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田野、实证与法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体系构建》以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体系构建为核心,具体研究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流转、调整等问题,并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等一系列相关农地制度进行了立法以及实践上的探讨。《田野、实证与法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体系构建》基本阐明了我国现代农地制度无论在主体确定、权利归属、权利行使、权利流传、权利实现、权利保障方面,还是在政府、集体和农民三者私权关系方面,实有改造的必要与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本书可视为我国农地法律制度的一个现实缩影和一种未来之可能架构。
目录
集体土地所有权:从公权主导到私权实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性质反思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制度缺失根源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宏观思路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民法构造
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从行政管理手段到物权的公示公信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模式的立法选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完善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多元及其立法完善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与出租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理论与现实的冲突及其协调
一、承包地调整的情况分析
二、对承包期内替代承包地调整的各种可能的方案和途径的分析
三、承包期内承包地的适当调整
四、承包期内禁止调整承包地的原因分析
五、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适当调整制度的建立
六、结语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规范解析、实践挑战与立法回应
一、“宅基地”及其现行法律规定由来考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法规范解读
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社会实践中面临的挑战
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立法完善的宏观思考
乡村地役权的现代发展:域外理论与中国现实
一、乡村地役权之理论基础:以地役权基本原理为中心
二、比较法上的乡村地役权:对大陆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的考察
三、乡村地役权在我国:立法、理论与实践
四、乡村地役权发展的中国语境之一:社会主义体制
五、乡村地役权发展的中国语境之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乡村地役权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代结论
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历史回顾与立法前瞻
一、自留地、自留山制度的形成概况
二、自留地、自留山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自留地、自留山制度的功能演变
四、保留自留地、自留山制度的依据和积极意义
五、自留地、自留山政策性特征的归纳及法律化构造
农地发展权:理论基础与制度创建
一、农地发展权的界定
二、农地发展权的性质
三、农地发展权的归属
四、农地发展权的实现
五、结语
土地征收:现实困境与破解之道
一、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实质
二、征收问题产生的原因
三、治理我国土地征收中顽疾之法律对策
农地权利救济:从实践解读到制度证成
一、农村地权纠纷之基础考察
二、农村地权纠纷救济制度的分析框架
三、农村地权纠纷救济制度在纠纷解决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对农村地权纠纷救济的检讨及其解决路径
妇女农地权利保护:性别视角下的法制保障
农地社会保障:功能实现及其制度配套
精彩书摘
任何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社会语境中生成与运行的,法律制度也因此受到了社会语境的制约和塑造,这就需要将法律制度置于其所适用的具体语境加以考虑,才能透析法律制度运行现状的社会成因,进而构建出适应社会现实需要的法律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研究亦概莫能外,其研究目标就是坚持细致地考察和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运行中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中国农村社会的具体语境对上述制度的塑造和制约,即坚持在该制度的具体适用语境中去分析其运行现状的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议。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包括转让、转包、出租、互换、人股等五种。然而,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继承等七种流转方式。值得一提的是,实践中还存在着代耕代种行为。所谓代耕代种,是指承包人在不改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的情况下,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委托他人或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承包地上进行耕种的行为。至于代耕代种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属于代理行为。①对于此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其一,民事代理是法律行为,而代耕代种是事实行为;其二,民事代理涉及第三人,而代耕代种并未涉及第三人。我们认为,代耕代种是基于委托合同之上的事实行为。根据委托合同的基本原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仍然由承包方享有,因此,代耕代种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故而不在本章的研究范围之内。本章将对实践中存在的上述七种流转方式作简单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立法选择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运行现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及《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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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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