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日本專利法擴大瞭專利權人的權利範圍,這首先錶現為將原來不視為專利侵權的行為規定為“視為侵害的行為”,專利權保護也隨之突破瞭原來“僅供使用”的底綫,如果産品與專利産品或專利方法所要解決的課題具有不可或缺關係的,這些産品的製造、轉讓等行為也可能會落入“視為”侵權的範疇。以規範發明的《日本專利法》為例,它在第101條第2項規定,“專利為産品發明的,明知發明為專利發明且産品是實施發明所用的産品的情況下,仍然以經營的方式,製造、轉讓等、進口或為轉讓等而提齣製造專利産品所使用的(在日本國內廣泛流通的産品除外)、且為發明解決的課題不可或缺的産品的行為”,視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在該條第5項規定,“專利為方法發明的,明知發明為專利發明且産品是實施發明所用的産品的情況下,仍然以經營的方式,製造、轉讓等、進口或為轉讓等而提齣供利用該專利方法所使用的(在日本國內廣泛流通的産品除外)、且為發明解決的課題不可或缺的産品的行為”視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再以《日本實用新型法》為例,該法在第28條第2項規定,“明知設計為實用新型且産品是實施實用新型設計所用的産品的情況下,仍然以經營的方式,製造、轉讓等、進口或為轉讓等而提齣製造登記實用新型産品所使用的(在日本國內廣泛流通的産品除外)、且為設計解決的課題不可或缺的産品的行為”視為侵害實用新型權或者獨占實施權的行為。
作者簡介
杜穎,女,1972年齣生,美國耶魯大學法學碩士(2007)、北京大學法學博士(2000年),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學者(2005-2006年),英國諾丁漢大學訪問學者(2002),日本新溩大學進修(1998-2000)、日本新溩大學交流學生(1995一1996)。2008~!始任華中科技大學教授。
《私法》編輯、湖北省科學技術法學會理事、中日比較民商法研究會創始會員
主要研究領域和學術興趣集中在知識産權法與民商法理論與實務研究上,2001年齣版個人專著《電子閤同法》,閤著《知識産權法》教材兩本,閤著《知識經濟與法律變革》、《當代世界法製與中國法製建設》、《WTO與中國法律改革》等著作近10部,在《法學研究》、《中外法學》、《法學傢》、《比較法研究》、《環球法律評論》等學術期刊上發錶論文40餘篇。
校注者簡介:
易繼明,男,1968年齣生,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北京大學法學博士(2002),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後(2004),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學者(2005-2006),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研究生院法學係教授(2004-2006)。2002年始任華中科技大學教授。2006年9月至今,專任華中科技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2001年創辦《私法》,任主編至今;2005年創辦《中國科技法學年刊》,任主編至今;2007年始任《科技與法律》雜誌社副總編至今;2007年創辦《Journal for Law and P01icyin China》,任主編至今。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會長助理、湖北省科技法學會會長、湖北省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湖北省檢察學研究會副會長、湖北省法學會仲裁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協湖北省第十屆委員會委員。
主要研究領域和學術興趣集中在私法一般理論、財産法(包括知識産權法)、科技法學、法理學、法律對策學等。曾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中外法學》、《私法》等學術刊物上發錶學術論文40多篇;齣版專著《私法精神與製度選擇》、《技術理性、社會發展與自由》、譯著《閤同法理論》等10餘部。其中,專著《私法精神與製度選擇》獲得中國法學會優秀科研成果奬(一等奬、2005)和第二屆錢端升法學研究成果奬(二等奬、2008);專著《技術理性、社會發展與自由》獲得中國科技法學會優秀著作奬(2006);論文《評財産權勞動學說》獲得武漢市第八次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奬(2003)。
目錄
日本專利法
第一章 總則(第1條~第28條)
第二章 專利及專利申請(第29條~第46條之2)
第三章 審查(第47條~第63條)
第三章 之二 申請公開(第64條~第65條)
第四章 專利權
第一節 專利權(第66條.第99條)
第二節 權利侵害(99 100條~第106條)
第三節 專利費(第107條~第112條之3)
第五章 刪除
第六章 審判(第121條~第170條)
第七章 再審(第l71條~第177條)
第八章 訴訟(第178條~第184條之2)
第九章 與基於專利閤作條約的國際申請有關的特例(第184條之3~第184條之20)
第十章 雜則(第185條~第195條之4)
第十一章 罰則(第196條~第204條)
附則
日本實用新型法
第一章 總則(第1條~第2條之5)
第二章 實用新型登記及實用新型登記申請(第3條~第11條)
第三章 實用新型技術評價(第12條~第13條)
第四章 實用新型權
第一節 實用新型權(第14條~第26條)
第二節 權利侵害(第27條~第30條)
第三節 登記費(第31條~第36條)
第五章 審判(第37條一第41條)
第六章 再審及訴訟(第42條~第48條之2)
第七章 基於專利閤作條約的國際申請的特例(第48條之3~第48條之16)
第八章 雜則(第49條~第55條)
第九章 罰則(第56條~第64條)
附則
日本外觀設計法
第一章 總則(第1條~第2條)
第二章 外觀設計登記與外觀設計申請(第3條~第15條)
第三章 審查(第16條~第19條)
第四章 外觀設計權
第一節 外觀設計權(第20條~第36條)
第二節 權利侵害(第37條~第41條)
第三節 登記費(第42條~第45條)
第五章 審判(第46條~第52條)
第六章 再審及訴訟(第53條~第60條之2)
第七章 雜則(第60條之3~第68條)
第八章 罰則(第69條~第77條)
附則
精彩書摘
日本專利法
第一章 總則
(目的)
第1條本法的目的是,通過保護及利用發明,從而奬勵發明,以促進産業的發展。
(定義)
第2條(1)本法所稱“發明”,是指利用自然規律進行的具有高度技術性思想的創造。
(2)本法所稱“專利發明”,是指獲得專利的發明。
(3)本法中對於發明所稱的“實施”,是指下列行為:
一、在發明為産品發明(包括程序等,以下亦同)的情況下,製造、使用、轉讓等(包括轉讓、齣租以及齣藉;在産品是程序等情況下,也包括通過網絡提供程序)、齣口、進口或為轉讓等而提齣(包括為實施轉讓等而做的展示,以下亦同)該産品的行為;
二、在發明為方法發明的情況下,使用該方法的行為;
三、在發明為製造産品的方法發明的情況下,除前項中所列者外,還包括使用、轉讓等、齣口、進口或為轉讓等而提齣根據該方法而製造的産品的行為。
(4)本法中所稱“程序等”是指,程序(是指對電子計算機發齣的、能夠産生某一結果的組閤起來的指令。以下該款亦同。)以及其他類似於程序的供電子計算機進行處理使用的信息。
(期間的計算)
第3條 (1)依據本法或者基於本法而製定的命令中的期間,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一、期間的初始日不算入。
前言/序言
我們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範的專利包括三類主題,即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正因為如此,也可以說,我國專利法是大專利法立法模式。與我國專利法的立法模式不同,日本就三個專題分彆立法,形成瞭規範發明的《日本特許法》、規範實用新型的《日本實用新案法》以及規範外觀設計的《日本意匠法》。2000年,我們將日本分彆立法的這三部法律,按照我國專利法的立法體例統一在一起,閤三為一統稱為《日本專利法》(除非特彆聲明,以下各處凡論及《日本專利法》的,均包括三部法律在內),並將其逐一翻譯為中文。當時,我們得到瞭中國法律齣版界最權威的齣版社之一法律齣版社的支持,在法律齣版社吳劍虹女士的協助下,這本法規譯文於2001年3月順利地呈現在讀者麵前。
然而,8年過去瞭,包括專利法在內的各國知識産權法律製度經曆瞭太多的變化。專利製度和一個國傢産業政策的發展密切聯係在一起,當今世界各國因科學技術和國力狀況的變化隨時在調整自己的産業政策發展方嚮,專利法律的變化也就成為必然之中的必然瞭。我們呈獻給廣大中國讀者的《日本專利法》第一版翻譯的是平成11年12月22日最後修改的法律,也即西曆1999年最後修改的法律,而在其後,《日本專利法》分彆於平成13年、平成14年、平成15年、平成16年、平成17年、平成18年、平成20年進行瞭多次修改,其內容已經與我們當時翻譯的版本有諸多不同。為此,我們又重新翻譯瞭三部法律構成的日本專利法,將已經修改變化的內容吸收進新翻譯的版本中。綜閤起來,與前一版相比,我們現在翻譯的平成20年(即西曆2008年)4月18日修改後的日本專利法有以下幾個方麵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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