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在通行分工和交换的商品社会,消费伴随人的终生,每个个人都不是消费者的绝对旁观者,要进行生活消费,就会成为消费者和潜在受害者。每个人都不可避免会受商业广告的诱惑和消费陷阱的欺诈,就像不可能尝出色香味美的食品中含有“苏丹红”、香甜柔滑的牛奶中含有“三聚氰胺”一样,普通的消费者不可能都是所有商品和服务的专家,掌握所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专业知识,去自行鉴别所有商品和服务的品质、质量,保证自身消费安全。正因如此,对经营者课以较重义务,赋予消费者较多权利,对这一弱势群体进行特别保护,是必要的,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
目录
上篇 基本理论与典型案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消费者概念
1.购买生产资料的农民是不是消费者?——云南农民诉某化肥厂案
2.未成年人能不能成为消费者?——6岁幼童诉某供销大厦赔偿案
3.无偿取得的赠品有瑕疵,消费者能否就赠品享有消费者的权利?——张某诉某电脑商家赠品瑕疵案
4.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王某诉某商家出售国内禁销电话案
第二节 基本原则
5.酒楼收取开瓶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平原则?——曲某诉某酒楼返还开瓶费、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案
6.怎样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张某与某购物广场购销茅台酒索赔纠纷上诉案
7.公共事业单位能否以免费为由向消费者强制提供服务?如何理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自愿原则?——孙某诉中国移动某房地产公司等侵权纠纷案
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
第一节 消费者权利
一、安全权
8.以他人名义接受服务就应该被剥夺安全保障权吗?——张某诉某美容院未保证其人身安全案
9.赠品致消费者受伤商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吴某诉吉水县某电器行请求赔偿案
10.消费者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如何求偿?——崔某诉东方摩托车行请求返还购车款案
二、知情权
11.进口商品可否不附中文标识?——吕某诉长安百盛、日本索尼株式会社侵权案
12.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孰轻孰重?——张某投诉某中医院特诊专家侵犯其知情权案
三、自主选择权
13.购买打折商品的消费者,其权利是否也打折?——陈某投诉某服装店侵犯其权利案
14.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是否有限度?——叶某诉重庆某公交公司请求赔偿精神损失案
四、公平交易权
15.“天价”理发店漫天要价是否属于正当经营行为?——河南省郑州市某理发店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五、求偿权
16.交房三年后管道漏水,业主损失向谁索赔?——赵某诉某房地产开发商要求赔偿损失案
17.第三人因缺陷产品受到损害如何求偿?——王某购买不合格彩电炸伤邻居案
六、结社权
18.面对强势的经营者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银行网银失窃客户集体维权案
七、知识获取权
19.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知识获取权?——广东东莞麻涌镇多个政府部门联合向消费者宣传消费知识案
八、人格尊严及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20.经营者怀疑消费者盗窃其商品是否有权搜查?——陈某诉某超市案
21.经营者不尊重消费者的民族习惯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马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某饭店不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案
九、监督权
22.消费者行使监督权到底需要承担多大的风险?——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诉邹某侵犯其名誉权案
第二节 经营者义务
一、安全保障义务
23.如何认识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的防范、制止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义务?——吴乙等诉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某支行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24.经营者未警示风险致消费者死亡,是否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余某与陈甲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25.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商场应如何承担责任?——三亚一方百货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与刘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26.顾客自助寄存的物品丢失,超市是否要承担责任?——汉中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某返还原物纠纷上诉案
27.物业公司对业主车辆有管护义务吗?——许某与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二、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28.考试辅导机构在期刊上发布虚假广告,该承担什么责任?——崔某诉北京四联某中心等虚假广告纠纷案
29.生产者在产品包装上作夸大宣传,销售者是否要承担责任?——熊某诉珠海市某有限公司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30.生产者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本品通过Is0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字样,是否构成欺诈,销售者是否应承担责任?——徐某诉南宁某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31.促销广告中的进货价不实,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张某诉某商场出售虚假标价毛衣案
三、提供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32.经营者不如实开具发票,对消费者日后索赔有无影响?——王某购电脑虚开发票案
四、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33.未达包间最低消费标准,消费者被经营者要求交包间费,是否合理?——刘某诉某酒楼返还包间费案
34.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责条款是否生效?——中国A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刘某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五、包修、包换、包退义务
35.“特价商品”是否属于“三包”范围7——王某与某商家产品质量纠纷
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一节 消费者组织
36.消费者协会维护谁的权利?——湖北消协滥用监督权案
第二节 争议解决
37.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争议是否一定需要第三方介入解决?——季某与某家具店协商解决消费争议案
38.消费者如何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投诉山东陵县某家电大卖场虚假宣传侵犯其知情权案
39.消费者如何通过行政机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投诉某餐馆利用“鸳鸯菜单”欺诈消费者案
40.如何通过仲裁解决消费争议?——消费者周某向安徽郎溪县某花炮厂索赔案
41.消费者如何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诉某公司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案
第三节 法律责任
42.如何认定产品缺陷?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谢某诉肯德基公司某分店案
43.消费者该向经营者求偿还是向生产者求偿?——曹某等诉某花炮制作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44.消费者应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刘甲与刘乙客运合同纠纷上诉案
45.消费者在租赁柜台上购物发生质量问题如何维权?——孙某诉某电信市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
下篇 分类安全与法律委解说
第四章 医疗服务类案例
第五章 旅游类案例
第六章 餐饮类案例
第七章 购物类案例
第八章 住宿类案例
第九章 交通运输类案例
第十章 风车置房类案例
第十一章 金融领域
第十二章 电信、邮政等公用事业服务类
第十三章 教育、培训中介服务类
精彩书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是四联考硕辅导项目的宣传及招生广告,该项目在全国发行的杂志上宣传招生授课,根据教育行业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教育行政许可,并取得一定的资质,这也是广告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查核实的内容。在该广告中虽然没有出现北京四联某中心的字样,但与《大学生X》杂志社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的是北京四联某中心,杂志社应当对作为广告主的北京四联某中心提供的相关资质材料予以审查。杂志社提供的证据中只有罗尔学院的相关资质材料的复印件,且没有加盖公章明示专为办理此事,也没有提交合作办学合同,北京四联某中心与有办学资质的单位合作四联考硕项目一事,没有证据支持。
鉴于以上原因,北京四联某中心所办四联考硕的项目没有取得相应的培训资质,违反相关行业法规,其提供的广告内容使公众认为其具备办学资质,系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大学生X》杂志社作为广告经营发布者,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使上述广告得以发布,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该广告使原告崔某对四联考硕的项目产生误解,报名后发现问题却不能得到及时解决,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崔某起诉要求北京四联某中心与《大学生X》杂志社赔礼道歉、退还报名费及赔偿车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超出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保护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罗尔学院与北京四联某中心合作四联考硕项目,故认定罗尔学院不需对上述虚假广告承担责任,对崔某请求该学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1.经营者有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此项义务是与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对应而言的。现代社会,科技越来越发达,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化,很多产品的成份、功能、使用方法、作用原理等内容早已超越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正确地判断、评价、选择、使用,均有赖于经营者提供必要真实的信息,并在掌握信息的基础上,更好地利用商品,有效避免不当使用产品(接受服务)产生的危险。
前言/序言
与成年男性公民相比,妇女、儿童是弱势群体;与健康人相比,残疾人是弱势群体;而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又是最大的弱势群体。当消费者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令人眼花缭乱的促销广告、上下齐手的价格操纵和日益扩大的“信息偏在”(又称信息不对称)时,他们不免“感性、愚蠢”。在通行分工和交换的商品社会,消费伴随人的终生,每个个人都不是消费者的绝对旁观者,要进行生活消费,就会成为消费者和潜在受害者。每个人都不可避免会受商业广告的诱惑和消费陷阱的欺诈,就像不可能尝出色香味美的食品中含有“苏丹红”、香甜柔滑的牛奶中含有“三聚氰胺”一样,普通的消费者不可能都是所有商品和服务的专家,掌握所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专业知识,去自行鉴别所有商品和服务的品质、质量,保证自身消费安全。正因如此,对经营者课以较重义务,赋予消费者较多权利,对这一弱势群体进行特别保护,是必要的,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
国家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课以广泛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上普遍的安全利益;课以提供真实信息、出具凭证和发票的义务,赋予消费者知悉真情权和接受教育权,纠正两者间的“信息偏在”;课以公允义务,赋予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规制格式合同、店堂告示,以纠正泛滥的合同自由之弊;课以尊重和容忍义务,以保证消费者的获得尊重权、监督批评、结社权;课以诚信义务,构建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实现对弱势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课以“产品责任”,明确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即使经营者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以纠正过错责任带来的严重社会不公。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是民法规范与行政法规范的剪粘拼接,也不是合同法与侵权法的简单交叉,它有深远的时代背景和独立的理论支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是不同于公法与私法的学科,属于一个新兴、独特的第三法域,需要我们用超越公法与私法的新视角来审视和处理不断出现的新问题。由于消费行为的普遍性以及相关法律实施的成熟,对第三法域的研究日益离不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泛的实践和丰富的案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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