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作为一种特殊的民法规范,推定性规范强调的是其逻辑构造和法律属性的特殊性,其在本质上是一种连接实体与程序之间的法律构造。与推定性规范为接近的是拟制性规范。现代诉讼目标从客观真实向法律真实的转向以及经验法则的立法化,构成推定性规范的认识论基础;约简司法成本、克服法官恣意、彰显程序公正、映照法律政策,构成推定性规范的价值论基础。在创建民法推定性规范时,应从基本要素、修辞要素和反驳要素三个角度进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死亡推定在失踪状态、利害关系人顺序、死亡撤销等方面有待完善。善意推定主要适用于占有和交易场合。理性人假设构成过错推定的人性根源。我国立法将因果关系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混淆,占用权利推定和登记权利推定也一直付诸阙如,未来立法时应予完善。
作者简介
王立争,安徽合肥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12年,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获博士学位。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及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各1项。在《法学》、《法学论坛》、《政治与法律》、《法学杂志》等发表论文30余篇。独立出版学术专著2部,合著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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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编辑宗旨是,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新判例学说,深入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法律问题,为中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民商事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民商法理论水平,推出民商法理论研究人才,使中国民商法理论研究尽快赶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平。著作之入选丛书,不论作者职称、地位、亲疏,以学术性为考量。
——梁慧星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推定性规范概说
第一节 民法推定性规范的意旨
一、推定的学说考察
二、推定学说的评价
三、民法推定性规范的界定
第二节 民法推定性规范的逻辑结构
一、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学说考察
二、法律规范逻辑结构学说的评价
三、民法推定性规范的独特逻辑结构
第三节 民法推定性规范的基本属性:实体与
程序之间的构造
一、民法推定性规范的一般程序功能
二、民法推定性规范的特别程序效应
三、民法推定性规范的程序反驳方法
第四节 民法推定性规范的比较法考察
一、民法推定性规范的罗马法起源
二、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推定性规范
三、英美法系民法中的推定性规范
四、我国现行民法中的推定性规范
第二章 民法推定性规范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民法推定性规范的认识论基础
一、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
二、从经验法则到法律规范
第二节 民法推定性规范的价值论基础
一、约简司法成本
二、克服法官恣意
三、彰显程序公正
四、映照法律政策
第三节 小结:推定性规范——认识论与价值论之双重考量
第三章 民法推定性规范与相关范畴的关系
第一节 民法推定性规范与民法拟制性规范
一、民法推定性规范与民法拟制性规范的功能关涉
二、民法拟制性规范的理论视域
三、民法推定性规范与民法拟制性规范的关系界定
第二节 民法推定性规范与民法准用性规范
一、民法推定性规范与民法准用性规范的属性交融
二、民法准用性规范的具体考察:以准民事法律行为为例
三、民法推定性规范与民法准用性规范的关系界定
第三节 民法推定性规范与民法的反对解释
一、民法推定性规范与民法反对解释的逻辑关联
二、民法反对解释的本质属性
三、民法推定性规范与民法反对解释的关系界定
第四章 民法推定性规范的类型、表达与创制
第一节 民法推定性规范的类型与表达
一、民法推定性规范的理论类型
……
第五章 民法中的事实推定规范
第六章 民法中的权利推定规范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民法的谦抑性,是关于民法性质的最为抽象的理论概括。但民法的谦抑性不是对民法的私法属性、权利法属性等的简单重复,而是系统化的总结和概括,有着自身独特的价值意蕴和表现形式,是民法精神的抽象表达。民法谦抑性的基本内涵包括民法的有限性与民法的宽容性两个方面,并构成有机联系的整体。
民法的有限性,意味着民法不对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决定的事项进行强制性规定,民法规范主要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充。民法在本质上是私法,虽然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存在诸如利益说、主体说、性质说等不同学说,但确立民法为私法的主要意义却是毋庸置疑的,即确保私法背景下的主体地位平等,排除国家权力干预。民法是任意法,意味着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在单方行为,根据行为人自己意愿即可达成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之目的;在双方和多方行为,则根据双方和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变动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是任意法同时意味着民法的规定多为任意性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作出不同于法律规定的约定。在效力规则上,如果民事主体的意思与民法规定相矛盾,则应当以民事主体的意思为准;如果民事主体未表示相应意思,则以法律规定为准。因此,民法的有限性实际上是民法为私法和任意法的必然反映。
众所周知,大陆法系法典的发展经历了从一种理性主义万能的法典到承认法典存在漏洞的过程。在绝对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人们希望能够编纂出“万世不易”的法典,而法官仅通过对法典的单纯适用即可达到对社会生活调整的目的,相应地,人们主要按法典的规定从事各种行
……
前言/序言
王立争的博士论文修订后即将在法律出版社出版,请我作序。作为导师,为弟子的优秀作品作序,我觉得义不容辞,故欣然应允。
早在王立争于2002年至2005年在山东大学读硕士时,我即与其有师生之谊和项目合作,并对其做学问的素质和潜力大为推崇。在我于2009年招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首届“法律科学与管理”方向的博士时,王立争希望跟随我攻读博士学位,并以优异的成绩如愿。甫一入学,我就让他着手博士论文的选题,并提供了我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制度衔接与规则协调”等项目的论证材料,供其参考。一年后,他提出了“民法推定性规范研究”的选题,这一选题的角度和初步内容在开题答辩时得到了我及其他导师的高度好评。之后,他在我的指导下撰写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在论文预答辩、校外专家评审、正式答辩等环节均获得了好评,并最终收获了“优秀”的成绩。答辩之后,又经过半年多时间修改之后,现在付梓出版。我对此十分高兴!
该书在选题上十分新颖。有关法律上的推定问题的研究,学界虽已有相关著述出版、发表,但以刑法学界和诉讼法学界的研究为多;最近几年,民法学界有关民法规范问题的研究也较为引人关注,不过,在研究内容上主要侧重于强行性规范,有关其他的民法规范形态,仅有零星的论文发表,缺少系统的论述。以民事实体法中的推定性规范为研究选题的专著,国内尚未得见。该书从民法总则,到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继承法等民法诸领域散见的推定问题的规定人手,从理论上对民法推定性规范进行了系统性研究,这无疑为一种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既有推新的理论价值,也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在研究内容上,该书主要阐述了民法推定性规范的内涵、逻辑结构、基本属性、理论基础、与相关范畴的关系、类型与创制,并选择了若干重要的事实推定规范和权利推定规范进行了专题式的研究。其中,有关推定性规范属于不完整规范、具有独特的程序效应、建立在认识论与价值论的双重理论基础上、创制时的三要素选择、善意推定与动机及恶意推定的逻辑关系等问题的论述,颇有新意,提出的观点也颇有启发性。
本书虽以民事实体法上的推定性规范为主要界域,但由于此类规范独特的程序功能.写作时就必须注意实体与程序交叉的研究方法。本书注重运用这一研究方法,不仅专门论证了推定性规范“实体与程序之间的构造”这一基本属性,而且在阐述其价值论基础、与拟制性规范的关系、反驳要素的创制等诸多问题时,也特别注意从程序法角度予以阐述。实体与程序的双重视角,实际上是对传统推定性问题研究方法的突破,在方法论上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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