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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人格權糾紛(含生命健康身體姓名肖像名譽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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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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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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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42107
版次:1
商品編碼:11237806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3-05-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15
字數:213000
正文語種: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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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人格權糾紛(含生命健康身體姓名肖像名譽權糾紛》特點:
  1.作者
  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持續20年編輯瞭享譽海內外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自2012年起推齣《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
  2.規模強大
  今年推齣15本,含傳統和新近的所有熱點糾紛,這些案例是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近萬件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錶性。
  3.內容獨特
  不再有繁雜的案情,高度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齣爭議焦點問題。
  不再有冗長的分析,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展現裁判思路方法。
  《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係列》包含分冊:1.婚姻傢庭與繼承糾紛;2.物權糾紛;3.土地糾紛;4.房屋買賣閤同糾紛;5.閤同糾紛;6.買賣閤同糾紛;7.藉款擔保糾紛;8.民間藉貸糾紛;9.侵權賠償糾紛;10.道路交通糾紛;11.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含幫工損害賠償糾紛);12.人格權糾紛(含生命、健康、身體、姓名、肖像、名譽權糾紛);13.勞動糾紛(含社會保險糾紛);14.公司糾紛;15.保險糾紛。

內容簡介

  

  《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人格權糾紛(含生命、健康、身體、姓名、肖像、名譽權糾紛)》所選案例均是國傢法官學院從各地2012年上報的有關人格權糾紛的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精品案例,全麵涵蓋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糾紛、肖像權、名譽權糾紛等糾紛內容。案情凝練,並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後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大限度地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律師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必備參考書。

目錄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一)未成年人人身損害
1.施工方未做好安全防範措施,留守兒童溺水身亡該由誰擔責
——張正春、崔興萍訴李自寶人身損害賠償案
2.連帶責任中,部分責任人與受害人之和解行為的效力及其對連帶責任的影響
——柳某訴北京市八一中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3.學校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
——汪某訴北京市海澱區溫泉學區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4.未成年人校園傷害賠償案件如何確定賠償責任
——崔某訴周口店中心小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5.校外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過錯的認定及法律適用
——岑玉良等訴環江縣第一中學生命權案
6.未成年人海邊遊泳溺水死亡的賠償責任應由誰承擔
——劉聰敏等訴廈門市集美區建設局等生命權案
7.學校作為教育管理機構,對發生在校園內的傷害事件是否應承擔責任及責任比例
——李某訴孫某等身體權案
(二)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損害賠償
8.安全保障義務的認定與適用範圍
——孫秀銀等訴北京市京密管理處等生命權案
9.如何判斷旅行社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李培芳等訴安徽夕陽紅旅行社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lO.住宿從業者安全保障義務的閤理限度範圍
——楊靜訴劉靜、張喜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11.樹木“傷”人侵權案件的責任承擔-
——陳登會、吳玉平訴廈門市忠侖公園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12.如何界定軌道公司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空間範圍
——黃景智等訴重慶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生命權案
13.幼兒墜樓摔傷,賓館是否應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馬某訴汪國選健康權案
14.待拆遷房屋的安全保障義務
——廖桂芳訴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政府成龍路辦事處生命權案
15.醫院對就診人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
——華瑩等訴東方醫院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16.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白鐵男訴新民市園林管理處生命權案
(三)同飲、同遊者的義務
17.酒後打賭遊泳造成死亡,當事人各自過錯如何認定
——張惠英等訴高秀芳等生命權案
18.共同飲酒人的酒後照顧義務
——謝菁等訴中央財經大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19.醉駕墜河溺亡,同飲者應否擔責
——翁潔等訴景怡等生命權案
20.同飲者一人死亡,其他同飲者是否應承擔責任
——柴淑梅等訴王玉華等生命權案
21.受害人墜樓身亡,同飲者及房東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葉傢培等訴連明新、陳惠春生命權案
22.好意搭乘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責任承擔
——崔國榮訴遲貴彪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23.自助遊中因自然災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身損害時,組織者、同行驢
友及景區經營管理者是否應承擔責任
——吳大敏訴譚靜等人身損害賠償案
(四)共同侵權
24.鞭炮傷人的責任承擔
——李大壯訴劉榮彬、於寶生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25.共同侵權中一行為人已賠償受害人各項損失,受害人能否再嚮其他侵權人索賠
——劉金柱訴王曉琪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26.多人分彆實施侵權行為,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劉義信訴周波、張國剛人身損害賠償案
27.單方賠償協議在共同侵權案件中是否産生免除共同侵權人相應賠償傷額的效力
——劉建廣訴李明遠、李文浩身體權案
28.數人擊打蜂窩令他人被蟄傷緻死是否構成共同危險行為
——濛章陸等訴蘇甲等人身損害賠償案
(五)其他
29.侵權糾紛中因果關係如何認定
——邢月茹訴包立峰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30.共同違法者間過失侵權的免責適用
——薑昊訴張茂源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31.提供勞務者在勞務過程中傷害接受勞務者的責任承擔
——魏廣富訴井山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32.已享受工傷待遇的受害人能否繼續獲得民事賠償以及應該采取何種模式對其進行救濟
——顧雷飛訴朗奧(啓東)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權案
33.房屋使用者明知房屋部分地方有危險,使用中受傷之損害後果應當由誰擔責
——楊學敏訴華鎣市溪口煤礦有限責任公司健康權案
34.壯漢與他人發生糾紛數日後主要因自身疾病導緻死亡,對方是否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孫某等訴王勇剛等人身損害賠償案
35.在違法電魚時被狩獵者誤傷能否得到賠償,是否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陳仁富訴李喜福健康權案
36.未成年人侵權糾紛中,被監護人與監護人的法律訴訟地位
——張國林訴王方閤等生命權、健康權案
37.就侵權賠償達成和解協議後賠償權利人又基於同一損害事實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的,一般不應支持其訴訟請求
——吳風亭訴李衛忠身體權、健康權案
38.司法鑒定書在審判實踐中的司法認定
——郭偉訴王正運身體權案
39.司法鑒定對法院裁判的影響力
——薑運昌訴管序英人身損害賠償案
40.傷情鑒定在具體案件審理中的應用
——趙誌偉訴一鬆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權案
41.分階段起訴的如何計算訴訟時效
——鄭慶華、鄭某訴廣州統一企業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42.在打乒乓球過程中被乒乓球擊傷眼睛是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鍾官全訴馬天祜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二、姓名權糾紛
43.未經同意在書中引用及評論他人觀點、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是否侵犯他人姓名權
——南懷瑾訴中央編譯齣版社姓名權、名譽權案
44.盜名網簽中自然人姓名權與名譽權的保護
——石蘭訴北京中大恒基房地産經紀有限公司等姓名權、名譽權案
45.盜用他人身份資料領取身份證構成姓名權侵權
——周巧莢訴官超玲、羅淑英姓名權案

三、肖像權糾紛
46.肖像權侵權的構成要件及其免責事由
——陳世名訴廣東科技報社肖像權案
47.人身權侵權獲益賠償的責任確定
——張燕訴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航空醫學研究所附屬醫院肖像權、名譽權案

四、名譽權糾紛
48.侵害名譽權糾紛中“為公眾所知”範圍的界定
——鬍孟君訴張立兵等名譽權案
49.侵犯法人名譽權的司法認定
——長沙某某飼料公司訴黃某某名譽權案
50.媒體誤用他人照片報道犯罪事實侵犯名譽權
——羅亞平訴山西日報報業集團名譽權案
51.原告的名譽權是否因兩被告發錶文章而受到侵害
——南寜市興寜區三禾公益服務社訴楊連慶、龐蔚玲名譽權案
52.專業人士在未經鑒定的情況下,以推測性語言在公開媒體上發錶具有明顯否定性評價傾嚮性的言論,構成侵權
——明發集團南京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訴韓常龍名譽權案
53.新聞報道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楊锡莉等訴上海文廣新聞傳媒集團侵犯名譽權案
54.網絡服務者對網絡用戶行為應承擔何種限度的審查義務
——戰一訴北京創融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人格權案
55.在網絡中歪麯事實,以文字謾罵他人,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是否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葉榕訴楊信名譽權案
56.微博言論自由與侵犯商譽行為的邊界
——北京金山安全軟件有限公司訴周鴻禕侵犯名譽權案
57.鄰裏之間因矛盾産生的謾罵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程蓉芬等訴王琴妹等名譽權案
58.被告打橫幅、倒泥沙的行為是否侵害瞭原告的名譽權
——曹壽文訴曹漢文名譽權案
59.民航承運人基於安全事由對乘客拒載,是否侵犯人格尊嚴
——範後軍訴廈門航空有限公司、中國旅行社總社中旅大廈售票處人格權案

五、一般人格權糾紛
60.不當使用個人信息侵犯公民閤法權益的認定
——王柏明訴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權案
61.在確定遺體和骨灰安葬事宜時應首先尊重死者遺願,故應查明其生前明示或者可得而知的意思
——於康明等訴於康林人格權案







精彩書摘

前言/序言

  序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是國傢法官學院於2012年開始編輯齣版的一套大型案例叢書,以後每年初定期齣版,由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具體承擔編輯工作。此前,該中心已經堅持20年不輟連續編輯齣版瞭《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凡80捲,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內外發行,頗有口碑,享有贊譽。現在該中心又編輯齣版《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該叢書2012年首次齣版以後,受到讀者的廣泛好評,並迅速售罄,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及時編撰推齣《中國法院2013年度案例》係列。
  總的說來,當前市麵的案例叢書大多“不好讀”,存在篇幅長、無效信息多、案例情節雜、缺乏深加工等不足。《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試圖把案例書籍變得“好讀有用”,故在編輯中堅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煉案例內容,控製案例篇幅,每個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內;二是突齣爭議焦點,削除無效信息,盡可能在有限篇幅內為讀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對案件裁判文書的再加工,大多數案例由案件的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高度提煉、總結案例的指導價值。
  同時,本叢書還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平均每年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典型案例超過10000件,《中國法院年度案例》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可提供給讀者新近發生的全國各地的代錶性案例。二是方便檢索。為節約讀者選取案例的時間,叢書分捲細化,每捲下還將案例分類編排,每個案例用一句話概括焦點問題作為主標題,讓讀者一目瞭然,迅速發現需要的案例。
  總之,編輯《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就是為瞭讓案例類書籍簡便、易用,這既是本叢書的特點,也是編輯齣版這套叢書的理由。當然,案例作者和編輯在編寫過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實現最初的編寫願望,可能會存在各種不足,甚至錯誤,歡迎讀者批評指正,我們願意承擔責任,並不斷改進。
  在信息社會,流行快餐文化,紙質類媒介往往輸給數字化媒介。在此情景下,中國法製齣版社全力支持《中國法院年度案例》的齣版,給瞭作者和編輯們巨大的鼓勵。我們在此謹錶謝忱,並希望通過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齣一條編輯案例書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務於學習、研究法律的讀者,服務於社會,服務於國傢的法治建設。
  ……
  施工方未做好安全防範措施,留守兒童溺水身亡該由誰擔責
  ——張正春、崔興萍訴李自寶人身損害賠償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輩門惺樽趾�
  雲南省昆明市嵩明縣人民法院(2011)嵩民初字第718號民事判決書
  2�卑贛桑喝鬆硭鷙ε獬ゾ婪�
  3�鋇筆氯�
  原告:張正春、崔興萍
  被告:李自寶
  【基本案情】被告李自寶在原告居住的村子旁邊承包土地實施取土工程,在取土過程中形成瞭低窪的土坑,在雨季因下雨積水形成深約1��8米左右的水塘。2011年9月9日下午,正值教師節學校放假,兩原告七歲的兒子張某到村子旁邊玩耍,不慎掉入被告取土形成的水塘中溺水身亡。事發後,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補償金、安葬費、誤工費等共計148205元。雙方所屬小街鎮大橋村村委會和小街鎮司法所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由於雙方意見分歧較大未能達成協議。
  另查明,涉案挖土場長期無人看管,土坑的具體位置是靠人走車行的路邊。
  【案件焦點】原、被告雙方是否均應承擔責任,如應承擔,雙方各應承擔責任的比例如何確定。
  【法院裁判要旨】嵩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法律規定,侵害他人身體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道路上挖坑,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李自寶在原告傢村子邊實施取土工程,形成較深的水塘後,作為承包人及管理人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及警示標誌,導緻兩原告的兒子張某玩耍時不慎掉入水塘中溺水身亡,被告李自寶存在一定過錯,對原告之子的死亡後果應該承擔一定責任。原告張正春、崔興萍作為張某的監護人,對未成年的孩子未盡到積極的監護責任,放任孩子到不安全的環境中去玩耍,原告存在主要過錯,對損害的後果應該承擔主要責任。訴訟中,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79040元(每年3952元×20年)、喪葬費17165元,符閤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誤工費、車旅費、食宿費等無相關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本院酌情認定5000元。以上費用閤計101205元人民幣,由雙方當事人在其過錯責任範圍內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李自寶於本判決生效後15日內賠償原告張正春、崔興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01205元的40%,閤計人民幣40482元;
  二、駁迴原告張正春、崔興萍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雙方均未提齣上訴,現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後語】本案是因施工方未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留守兒童溺水身亡引發的案件。留守兒童在這個名稱,代錶著一個脆弱的群體,一種酸楚的生活狀態。當他們最需要父母擁抱的時候,父母卻為瞭生活,遠離傢鄉,一年到頭隻能見上一兩次麵。父母的外齣,使留守兒童無法得到細緻的照料與關懷,麵臨著成長風險和安全隱患。事實上,近些年來,由於疏於監護,安全教育缺位等問題嚴重,留守兒童的安全事故居高不下。很多時候,由於缺乏父母的有效監管,在突發事件發生時,留守兒童成為最容易受傷害的群體。年幼無知,又缺乏父母的監護,這些孩子往往不能意識到自身行為的危險性,以至於釀成大禍。輕者,可能承受病痛煎熬或皮肉之苦;重者,可能導緻傷殘;最嚴重的,則是失去生命。
  本案中,施工方一味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但未對施工場地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及警示標誌,也為事故的發生埋下瞭安全隱患。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告李自寶作為承包人及管理人,在原告傢村子邊實施取土工程,形成較深的水塘後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及警示標誌,導緻兩原告的兒子張某玩耍時不慎掉入水塘中溺水身亡,被告李自寶存在一定過錯,對原告之子的死亡後果應該承擔一定責任。同時,原告張正春、崔興萍作為張某的監護人,對未成年的孩子未盡到積極的監護責任,放任孩子到不安全的環境中去玩耍,對損害的後果存在主要過錯,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本案中原告方雖然得到瞭一定的補償,但失去的生命是無法用金錢買迴的;施工方雖然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瞭賠償責任,但對原告方所造成的傷害是無法挽迴的。為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我們應該從根本上解決留守兒童的安全問題,加強施工方安全措施等方麵的管理。
  編寫人:雲南省昆明市嵩明縣人民法院楊勁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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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價

評分

  人們給予教師太多的甚至是最崇高的美稱:“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教師是太陽底下最光輝的職業”……是啊,學高為師,德高為範,教師確實是一項崇高的職業。過去,傳道、授業、解惑的精神為社會所尊崇,教師的“兩袖清風”亦為民眾所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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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的說來,當前市麵的案例叢書大多“不好讀”,存在篇幅長、無效信息多、案例情節雜、缺乏深加工等不足。《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試圖把案例書籍變得“好讀有用”,故在編輯中堅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煉案例內容,控製案例篇幅,每個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內;二是突齣爭議焦點,削除無效信息,盡可能在有限篇幅內為讀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對案件裁判文書的再加工,大多數案例由案件的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高度提煉、總結案例的指導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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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的說來,當前市麵的案例叢書大多“不好讀”,存在篇幅長、無效信息多、案例情節雜、缺乏深加工等不足。《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試圖把案例書籍變得“好讀有用”,故在編輯中堅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煉案例內容,控製案例篇幅,每個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內;二是突齣爭議焦點,削除無效信息,盡可能在有限篇幅內為讀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對案件裁判文書的再加工,大多數案例由案件的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高度提煉、總結案例的指導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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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者,傳道授業解惑者也。古老的思想已經把教師的職責詮釋得清清楚楚瞭。反過來,把我們自己放在這個定義上來看看,有多少人閤格呢?如果沒有嚴格的製度和考評機製,連課都不好好教的教師,肯定不在少數。是何原因?應該源於現今的教育製度,也源於教師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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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的說來,當前市麵的案例叢書大多“不好讀”,存在篇幅長、無效信息多、案例情節雜、缺乏深加工等不足。《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試圖把案例書籍變得“好讀有用”,故在編輯中堅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煉案例內容,控製案例篇幅,每個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內;二是突齣爭議焦點,削除無效信息,盡可能在有限篇幅內為讀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對案件裁判文書的再加工,大多數案例由案件的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高度提煉、總結案例的指導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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