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对于世界上的航海者而言,在海上对他们安全的最大威胁可能并非来自海盗,而是来自身着制服的沿海国执法人员。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推动创制一个更具操作性,并遵循比例原则详细规划的国际海上执法标准公约。
国际法并非绝对地禁止执法中的武力使用,但要求在使用武力时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必须是在采取了最小侵害手段,并权衡了所维护的利益与对相对人造成的利益损害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海洋执法系列丛书:美国海岸警卫队海上执法的技术规范》介绍了美国海岸警卫队执法的法律渊源,执行登船临检的规范,武力使用的规范,以及在海上禁毒、渔业、环境保护、海洋国土安全等方面的具体执法规范,希望能为国内海上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提供一些借鉴。
作者简介
傅崛成,满族,1951年出生于台湾,美国弗吉尼亚大学(U.Va.)法学院法学博士(SJD),国家“干人计划”专家,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院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志远讲席教授,极地与深海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主编。致力于国际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多年,著有中英文专书34册、论文60余篇。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美国海岸警卫队执法的法源
第二章 登临权行使的规范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登临前的行动
第三节 登临程序
第四节 执行
第三章 关于武力使用的规范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定义
第二节 海岸警卫队武力使用规范
第三节 武力的连续统一使用
第四节 对不服从船舶使用武力
第五节 长效交战规则
第四章 关于禁毒的海上执法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法律框架
第三节 毒品犯罪
第四节 政策及程序
第五章 关于非法移民的海上执法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法律框架
第三节 违法行为
第四节 政策及程序
附录美国海岸警卫队与古巴边境警卫队之间就古巴籍移民
遣返达成的操作程序规则
第六章 关于渔业的海上执法
第一节 定义
第二节 引言
第三节 法律框架
第四节 违法行为
第五节 政策及程序
第七章 关于被保护物种及保护区的海上执法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法律框架
第三节 违法行为
第四节 政策及程序
第八章 关于环境保护的海上执法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法律框架
第三节 违法行为
第四节 政策及程序
第九章 关于海洋国土安全的执法
第一节 定义
第二节 引言
第三节 政策及程序
第十章 关于船舶安全的海上执法
第十一章 关于一般刑事犯罪的海上执法
附录一 公海流刺网作业威胁海域图
附录二 美国海岸警卫队涉及海上走私毒品的刑事案例
精彩书摘
现在美国政府的政策是筛选核查所有在海上阻绝入境的古巴籍移民。由负责筛选庇护人员的官员对公民与移民服务局决定处理意见的移民进行面试。
美国政府要对在海上阻绝入境的中国籍移民进行筛选核查。公民与移民服务局以及国务院已经就中国籍移民的相关问题发布了一项调查表,要求海岸警卫队向移民分发。直接从中国出发前往美国而被阻绝入境的中国籍移民可以要求公民与移民服务局直接进行筛选与核查。公民与移民服务局的工作人员可以被派往该船与这些移民进行会面。由于对中国籍移民的拦截多发生在远离海岸的水域,因此,可能需要若干天时间安排公民与移民服务局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
(一)信息的敏感性
包含在庇护筛选核查面试中的信息一般都是特别敏感的。
第一,各相关单位应当将该信息仅仅发送给适当的控制中心,该中心仅将信息转发给总指挥官以及公民与移民服务局位于华盛顿的总部。如果这些面试信息是通过报文业务发送的,则信息地址仅限于适当的信息中心、总指挥官以及公民与移民服务局。
第二,除了对公民与移民服务局的官员进行逻辑、语言、安全或行政上的支持以外,海岸警卫队或其他军事人员不能直接参与到筛选核查程序中。
(二)移民的筛选核查
在阻绝移民入境的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可能会发现需要对已登船移民启动移民筛选核查的信息。如果在各单位指挥官看来,存在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移民在遣返后可能会因为其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或政治理念等因素遭受迫害,那么总指挥官应当向作战指挥员汇报,提供所有相关细节,并在适当的情形下建议公民与移民服务局进行筛选核查。
如果该移民仅仅是出于经济、社会或其他个人原因而逃离其原籍国,那么在这种情形下的筛选核查的结果就是不适当的。
公民与移民服务局的官员将会在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评估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派遣部署。
五、移民船舶的处理
所有运输工具,包括船舶、车辆或飞机等,已经或正在被用于从事违反8USC1324规定的,都将被扣押,甚至有可能被没收。在规制非法移民行为的其他法律中也有关于船舶扣押的规定。
在涉及美国船舶或者该船舶无国籍的情况下,执法单位应当咨询相关的法律服务办公室寻求处理船舶的法律意见。类似的决定应当与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以及美国检察官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进行商议。
如果涉及的船舶悬挂外国船旗且在毗连区向海的一面被发现,要求由指挥官对该种情况进行处理。
关于移民船舶处理的具体程序和技术规则规定在《海上打击贩毒及拦截外国非法移民活动操作规则》、COMDTINSTM16247.4(series)/NWP3-07.4中。
六、外国人由于被起诉或在海上被逮捕而被拘留
各单位因起诉或在海上逮捕违反美国法律(包括移民和毒品相关的案件)的外国人而对其进行拘留,应当遵守关于逮捕的命令、控制以及批准政策的相关规定。除内部命令和控制外,作战指挥员不能在未经移民和海关执法局以及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协商同意的情形下,允许将被拘捕的外国人带入美国境内。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可能会出于刑事起诉的目的而释放此类人员进入美国境内。
七、公开或受理申请信息请求
移民被海岸警卫队阻绝入境的地点以及个人信息等都仅仅作为官方用途,不能向公众透露(包括其近亲属)。查询上述信息的请求应当提交给当地的公民与移民服务局、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或者移民和海关执法局办公室。查询古巴籍移民的相关信息请致电公民与移民服务局800-264-2577。
对于处理中的案件,出于外交和操作原因,最终处理地点是非常敏感的信息。关于移民最终目的地信息的申请请求由地区PAO全权处理。地区PAO应当取得总指挥官的指导建议。
八、专业术语
海岸警卫队报告中出现的,或是官方提及的“在海上遭遇的移民”是指这些作为“移民”或“外国人”的个人。描述性的用词“非法的”或者“无正式文件的”在准确描述的情况下也可以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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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并非绝对地禁止执法中的武力使用,但要求在使用武力时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必须是在采取了最小侵害手段,并权衡了所维护的利益与对相对人造成的利益损害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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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并非绝对地禁止执法中的武力使用,但要求在使用武力时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必须是在采取了最小侵害手段,并权衡了所维护的利益与对相对人造成的利益损害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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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崛成,满族,1951年出生于台湾,美国弗吉尼亚大学(U.Va.)法学院法学博士(SJD),国家“干人计划”专家,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院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志远讲席教授,极地与深海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主编。致力于国际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多年,著有中英文专书34册、论文6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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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崛成,满族,1951年出生于台湾,美国弗吉尼亚大学(U.Va.)法学院法学博士(SJD),国家“干人计划”专家,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院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志远讲席教授,极地与深海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主编。致力于国际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多年,著有中英文专书34册、论文6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