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权现象学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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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亚历山大·科耶夫 著,邱立波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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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1781258
版次:1
商品编码:10502435
包装:平装
丛书名: 西方传统经典与解释
开本:大32开
出版时间:2011-0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674
字数:560000

具体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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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现象学纲要》是俄裔法国哲学家科耶夫的未来世界构图,对理解包括欧盟在内的全球普世均质化进程意义重大。

作者化用黑格尔的主奴辩证法,叙述“贵族的平等性正义”、“资产阶级的等价性正义”和“公民的合题性正义”三者间的正题、反题和合题关系,指出人类历史将终结于公民性正义的逻辑—历史进程。


在透彻分析法权概念的基础上,作者用接近一半篇幅对未来世界的主要法律现象如国际公法、刑法和私法等做了一般性分析。

内容简介

《法权现象学纲要》是俄裔法国哲学家科耶夫的未来世界构图,对理解包括欧盟在内的全球普世均质化进程意义重大。
作者化用黑格尔的主奴辩证法,叙述“贵族的平等性正义”、“资产阶级的等价性正义”和“公民的合题性正义”三者间的正题、反题和合题关系,指出人类历史将终结于公民性正义的逻辑—历史进程。在透彻分析法权概念的基础上,作者用接近一半篇幅对未来世界的主要法律现象如国际公法、刑法和私法等做一般性分析。

目录

中译本导言(邱立波)
法文版说明
英译本致谢辞
英译本翻译说明
导言(1~3节)(科耶夫)
第一部分 法权自身(4~33节)
第一章 法权的定义(5~19节)
第二章 法权的现实:法权、社会、国家(20~25节)
第三章 法权的特殊性与独立性:法律性活动与其他人性化活动之间的关系,正义的理念(26~32节)

第二部分 法权的起源与进化(34~46节)
第一章 法权的源泉:作为正义理念之源泉的、关乎人类起源的、对于承认的欲望(35~38节)
第二章 法权的诞生:互为反题的主人正义与奴隶正义(39~43)
一 平等性正义与贵族性法权(40~41节)
二 等价性正义与资产阶级法权(42~43节)
第三章 法权的进化:合题性的公民正义(44~46节)

第三部分 法律体系(47~70节)
第一章 法律现象的分类(48~52节)
第二章 对几种类型的法律现象的初步研究(53~70节)
一 国际法,国内法,国家法律体系的多元性(54~57节)
二 公法(58~60节)
三 刑法(61~63节)
四 私法(64~70节)
1.家族性社会的法权(65~66节)
2.经济性社会?法权(67~70节)
索引
科耶夫年谱(陈怡君译邱立波校)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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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他回到渡口。船夫看到他回来了,询问他应允自己的问题的答案,年青人说:"你先把我渡过去,我再告诉你脱身的办法。"当船到达对岸后,他告诉船夫,只要把手中的船篙塞到其他渡客手中,他就可以脱开身任意去留了。接着,他到了那棵不结金苹果树所在的城市,他告诉他们说:"只要把那只啃咬树根的老鼠打死,你们又会收获金苹果了。"他们把很多财宝作为礼物送给了他。最后,他回到喷泉枯竭了的城市,卫兵请求他给他们答案,他告诉他们必须杀死石头下的癞蛤蟆,水才会流出来。他们很感激他,给了他两头驮满金子的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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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一体化的设计者和积极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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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律的学说,他所提出的法律理论原则,是十月革命初期苏联法律理论的出发点。他在领导革命斗争和创建苏维埃政权的过程中,揭露了沙皇政府和其他帝国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开始提出有关社会主义法制的学说。他强调必须废除已被推翻的政府的法律,指出苏维埃的法律与资产阶级的法律是完全对立的,革命法制在建立新的法律秩序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因此,需要改进立法活动,进行法典编纂。他还要求国家机关最严格地执行法律,认为这是胜利地建设新生活的条件之一。列宁论证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基本组织原则。他提出,检察机关的任务,是监督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检察机关应实行垂直领导,以保证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应该通过选举产生,审判应该公开进行。列宁还强调指出,所有的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极小的犯罪行为,都是劳动者的敌人立刻可以利用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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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二十世纪西方政治学大师要选一人的话,我首推科耶夫,但在国内他是如此低调,在百度百科上都不能搜索得到,而他可是理论意义上的欧盟之父。该书还没看,是他的主要代表作之一,在京东上买的相当便宜,买三百减一百,还送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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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帮同学买的,据说翻译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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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有些自命为马克思主义者的苏联法学家,企图把各式各样的资产阶级法学理论改头换面地搬到苏联的法律理论中。例如有的人从心理学法学派的学说出发,认为法的渊源是人们心理上存在着一种“直观的法”,虽然任何立法也没有把它固定下来。有的人从规范法学派的学说出发,认为苏维埃的法仅仅是规范的总和,而没有揭示这些规范的社会经济内容。由于他们观点错误,以致对苏维埃法的本质作了歪曲的解释。例如,有人认为,苏维埃的法是由无产阶级的法、农民的法和资产阶级的法所组成的,第一种法的立法表现是劳动法典,第二种法的立法表现是土地法典,第三种法的立法表现是民法典。这样,苏维埃的法就成了一种五光十色的现象,其中每一个现存的阶级都有自己的一份。有人认为,在苏维埃国家中,法和宗教一样,都是人民的鸦片烟。有人认为,法制没有什么好或者坏、左或者右、革命或者反革命之分,法制就是规范战胜本能,因此,苏维埃的法与资产阶级的法没有区别。在这种情况下,П.И.斯图奇卡、Е.Б.帕舒卡尼斯、Д.И.库尔斯基(1874~1932)、Н.В.克雷连科(1885~1938)等人写了许多著作,批判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他们反对把苏维埃的法与资产阶级的法等量齐观,反对把法理解为“天赋观念”,强调法是由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与此同时,他们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例如,斯图奇卡认为,法律是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并为这一阶级有组织的武装力量所保卫的诸社会关系的体系(或秩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应分为:民法或私人经济法──主要调整私有财产者各种财产关系和各经济成分间部分关系,以自由竞争的无政府性为基础;行政经济法(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成分的各种经济关系,以计划性为基础。这两种法律相互斗争。帕舒卡尼斯认为,法律是商品交换关系的体现;只有资本主义社会才创造了使法律在社会关系中获得高度发展的全部条件;资本主义消灭后,不再有法律,而仅有技术规则;在过渡时期,资产阶级法律的消亡意味着一般法律的消亡,而并非无产阶级法律代替资产阶级法律,因此不可能也不需要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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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人问:"那位国王现在还在那儿摆渡吗?"你也许会说:"是的!因为没有人会从他手中接过船篙,自己给自己添麻烦。"★虱子和跳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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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帮同学买的,据说翻译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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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卷有益,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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