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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做优秀税务会计:从入门到精通》编辑推荐:税务会计面对面,实务、经验、筹划案例全有。从事企业税务咨询工作15年资深专家,手把手指点会计应知应会的税务技能与技巧以及纳税不可不知的筹划风险和对策。案例详述税务技能与技巧,经验总结筹划风险和对策。
内容简介
《手把手教你做优秀税务会计 从入门到精通》作者蓝敏从事企业税务咨询工作15年,辅助企业应对税务稽查、调解税企纠纷、完善涉税内控、指导税务筹划方面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手把手教你做优秀税务会计 从入门到精通》精心总结了其15年涉税实务经验,手把手教你做优秀税务会计。第1~3章,从收入的角度,分别以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环环相扣地展开分析纳税义务。第4~5章,从扣除的角度,重点讲解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营业税的营业额扣减、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等事项。第6章介绍了经营中重要涉税环节“促销”的处理。第7~9章详细介绍了税收的征管、发票和法律责任,特别详细地介绍了企业如何正确维权。第10章是针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的讲解。
作者简介
蓝敏,曾任职于税务局、企业,从事企业税务咨询工作15年,在辅助企业应对税务稽查、调解税企纠纷、完善涉税内控、指导税务筹划方面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目录
第1章 收入把握(上)·增值税
1.1 收入与有偿
1.2 购物卡背后
1.3 增值税收入
第2章 收入把握(中)·营业税
2.1 有偿提供应税劳务
2.2 无偿的营业税应税行为
2.3 收入金额与价外费用
2.4 投资、股权与股票
2.5 纳税时间
2.6 增值税与营业税
2.7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第3章 收入把握(下)·企业所得税
3.1 总收入
3.2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3.3 增值税免税的所得税问题
3.4 税收优惠
3.5 收入的期间特性
3.6 与增值税、营业税间的差异
3.7 与会计处理间的差异
3.8 所得税视同销售
第4章 扣除(上)·增值税与营业税
4.1 增值税进项抵扣
4.2 营业税扣除的原则
4.3 营改增试点中的扣除问题
第5章 扣除(下)·企业所得税
5.1 所得税上的三步曲
5.2 资产成本与折旧
5.3 你是不是我的雇员
5.4 外派的总经理
5.5 月饼税与职工食堂
5.6 费用、补贴、资产
5.7 利息的扣除
5.8 权责发生制
第6章 促销业务中的税务确认与会计处理
6.1 折扣销售
6.2 现金返利
6.3 营销费用
6.4 实物返利
6.5 营业税
6.6 销售折让
6.7 现金折扣
6.8 包修、保修
6.9 所得税因素
6.1 0特殊案例
第7章 税收的征管
7.1 预征与预缴
7.2 扣缴义务人
7.3 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
7.4 关联调整
第8章 发票与证据
8.1 以票控税
8.2 业务与发票
8.3 发票的效力
8.4 发票不是万能的
8.5 做好发票工作
第9章 法律责任与税收维权
9.1 零申报行不行
9.2 法律责任
9.3 税务稽查
9.4 稽查维权
9.5 纳税评估
9.6 《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第10章 其他税种
10.1 房产税
10.2 土地使用税
10.3 印花税
精彩书摘
从和谐公司与太平公司的合同角度看,这3万元属于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性质,和谐公司应确认为一项营业外收入;但是,从增值税与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来看,这两种性质都属于其价外费用所罗列的项目,因而存在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这3万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价外费用,还是属于销售商品的价外费用呢?显然,要分辨清楚是有难度的,因为这既可理解为使用品牌中的行为,也可以理解为销售商品中的行为,会计人员、地税人员、国税人员,都可能有不同的理解,这就是纳税遵从中的“不确定性风险”。一 不确定性风险在实务中,最可怕的是地税认为应交营业税,而国税认为应交增值税,纳税人夹在中间无所适从。 增值税税率高但对方可以全额抵扣,营业税不能抵扣但税率低,结合主管的国、地税机关的关系与征管惯例,作为会计,尤其是税务会计,首先是确定自己倾向于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双方合同的表述、营销制度的设计,来使之贴近企业的选择,以便让纳税义务与业务实质更为契合,减轻企业纳税遵从中的风险。 比如,有利于增值税的定性,要求该赔偿金与销售事件挂钩,即违约是因为销售过程的违约行为产生的;有利于营业税的定性,要求该赔偿金独立于销售,强化商誉使用过程中的违约性或者给商誉带来的损害,即违约是因为品牌使用中的行为造成的。这些,都可以通过保证金扣款的文件表述来体现。 一旦合同双方就保证金扣款事宜达成一致,盖章签字确认,并开出了对应的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发票,另一方税务机关要否定其定性就必须提出自己的证据,执法难度增加,不确定性风险下降。 但要注意,和谐公司在对所有客户的保证金处理中,应该统一,即全部按增值税价外费用处理,或者全部按营业税价外费用处理。如果选择性处理的话,避税的嫌疑会加重,从而导致一定程度的税务风险。1.3.8价外费用确认中的要点 价外费用确认上,关注三个要点,首先是细则规定的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项目。 增值税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在定义之外,采取了反向列举的方式,即对于符合价外费用定义的收费,凡列举的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项目之外,其余的都属于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列举了四项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的收费项目。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时,同时还支付了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这个消费税本身不作为价外费用再缴增值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代垫运输费用”,这样的表述首先明确了该笔销售采取的是“提货制”,即运输费用由购买方承担,产品售价不包含运费,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此约定清晰,则销售方只按销售价款纳增值税,客户同时可以按7%的税率抵扣运费的进项。这种模式下,运输方只上了3%的营业税,购买方却可以抵扣7%的增值税,从产业链角度看是划算的。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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