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基本上属于“建构理性主义”的范畴,应当遵行现代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现代民事诉讼基础理论:以现代正当程序和现代诉讼观为研究视角》从“现代正当程序保障原理”和“现代诉讼观(或二元诉讼观)”的角度,试图准确而系统地阐释民事诉讼目的论、价值论、诉权论、标的论、安定论、关系论、行为论和既判力论等基础理论,努力赋予其可适用的品性,旨在消除“从程序到程序”式的研究所产生的局限,从而建构体系化的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及程序制度。
作者简介
邵明,1969年12月生,安徽合肥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博士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和科研工作小组成员。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审判理论研究会审判监督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等。主要研究领域为民事法学、证据法学及司法制度。出版《民事诉讼法理研究》(独著,首届中华优秀出版物奖)、《民事诉讼法学》(独著)、《正当程序中的实现真实》(独著)、《现代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独著)、《民事诉讼法》(合著,国家级规划教材)等著作30余部。在《中国法学》、《法学家》、《政法论坛》、《中外法学》、《人民司法》等刊物发表《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成就及其发展的若干问题》、《论诉的利益》、《论我国和谐社会中的民事调解》、《论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论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宪法视野中的民事诉讼正当程序》、《析现代民事证明责任的减免》、《论民事诉讼安定性原理》等学术论文60余篇。主持和参与司法部重点项目、“985”自由探索项目、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等省部级以上项目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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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一、现代民事诉讼基础理论体系
二、法系视野中的民事诉讼基础理论
(一)法系视野中的诉讼目的
(二)法系视野中的诉讼标的
(三)法系视野中的既判力
三、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视角之一:现代正当程序保障原理
(一)正当性与正当程序
(二)现代正当程序保障原理与民事诉权
(三)现代正当程序保障原理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
(四)现代正当程序保障原理与民事诉讼实体价值、目的和既判力
四、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视角之二:现代诉讼观
(一)实体法一元观与民事诉讼基础理论
(二)诉讼法一元观与民事诉讼基础理论
(三)二元诉讼观与民事诉讼基础理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基石”理论一:诉讼目的论
一、民事诉讼目的之含义
二、民事诉讼目的之学术简史
(一)一元说
(二)多元说
(三)民事诉讼目的学说之评析
(四)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限制主义
三、民事诉讼的多元目的
(一)多元目的
(二)多元论的根据
四、民事诉讼目的之立法论和解释论意义
(一)民事诉讼目的之立法论意义
(二)民事诉讼目的之解释论意义
第二章 民事诉讼“基石”理论二:诉讼价值论
一、民事诉讼价值的学术简史和主要构成
(一)民事诉讼价值的学术简史
(二)民事诉讼价值的主要构成
二、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
(一)程序公正
(二)程序效率
(三)程序公正与程序效率
三、民事诉讼的实体价值
(一)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真实
(二)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三)执行名义得以执行
四、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
(一)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存在关联性
(二)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各有独立性
(三)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之冲突与权衡
第三章 民事诉讼“启动”理论:民事诉权论
一、民事诉权的学术简史
(一)诉权学说的产生原因和学术价值
(二)私法诉权说
(三)公法诉权说
(四)诉权否定说
二、现代民事诉权的内涵
(一)民事诉权是当事人向国家法院请求的公权
……
第四章 民事诉讼“客体”理论:诉讼标的论
第五章 民事诉讼“安定”和“过程”理论:诉讼安定论与诉讼关系论、诉讼行为论
第六章 民事诉讼“终结”理论:既判力论
主要参考文献
术语索引
后记
精彩书摘
(三)民事诉讼目的学说之评析
在此,笔者主要讨论一元论各目的说,至于多元说将在下文具体评析。
最早产生的私权保护说(或权利保护说),有其立论根据,主要有:(1)民事诉讼作为国家禁止自力救济的代价或替代物,国家承担着通过民事诉讼保护个人私权或民事权利的职责;(2)在实体成文法主义下,在“规范出发型”诉讼或“判决的包含性模式”的国家或地区,理所当然地形成了私权保护说或权利保护说的目的论,并且这种目的论与“私法一元论”的诉讼观是一致;(3)在民事实体法日益完备的今天,根据维护合法权益和法院依法审判的法治原则,民事诉讼仍然应当保护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这依然是受害者或民事诉讼利用者的正当诉求。
私法秩序维持说(又称法秩序维持说)主要是从国家的立场来考察民事诉讼目的问题,忽视或淡化了当事人利用民事诉讼的利益追求,将保护私权看做是民事诉讼在客观上所起的作用,主张个人权利和自由让位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国家目的。笔者认为,私法秩序维持说在主张国家在民事诉讼方面的目的追求,有其现实性和合理性;但有本末倒置之嫌,因为在现代法治社会,国民以纳税等方式维持国家机关(包括法院)正常运行,从中国家负有保护国民之责,包括以民事诉讼向国民提供(诉讼)救济的职责,国家建立民事诉讼制度应当首先迎合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私权保护说(或权利保护说)抓住了问题的根本。
解决纠纷说在拥有完备实体法体系的情景中合理性受到一些学者的怀疑,并且此说的历史根据在现代民事实体法日益完备的时代并不能充分支持现代民事诉讼目的论,而且此说包括依法解决纠纷说实际上是民事争讼程序的目的论而不适用于民事非讼程序。但是,笔者认为,解决纠纷说和依法解决纠纷说与私权保护说(或权利保护说)实际上是一物两面的关系,并且均着眼于当事人的立场。当民事纠纷发生后,纠纷主体通过行使诉权将该项纠纷引入审判程序请求法院解决,则有请求法院合法或正当解决纠纷或平息纠纷的诉求,法院根据真实的案件事实和实体法规范或原理作出判决,既解决了纠纷又保护了合法权益。即使民事调解制度、仲裁制度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也有解决纠纷的功能,也不能由此排除民事诉讼具有解决纠纷的功能和目的。因此,“(依法)解决纠纷”是可以纳入(现代)民事诉讼目的论的范畴。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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