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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人格权纠纷(含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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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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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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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42107
版次:1
商品编码:11237806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3-05-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15
字数:213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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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人格权纠纷(含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权纠纷》特点:
  1.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规模强大
  今年推出15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3.内容独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系列》包含分册:1.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2.物权纠纷;3.土地纠纷;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5.合同纠纷;6.买卖合同纠纷;7.借款担保纠纷;8.民间借贷纠纷;9.侵权赔偿纠纷;10.道路交通纠纷;11.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12.人格权纠纷(含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权纠纷);13.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14.公司纠纷;15.保险纠纷。

内容简介

  

  《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人格权纠纷(含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权纠纷)》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2年上报的有关人格权纠纷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纠纷、肖像权、名誉权纠纷等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律师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目录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一)未成年人人身损害
1.施工方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留守儿童溺水身亡该由谁担责
——张正春、崔兴萍诉李自宝人身损害赔偿案
2.连带责任中,部分责任人与受害人之和解行为的效力及其对连带责任的影响
——柳某诉北京市八一中学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3.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汪某诉北京市海淀区温泉学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4.未成年人校园伤害赔偿案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崔某诉周口店中心小学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5.校外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岑玉良等诉环江县第一中学生命权案
6.未成年人海边游泳溺水死亡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刘聪敏等诉厦门市集美区建设局等生命权案
7.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事件是否应承担责任及责任比例
——李某诉孙某等身体权案
(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损害赔偿
8.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与适用范围
——孙秀银等诉北京市京密管理处等生命权案
9.如何判断旅行社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李培芳等诉安徽夕阳红旅行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lO.住宿从业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
——杨静诉刘静、张喜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11.树木“伤”人侵权案件的责任承担-
——陈登会、吴玉平诉厦门市忠仑公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12.如何界定轨道公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空间范围
——黄景智等诉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案
13.幼儿坠楼摔伤,宾馆是否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马某诉汪国选健康权案
14.待拆迁房屋的安全保障义务
——廖桂芳诉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成龙路办事处生命权案
15.医院对就诊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华莹等诉东方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16.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白铁男诉新民市园林管理处生命权案
(三)同饮、同游者的义务
17.酒后打赌游泳造成死亡,当事人各自过错如何认定
——张惠英等诉高秀芳等生命权案
18.共同饮酒人的酒后照顾义务
——谢菁等诉中央财经大学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19.醉驾坠河溺亡,同饮者应否担责
——翁洁等诉景怡等生命权案
20.同饮者一人死亡,其他同饮者是否应承担责任
——柴淑梅等诉王玉华等生命权案
21.受害人坠楼身亡,同饮者及房东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叶家培等诉连明新、陈惠春生命权案
22.好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崔国荣诉迟贵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23.自助游中因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身损害时,组织者、同行驴
友及景区经营管理者是否应承担责任
——吴大敏诉谭静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四)共同侵权
24.鞭炮伤人的责任承担
——李大壮诉刘荣彬、于宝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25.共同侵权中一行为人已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受害人能否再向其他侵权人索赔
——刘金柱诉王晓琪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26.多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刘义信诉周波、张国刚人身损害赔偿案
27.单方赔偿协议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是否产生免除共同侵权人相应赔偿伤额的效力
——刘建广诉李明远、李文浩身体权案
28.数人击打蜂窝令他人被蛰伤致死是否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蒙章陆等诉苏甲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五)其他
29.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邢月茹诉包立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30.共同违法者间过失侵权的免责适用
——姜昊诉张茂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31.提供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伤害接受劳务者的责任承担
——魏广富诉井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32.已享受工伤待遇的受害人能否继续获得民事赔偿以及应该采取何种模式对其进行救济
——顾雷飞诉朗奥(启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案
33.房屋使用者明知房屋部分地方有危险,使用中受伤之损害后果应当由谁担责
——杨学敏诉华蓥市溪口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案
34.壮汉与他人发生纠纷数日后主要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对方是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孙某等诉王勇刚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35.在违法电鱼时被狩猎者误伤能否得到赔偿,是否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陈仁富诉李喜福健康权案
36.未成年人侵权纠纷中,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的法律诉讼地位
——张国林诉王方合等生命权、健康权案
37.就侵权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后赔偿权利人又基于同一损害事实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一般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吴风亭诉李卫忠身体权、健康权案
38.司法鉴定书在审判实践中的司法认定
——郭伟诉王正运身体权案
39.司法鉴定对法院裁判的影响力
——姜运昌诉管序英人身损害赔偿案
40.伤情鉴定在具体案件审理中的应用
——赵志伟诉一松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案
41.分阶段起诉的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郑庆华、郑某诉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42.在打乒乓球过程中被乒乓球击伤眼睛是否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钟官全诉马天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二、姓名权纠纷
43.未经同意在书中引用及评论他人观点、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姓名权
——南怀瑾诉中央编译出版社姓名权、名誉权案
44.盗名网签中自然人姓名权与名誉权的保护
——石兰诉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姓名权、名誉权案
45.盗用他人身份资料领取身份证构成姓名权侵权
——周巧荚诉官超玲、罗淑英姓名权案

三、肖像权纠纷
46.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其免责事由
——陈世名诉广东科技报社肖像权案
47.人身权侵权获益赔偿的责任确定
——张燕诉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附属医院肖像权、名誉权案

四、名誉权纠纷
48.侵害名誉权纠纷中“为公众所知”范围的界定
——胡孟君诉张立兵等名誉权案
49.侵犯法人名誉权的司法认定
——长沙某某饲料公司诉黄某某名誉权案
50.媒体误用他人照片报道犯罪事实侵犯名誉权
——罗亚平诉山西日报报业集团名誉权案
51.原告的名誉权是否因两被告发表文章而受到侵害
——南宁市兴宁区三禾公益服务社诉杨连庆、庞蔚玲名誉权案
52.专业人士在未经鉴定的情况下,以推测性语言在公开媒体上发表具有明显否定性评价倾向性的言论,构成侵权
——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韩常龙名誉权案
53.新闻报道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杨锡莉等诉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侵犯名誉权案
54.网络服务者对网络用户行为应承担何种限度的审查义务
——战一诉北京创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人格权案
55.在网络中歪曲事实,以文字谩骂他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叶榕诉杨信名誉权案
56.微博言论自由与侵犯商誉行为的边界
——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周鸿祎侵犯名誉权案
57.邻里之间因矛盾产生的谩骂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程蓉芬等诉王琴妹等名誉权案
58.被告打横幅、倒泥沙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曹寿文诉曹汉文名誉权案
59.民航承运人基于安全事由对乘客拒载,是否侵犯人格尊严
——范后军诉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人格权案

五、一般人格权纠纷
60.不当使用个人信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认定
——王柏明诉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案
61.在确定遗体和骨灰安葬事宜时应首先尊重死者遗愿,故应查明其生前明示或者可得而知的意思
——于康明等诉于康林人格权案







精彩书摘

前言/序言

  序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以后每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已经坚持20年不辍连续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凡8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该中心又编辑出版《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年首次出版以后,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系列。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的案例丛书大多“不好读”,存在篇幅长、无效信息多、案例情节杂、缺乏深加工等不足。《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削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本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平均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发现需要的案例。
  总之,编辑《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就是为了让案例类书籍简便、易用,这既是本丛书的特点,也是编辑出版这套丛书的理由。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意承担责任,并不断改进。
  在信息社会,流行快餐文化,纸质类媒介往往输给数字化媒介。在此情景下,中国法制出版社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
  施工方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留守儿童溺水身亡该由谁担责
  ——张正春、崔兴萍诉李自宝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辈门惺樽趾�
  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2011)嵩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
  2�卑赣桑喝松硭鸷ε獬ゾ婪�
  3�钡笔氯�
  原告:张正春、崔兴萍
  被告:李自宝
  【基本案情】被告李自宝在原告居住的村子旁边承包土地实施取土工程,在取土过程中形成了低洼的土坑,在雨季因下雨积水形成深约1��8米左右的水塘。2011年9月9日下午,正值教师节学校放假,两原告七岁的儿子张某到村子旁边玩耍,不慎掉入被告取土形成的水塘中溺水身亡。事发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金、安葬费、误工费等共计148205元。双方所属小街镇大桥村村委会和小街镇司法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
  另查明,涉案挖土场长期无人看管,土坑的具体位置是靠人走车行的路边。
  【案件焦点】原、被告双方是否均应承担责任,如应承担,双方各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嵩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身体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道路上挖坑,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自宝在原告家村子边实施取土工程,形成较深的水塘后,作为承包人及管理人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导致两原告的儿子张某玩耍时不慎掉入水塘中溺水身亡,被告李自宝存在一定过错,对原告之子的死亡后果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原告张正春、崔兴萍作为张某的监护人,对未成年的孩子未尽到积极的监护责任,放任孩子到不安全的环境中去玩耍,原告存在主要过错,对损害的后果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诉讼中,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79040元(每年3952元×20年)、丧葬费1716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车旅费、食宿费等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本院酌情认定5000元。以上费用合计101205元人民币,由双方当事人在其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李自宝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张正春、崔兴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1205元的40%,合计人民币40482元;
  二、驳回原告张正春、崔兴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后语】本案是因施工方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留守儿童溺水身亡引发的案件。留守儿童在这个名称,代表着一个脆弱的群体,一种酸楚的生活状态。当他们最需要父母拥抱的时候,父母却为了生活,远离家乡,一年到头只能见上一两次面。父母的外出,使留守儿童无法得到细致的照料与关怀,面临着成长风险和安全隐患。事实上,近些年来,由于疏于监护,安全教育缺位等问题严重,留守儿童的安全事故居高不下。很多时候,由于缺乏父母的有效监管,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留守儿童成为最容易受伤害的群体。年幼无知,又缺乏父母的监护,这些孩子往往不能意识到自身行为的危险性,以至于酿成大祸。轻者,可能承受病痛煎熬或皮肉之苦;重者,可能导致伤残;最严重的,则是失去生命。
  本案中,施工方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但未对施工场地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也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李自宝作为承包人及管理人,在原告家村子边实施取土工程,形成较深的水塘后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导致两原告的儿子张某玩耍时不慎掉入水塘中溺水身亡,被告李自宝存在一定过错,对原告之子的死亡后果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原告张正春、崔兴萍作为张某的监护人,对未成年的孩子未尽到积极的监护责任,放任孩子到不安全的环境中去玩耍,对损害的后果存在主要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原告方虽然得到了一定的补偿,但失去的生命是无法用金钱买回的;施工方虽然对自己的过错承担了赔偿责任,但对原告方所造成的伤害是无法挽回的。为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我们应该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加强施工方安全措施等方面的管理。
  编写人: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杨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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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和赠品都很喜欢,也希望以后京东多搞些这样的活动,赠品价值高低无所谓,哪怕是书签,也让人感觉温馨啊。看别人晒的帖子,赠品以为是书,到手后发现,原来背面是有图的,虽然正面看上去会有些透出画来,但这种本子确实很有趣,反正是赠品,就放着吧。相比其他赠品,还是比较喜欢这种既美观又实用的东西,看书之余,也好做些笔记。和其他很多书一起买的,送来都完好无缺,相比之前的包装,有了一定的改善。看到别的买家说缺角了,深感幸运。京东的快递服务很好,由于购物频繁,彼此也都熟悉了,他来的时候我和女儿正在外面玩,居然从背景就把我认出来了,呵呵。之前有投诉过京东的配送,不能选择送货时间,现在也都改进了,这样再也不用呆呆在家等着,其余时间可以安心做自己的事,不用担心没人收货,也不用听快递的抱怨,说什么送迟了会扣钱什么的,大家都省了很多麻烦和矛盾。现在每次送货前都会由系统自动发出配送短信,如果有突发状况,也便于及时和快递联系,实在很贴心周到。再说说买的这些书,用完优惠券,每本20多,觉得已经便宜了很多,可看到实物,感觉还是很贵啊,现在的书,除非学习用,还是买电子版吧,否则太费银子了。小说之类的现在基本都不看了。虽然明白物价普涨,但还是深感吃不消呢。看到有人说,孤独的人有两个爱好:读书和发呆。读书我算是了。但不完全是因为孤独,而是迫切的想学习这些新知识,想了解我感兴趣的东西,这种发自内心的渴求,转变成动力,于是,宁愿省去华服,省去美食,省去许多浮华的东西,静下心来,沉醉书香。读书,需要花费金钱,时间和精力,也只有你从中找到了乐趣,才会甘愿舍弃其他。我买的都是法律相关的书籍,只为想更多的了解这个社会的规则,了解自我救济的途径。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会涉及法律,如果你心里有底,知道怎样维权,就有了和对手谈判的勇气和自信。或者当你遇到不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提供的建议和意见,你能分辨真伪,以免被其误导,花了钱还不能消灾。当你能够义正言辞地指出别人的错误时,对方只会对你抱以敬畏之心。在这个社会,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不是吗?不论是工作上,生活中,同事间,情侣间,你熟悉法律,就可事先归避一些可能的纷争,有句话叫:丑话说在前面。该约法三章的时候就不要含糊,人心难测,不要到出事后再追悔莫及。你表现的理性而冷静,小人自然也就觉得无趣,占不到便宜,自会离去。一技傍身,是现代人的立足之本,除此,无背景的草根别无他法。好书可以令你打开心扉,开到更广阔的世界,所以,大家都来读好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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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微博上最会写故事的人张嘉佳的一部短篇小说集,超4亿读者争相阅读的故事。书中讲述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很多爱情故事,有念念不忘的美好,有爱而不得的疼痛,有生离死别的遗憾,有一再错过的宿命,也有喧嚣之后的回归和温暖。像朋友在深夜跟你在叙述,叙述他走过的千山万水。那么多篇章,有温暖的,有明亮的,有落单的,有疯狂的,有无聊的,有胡说八道的。当你辗转失眠时,当你需要安慰时,当你等待列车时,当你赖床慵懒时,当你饭后困顿时,你会在张嘉佳的故事里看到自己,你会因为这些故事,而想到某个人,某段爱情。本书最初以“睡前故事”系列的名义在网上疯狂流传,几天内达到1,500,000次转发,超4亿次阅读,引来电影投资方的巨资抢购,转瞬便签下其中5个故事的电影版权。其中名篇《你会不会说话》交给著名导演陈国富、《我希望有个如你一般的人》、《暴走萝莉》交给幸福蓝海影业,均在拍摄筹备中。 2013年7月,张嘉佳在微博上开始发“睡前故事”,系列微博数度被转发超200万次,超4亿次阅读。11月,这些故事结集成书《从你的全世界路过》,目前该书销量已冲破60万册,堪称是当年国内出版界的“黑马”。张嘉佳本人这样介绍《从你的全世界路过》:“因为我是一个任性的人,所以才能写出这样真诚的文字。这本书拆开来是一个个的故事,合起来是一个世界观。我想‘睡前故事’受到大家喜欢是因为它们是将文艺青年生活化。以前很多作者写故事,内容一接地气就会显得市井。我希望‘睡前故事’能成为文艺青年的翻身仗。情节紧凑人物鲜明的故事也让微博从一个获取信息的平台变为一个适合阅读的平台。” 5作品签售 2013年12月14日,张嘉佳赴蓉签售也足见他的高人气,据西西弗书店 工作人员谢小姐介绍,当天的签售从下午2点开始一直持续到晚上近10点,签售完已近商场打烊,粗略统计,当日共签出7000多本书。《从你的全世界路过》责编包包说,“有市场的需要就会产生这种符合大家心理的作品,这批人很多都是从网络上先红起来的,在网络上就有一定的受众,等成书后,受众就会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多。”包包认为,张嘉佳的文字篇幅不长,符合快节奏的需求,网友集中看完后很容易找到感动的点并转发,“张嘉佳是编”快讲完了,新书命名《从你的全世界路过》话说前晚“出了点儿事”,让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睡不着了!什么事严重到令如此多人失眠?因为张嘉佳没讲“睡前故事”!有人数羊才能入睡,同理还有人数牛数星星之类的,最近不少网友变成数完管春、胡言、幺鸡等这些名字才能去睡觉。这些名字都是作家张嘉佳笔下的“睡前故事”里的人物,而他的单篇睡前故事夸张到被转发了六位数次,六位数啊!不过一千零一夜也有讲完的一天,张嘉佳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时透露“睡前故事”已近尾声,还有两三篇就要结束了,小伙伴们做好准备重新开始数羊吧!说好的睡前故事呢?没故事怎么睡觉!算起来大概从两个多月前吧,南京作家张嘉佳开始在微博上发“睡前故事”,故事里有痴情的管春、痴情的骆驼、痴情的毛毛、痴情的胡言、痴情的幺鸡……其实张嘉佳的笔下还有不少关于远方关于心情等主题的睡前故事,但也许是生活里的我们太缺爱,一般引起拍大腿式共鸣和井喷式转发的都是爱情故事,其中胡言和管春等几篇转发量都达到了六位数。张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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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大利诗人但丁曾说过这样一句话:“一个知识不健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健全的人却难于用知识去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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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轻教师有晋升职称的压力,有了很多除了教学以外的硬性指标,缺一不可;职称晋升后的教师又想名利双收,又想占据优越的学校。于是,不知不觉离开了“传道授业解惑”的教学原点,“心较比干多一窍”,千方百计地“补”习,“考”好成绩,“写”论文,“上”公开课,“指导”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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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为了职称、为了名利真正来比教学水平,比综合素质,应该不算是什么腐败的事情。腐败的是,在学校里混的一小撮人,教学思想落后,教学方法陈旧,对孩子的思想动态、道德品质、安全意识漠不关心,对教学、科研更是不屑一顾,职称、名利却样样想通过各种手段与别人“平起平坐”,甚至要“高人一筹”。更有甚者,自誉“与世无争”,视一切为粪土,除了生儿育女、相夫教子,只求度日、退休、安度晚年,同样置学生的学业、人格发展于不顾……回首一生竟想不出到底做了哪些真正有益、有意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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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给予教师太多的甚至是最崇高的美称:“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是啊,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教师确实是一项崇高的职业。过去,传道、授业、解惑的精神为社会所尊崇,教师的“两袖清风”亦为民众所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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