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2-22
犯罪论与法哲学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也许会有人认为,只要能够被论述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只是论述,我们也能够论述幽灵,因为“人的尊严”与幽灵是一类的。总之,我们必须思考,像“人的尊严”那样,对我们而言最重要的东西被排除在认识论的对象之外所具有的意义。这一框架是立足于实证主义法的判断的基础。考虑到这一点,就不难理解,我对于迎来实证主义之全盛期的刑法学理论的大势所持有的危惧感。
评分对于违法论与责任论也可以这么说,即便引进“构成要件•违法•有责”这一“三阶层论”,通过普通的方法也不能简单地解决问题。纵观世界刑法学,例如,以判例法为母体的英美犯罪论体系不是“三阶层论”,与德国同属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的犯罪论体系,也与德国的“三阶层论”有很大的不同。并且,从犯罪的认定与“刑法的合理适用这一目的”来看,德国的“三阶层论”也未必优于英国、美国和法国的犯罪论体系。
评分东西不错,也没有什么有印刷问题。
评分这是马丁•海德格尔所说的“被忘却的存在”的一个局面。然而,在符合存在的认识被忘却、立足于主客二元论的近代认识论的框架中,到底要如何来理解诸如“人的尊严”之类的东西呢?这是绝对不能够被理解的,因为这在逻辑上不可能。因为我们不能将我们试图去理解的“人的尊严”加以对象化。在近代认识论的框架中,只有置于我们眼前(Vor Stellung)的东西,面对面位于(Gegen Stand)我们眼前的东西才是认识的对象。没有或者不能置于作为区别于客体之主体的“我”面前的东西,不能成为我们的认识对象。像“人的尊严”那样,不能被对象化的东西,在认识论上是“无意义的(gegenstandlos)”,不能够被认识,只能够被论述。
评分还不错啦,比较划算。。。
评分东西不错,好!
评分还未看,看上去不错。
评分 评分随着科学所带来的物质的丰富化,人们对科学认识的信仰也日趋强烈,完全忘却了除了具有能够被对象化之构造的认识以外,还存在诸如主客观被分化以前的认识、与存在相融合的认识、与本性相符合的认识等认识的诸形态,而这些是哲学意义上的“直观”、“洞见”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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