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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所谓立法目的的即立法宗旨,是指本法所要达到的立法目标。具体讲,就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保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等在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中应发挥的作用,以及在确立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有关的法律规范时所要遵循的总的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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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反洗钱的定义〕
第三条 〔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 〔反洗钱监管体制〕
第五条 〔信息资料的保密义务与法定用途〕
第六条 〔提交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八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责〕
第九奈 〔有关监管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 〔反洗钱信息中心的设立及职责〕
第十一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机构的协从关系〕
第十二条 〔海关的通报义务〕
第十三条 〔向侦查机关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新设金融机构应审查内控制度方案〕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制度、内设机构〕
第十六条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十七条 〔 第三方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十八条 〔向有关部门核实客户信息〕
第十九条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第二十条 〔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具体办法的制定〕
第二十二条 〔反洗钱培训与宣传〕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二十三条 〔可疑交易活动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过程中的询问〕
第二十五条 〔查阅、复制相关信息,封存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报案、临时冻结资金〕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七条 〔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八条 〔合作负责机关〕
第二十九条 〔司法协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受纪律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受罚款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含义〕
第三十五条 〔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含义〕
第三十六条 〔涉嫌恐怖活动的资金的法律适用〕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日期〕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06年6月29日)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2000年3月20日)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3年1月3日)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1月3日)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1月3日)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2004年10月12日)
后记
精彩书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
所谓立法目的即立法宗旨,是指本法所要达到的立法目标。具体讲,就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保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等在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中应发挥的作用,以及在确立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有关的法律规范时所要遵循的总的指导方针。
二、反洗钱立法的必要性
1.洗钱与反洗钱。本条所称的洗钱,依照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精神,是指将通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并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犯罪和绝大多数的犯罪共生,是这些犯罪的下游犯罪;洗钱犯罪会造成极其严重的经济、安全和社会后果。所以,国家应有一个反洗钱的制度,通过一定的制度来打击这方面的犯罪行为。按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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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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