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刑法分则实务丛书·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通过特有的体例安排,即基本情况、诉辩主张、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判案理由、定案结论和法理解说六个部分的内容,完整地展现了从诉到辩的全过程。《刑法分则实务丛书·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从诉、辩、审、评四个角度全方位解析了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操作实务。供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律适用、定罪量刑时借鉴比照,对刑法教学与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作者简介
周洪波,男,河南淮滨人,2001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2002年一2004年从事经济学博士后研究工作。现为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检察官》杂志社总编辑。曾独著、主编、参与撰写《妨害税收、公司(企业)管理犯罪司法适用》、《刑法学》、《犯罪总论问题探索》、《刑法分则实务研究》、《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等著作70余部,发表论文70余篇,主持、参与科研课题十余项。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部分 危害税收征管罪基本理论与司法认定精要
逃税罪
抗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诉辩审评
逃税罪
抗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三部分 办案依据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类编
精彩书摘
二、欺骗、隐瞒手段的认定
实践中,“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通常表现为:(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首先违反的是税收征管法中的账簿、凭证管理制度,如果行为人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并进而进行了虚假纳税申报或者没有进行纳税申报都构成逃税。当然,如果纳税人没有进行纳税申报,虽然实施了上述行为,如果要认定逃税,还需要证明纳税人主观上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这主要从纳税人通过上述行为是否掩盖了自己的纳税义务来认定。
账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互有联系的若干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用以全面、系统、序时、分类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其内容应用会计科目和复式记账方法,加以归类整理,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的账簿的凭证。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整理、归纳后填制记账凭证,最后在账簿上进行登记。可见,账簿和记账凭证能够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济业务,是税务机关据以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代收、代扣税款的依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以假充真,仿真造假的行为,也即行为人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俗称“造假账”、“两本账”;所谓“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账簿、记账凭证上,采取涂改、挖补、剪贴、拼凑等方法,使账簿、记账凭证的款额增大或者减少,改变项目、种类等的行为;“隐匿”,指行为人隐藏有关记载实际收人的账簿、记账凭证,造成无收入或收入减少的假象;“擅自销毁”,是指违反财会法律制度,未到法定期限,未经法定程序,未经有关单位审核批准,故意丢弃、烧毁账簿或记账凭证的行为。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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