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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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治平 著
图书标签:
  • 中国法律史
  • 传统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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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文化比较
  • 古代社会
  • 伦理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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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096348
版次:1
商品编码:11273644
品牌:商务印书馆(The Commercial Press)
包装:平装
丛书名: 中华当代学术精品丛书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3-06-01
用纸:胶版纸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是梁治平先生的成名作。11章,分述家与国,刑法律,治乱之道,法经与十二表法,个人,阶级,义利之辩,无讼,礼法文化,礼与法: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

目录

再版前言

题记

导言

第一章 家与国

第二章 刑法律

第三章 治乱之道

第四章 《法经》与《十二表法》

第五章 个人

第六章 阶级

第七章 义利之辨

第八章 无讼

第九章 礼法文化

第十章 礼与法:道德的法律化

第十一章 礼与法:法律的道德化

第十二章 自然法

第十三章 转捩点:过去与未来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好的,这是一份关于您提供的书名《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图书简介。 --- 《道义之维: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法律与伦理交织》 内容简介 本书深入探究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脉络,旨在揭示在儒家伦理主导的古代社会中,法律体系是如何在维护社会秩序、调和人际关系以及构建理想社会蓝图中扮演关键角色的。我们不将传统法律视为僵硬的、纯粹的规范集合,而是将其置于广阔的文化与哲学背景之下,考察其如何与道家思想、宗法制度以及民间信仰相互渗透、共同塑造了中国古代的治理逻辑。 本书的核心论点在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非一个孤立的法律技术体系,而是一个与“道义”紧密相连的道德实践场域。这种实践强调的是“礼”与“法”的辩证统一,目的在于实现一种超越个体功利之上的社会“和谐”。 第一编:法律文化的基础建构——礼法之辨与天人合一的治理观 本篇首先梳理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哲学源头。我们详尽分析了先秦时期法家、墨家、儒家等诸子百家对法律本质的不同理解,重点探讨了儒家如何通过“礼”的概念来渗透和规范“法”的适用范围与精神内涵。法律的权威不再仅仅来源于君主的意志或强制力,更深植于天道运行的法则与人伦之间的道义要求。 我们详细阐述了“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如何转化为地上的治理方略。“自然秩序”并非抽象的形而上概念,而是具体体现在对季节更替、伦理等级以及家族血脉延续的尊重之中。法律作为人间的“模拟天道”的工具,其目标是使地上社会结构与宇宙的既定秩序保持同构,从而达到内在的稳定与“中庸”。 本编着重辨析了“礼”作为一种内化道德规范与“法”作为一种外在强制手段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传统社会更倾向于“寓教于法”、“以德化民”,法律的终极使命是教育而非惩罚,是引导而非压制。这种文化倾向如何影响了法律条文的制定、司法实践的取向,以及民众对法律的认知与接受度,构成了中国法律文化区别于西方古典法律传统的显著特征。 第二编:社会结构中的法律运作——宗法、家族与地方治理 中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基础上的“差序格局”之上。本篇聚焦于法律在这一特定社会结构中的实际运行轨迹。我们考察了宗法制度如何超越国家法律,成为维系家族内部秩序的最高准则。家族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如族规、家训的制定与执行,往往优先于国家公权力机构的介入。 本书细致分析了“孝”、“悌”等核心伦理如何被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规范,例如“不孝不悌罪”的设立及其在不同朝代的变迁。这种伦理优先性,使得法律在处理亲属关系、继承权、婚姻纠纷时,表现出显著的柔性和情理化的倾向。 此外,本编还深入探讨了地方层面的治理实践。在广袤的古代中国,国家权力通常是有限且间接渗透的。在这一背景下,地方士绅、乡贤、里正等中介力量如何运用地方性知识、习惯法以及儒家教化来辅助甚至替代官方法律的适用,形成了“法律的弹性和地方的自治性”之间的微妙平衡。我们通过对地方志、判例汇编的研究,勾勒出基层社会对法律的“协商式”应用图景。 第三编:惩戒的艺术——刑罚的教化功能与司法实践中的“仁恕” 与强调严刑峻法的观念形成对比,本书认为中国传统刑罚体系内嵌了强大的教化和社会重塑功能。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对既有不法行为的报应,更是对犯罪者进行道德矫正,使其重新回归社会秩序的轨道。 我们对“慎用刑罚”、“轻刑主义”等司法理念进行了梳理,并剖析了“八议”、“常赦”、“减刑”等制度背后的伦理考量。例如,身份地位(亲疏贵贱)对量刑的影响,虽在现代法学看来有失平等,但在传统文化逻辑中,却是维护既有等级秩序与伦理连续性的必要手段。 司法实践中的“情、理、法”的融合是本书关注的重点。地方官员在断案时,往往需要超越条文的僵硬解释,体察案情背后的社会关系与情感纠葛。这种对“人情世故”的考量,使得法律判决更具人性和温度,但也带来了适用标准不一的风险。本书力求客观评价这种“人情化”司法对社会稳定的双重影响。 结语: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回响 在本书的最后,我们将视野投向现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然已不再是主导性的法律形态,但其深植于民族心理和文化基因中的“重义轻利”、“崇尚调解”、“伦理优先”等观念,仍在当代社会治理、法律文化建设乃至法律精神的理解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记。理解古代的“和谐秩序观”,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形态的复杂性与特殊性。 ---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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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关于城市规划的著作《都市的脉搏:城市发展中的人性化设计》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本书并非枯燥的技术手册,而是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如何让城市更好地服务于生活在其中的每一个人。作者通过对世界各地成功和失败的城市案例的分析,揭示了优秀城市设计的共性——对居民需求的深度理解、对历史文脉的尊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对社区活力的培育。书中对于“步行友好型城市”的论述尤其具有启发性,它强调的不仅仅是便利的交通,更是通过营造宜人的街道空间,鼓励人们走出家门,进行社交互动,从而构建更具凝聚力的社区。这本书让我对身处的城市有了全新的认识,也让我开始思考,我们应该如何参与到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中,共同创造更美好的生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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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读到了一本非常引人入胜的书,名为《追寻失落的智慧:西方古代哲学思想的现代解读》。这本书以一种非常独特的视角,带领读者穿越时空,重返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辉煌时代,重新审视那些塑造了西方文明基石的哲学思想。作者并非简单地复述历史,而是巧妙地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伊壁鸠鲁主义等核心思想,与我们当下所面临的社会问题、个人困境进行了深刻的连接。例如,书中对柏拉图“理念论”的解读,不再是晦涩抽象的哲学探讨,而是被生动地描绘成一种追求超越物质世界、探寻事物本质的精神动力,这对于我们在信息爆炸、真假难辨的时代,如何保持独立思考、辨别真伪,提供了宝贵的思想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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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偶然间翻阅了一本关于现代艺术史发展的著作,名为《画布上的革命:20世纪艺术的颠覆与新生》。这本书的切入点非常新颖,它并没有按照时间顺序罗列各个流派,而是从“革命”这一核心概念出发,探讨了各个艺术运动如何挑战传统的审美观念,如何打破既有的艺术边界。印象最深刻的是关于立体主义的部分,作者没有仅仅停留在分析毕加索和布拉克的解构与重组,而是深入挖掘了其背后蕴含的对现实多角度观察的哲学思考,以及这种思考如何影响了后来的设计、建筑乃至我们对空间的认知。书中对抽象表现主义的论述也尤为精彩,它不仅仅是色彩与形式的狂欢,更是艺术家内心世界一次次情感宣泄与精神呐喊的记录,这让我重新思考了艺术与个人情感表达之间的深刻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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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和18世纪,这种古典自然法哲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盛行。它是新教革命引起的改造欧洲的各种力量在法律方面的副产品。然而,并不像有些人所断言的那样,古典自然法与中世纪的和经院主义的法律理论彻底决裂了。实际上,亚里士多德和经院主义的理论同古典自然法学者的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很大,对17世纪的自然法哲学则影响更大。然而另一方面,尽管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对古典自然法所持的观点不尽相同,但是古典自然法仍具有某些明显独特的特征,使人们必须将它区别于中世纪和经院主义的自然法。首先,它完成并强化了法学与神学的分离;实际上,托马斯早就通过把法律界分为反映神意的法律(divinely revealed law)和可以为人之理性辩识的自然法而为此一发展趋向奠定了基础。其次,中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坚决趋向于把自然法的范围局限在少数几项首要原则和基本要求之内,而古典自然法学家则倾向于对那些被认为可以直接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来的具体而详细的规则体系做精微的阐释。这一新时代的法律思想家认为,理性的力量普遍适用于所有的人、所有的国家和所有的时代,而且在对人类社会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能够建构起一介完整且令人满意的法律体系。再次,后中世纪的自然法在其所经历的缓慢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将其侧重点从那种以人的社会性为客观基础的理性法转向强调这样一种论说,而其间起支配作用的乃是人的“自然权利”、个人志向和幸福。后中世纪的自然法的这种观点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因为这种观点有着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和诉求。最后,通过逐渐的发展,古典自然法哲学在其研究进路方面也完成了一个从对人性的目的论知识进路到因果论和经验论知识进路的转换。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把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建立在这样一幅人的图景之上,按照此一图景,人们努力奋斗使自身完善,而且作为一种理性的和社会的存在,人自身就具有充分发展的潜力。除非有病态和“非自然”等障碍的干扰,否则这种发展将会使人的真正的“本性”完全成熟起来。因此,根据这种理论,“本性”(nature)或多或少被认为是人的最大的潜力。在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孟德斯鸠以及其他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的努力下,则形成了另外一种关于人的观念,这个观念乃是以对人的特性的考察和对决定或影响人的行为的因果律的研究为基础的。因此,现代自然科学和心理学的兴起,也对自然法理论的发展历史产生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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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的早期著作 当时可是轰动一时啊 可以说开启了一个法律史研究的新范式 但。。。早已是明日黄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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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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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很喜欢。。。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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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读物,值得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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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毕业了,但是读书的脚步没有停下来,谢谢有它们的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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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不错,下次还会再来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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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是没的说,够快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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