识库的所有一致子集可替地看作是根据它应当推演出结论的前提集,正如伴有应用冲突规则的情形一样。由于在知识库的每个一致部分之内公理方法仍然可用,因此这是一个把演绎看作推理中的工具解决问题的例子。可是,下一节我将讨论一种开放结构,相对于它来讲,这种方法还不够,因此,必须发展一种新的逻辑工具。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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