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作富先生是新中國,他在刑法學研究領域做齣瞭開創性的貢獻,尤其以研究刑法各論而著稱。新中國法治建設之路留下瞭王先生厚重的足跡。 本書從刑法立法問題、刑事政策問題、罪刑法定問題、單位犯罪問題、特彆防衛權問題、交通肇事罪疑難問題、搶劫罪疑難問題、盜竊罪疑難問題、侵占罪疑難問題、故意殺人罪疑難問題、故意傷害罪疑難問題、貪汙罪疑難問題、受賄罪疑難問題、挪用公款罪疑難問題、濫用職權罪疑難問題、玩忽職守罪疑難問題等方麵總結瞭王先生具有學術標簽意義的思想或觀點,對法學界,尤其是刑法學界的理論工作者和實踐工作者,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評分周友軍,法學博士、博士後,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理事。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獲得德國Hermann-Hesse奬學金資助,在德國圖賓根大學法律係進修一年,主持國傢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專傢對第三人責任製度研究”。2008年9月,榮獲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和佟柔民商法發展基金頒發的“佟柔民商法發展基金青年優秀研究成果奬”。在《中國法學》、《法學傢》、《法學》、《現代法學》等刊物發錶論文30餘篇,齣版瞭《交往安全義務理論研究》、《我國民法典體係問題研究》(閤著)等著作,主編瞭《物權法教程》等教材。
評分周友軍,法學博士、博士後,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理事。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獲得德國Hermann-Hesse奬學金資助,在德國圖賓根大學法律係進修一年,主持國傢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專傢對第三人責任製度研究”。2008年9月,榮獲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和佟柔民商法發展基金頒發的“佟柔民商法發展基金青年優秀研究成果奬”。在《中國法學》、《法學傢》、《法學》、《現代法學》等刊物發錶論文30餘篇,齣版瞭《交往安全義務理論研究》、《我國民法典體係問題研究》(閤著)等著作,主編瞭《物權法教程》等教材。
評分周友軍,法學博士、博士後,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理事。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獲得德國Hermann-Hesse奬學金資助,在德國圖賓根大學法律係進修一年,主持國傢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專傢對第三人責任製度研究”。2008年9月,榮獲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和佟柔民商法發展基金頒發的“佟柔民商法發展基金青年優秀研究成果奬”。在《中國法學》、《法學傢》、《法學》、《現代法學》等刊物發錶論文30餘篇,齣版瞭《交往安全義務理論研究》、《我國民法典體係問題研究》(閤著)等著作,主編瞭《物權法教程》等教材。
評分一、罪刑法定原則的司法現狀
評分王作富先生是新中國,他在刑法學研究領域做齣瞭開創性的貢獻,尤其以研究刑法各論而著稱。新中國法治建設之路留下瞭王先生厚重的足跡。 本書從刑法立法問題、刑事政策問題、罪刑法定問題、單位犯罪問題、特彆防衛權問題、交通肇事罪疑難問題、搶劫罪疑難問題、盜竊罪疑難問題、侵占罪疑難問題、故意殺人罪疑難問題、故意傷害罪疑難問題、貪汙罪疑難問題、受賄罪疑難問題、挪用公款罪疑難問題、濫用職權罪疑難問題、玩忽職守罪疑難問題等方麵總結瞭王先生具有學術標簽意義的思想或觀點,對法學界,尤其是刑法學界的理論工作者和實踐工作者,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評分再如2001年4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 辦理生産、銷售僞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6條 第4款規定,“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不符閤保障人體 健康的國傢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使用,對 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以銷售不符閤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的製定理由認為,之所以作齣這一規定,主要是因為:(1)從事經營性服務的醫療機構或者個人,其購買、使用醫用器材的行為屬於以牟 利為目的的經營行為,與銷售醫用器材的行為無異。(2)産品質量法有類 似規定。有學者認為,這一理由是完全不能成立的。銷售醫用器材與購 買、使用醫用器材在性質上是不能等同的,即使把購買後的使用醫用器材 行為理解為經營行為,經營當中包含銷售的內容,這種銷售是有償提供服 務,它也不能與銷售醫用器材等同。至於産品質量法有類似規定也不能成 為作齣此種刑法解釋的根據,因為産品質量法隻是行政法,而刑法在性質 上與之完全不同。上述司法解釋完全超齣瞭可能的文義,因而屬於類推解 釋,實際上是在類推立法。
評分剛到手就降價,心痛啊
評分有學者認為,依據《刑法》第25條的規定,共同犯罪以共同故意的存在 作為成立的必要條件。而交通肇事後逃逸,隻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處 罰情節,而不是獨立的罪名,作為公認為過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不可能 存在共同犯罪。顯然,此解釋的違法性是明顯的。 ① 有學者認為,交通肇 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 逸,緻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的,僅 限於交通肇事緻1人以上重傷,行為人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有為逃避 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的情節,因而構成交通肇事罪這一種情況;在其 他完全以所造成的後果作為定罪情節的場閤,由於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 罪,在現行刑法的規定之下,是不能理解為具有共同犯罪情形的。當然, 即便在上述因為具有逃逸情節而構成交通肇事的場閤,也還存在司法機關 的司法解釋能否超齣刑法條文的規定進行解釋的問題。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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