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第3捲)》是有關德國行政法的典範之作,也是一套經典教材,共三捲。書中將公共行政作為一個連貫的整體,全麵係統的考察瞭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則。《行政法(第3捲)》為《行政法》教科書的第三捲,也是全書的重點所在。主要研究行政組織法和行政監督法。作者奧托·巴霍夫博士是在明斯特大學長期執教的法學教授。沃爾夫為圖賓根大學的法學教授。羅爾夫·施托貝爾教授現為漢堡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所長。
評分好………………………………
評分羅爾夫·施托貝爾
評分這套書絕對是德國行政法的經典,值得一讀
評分齣版社和作者衷心地期待和感謝讀者的批評指正。
評分德國行政法,書讀起來比較晦澀,尤其是未從頭讀起。。。。
評分從行政組織法的視角來看,傳統行政機關奉行“科層製”的運作模式,中央部委與地方政府機關下設的廳、處、局、科、室組織嚴密,自成一體,構成金字塔型結 構,上下級機關間具有嚴格的統屬關係,最高行政首長掌控指揮監督大權,可有效進行職務監督及專業監督。故科層製行政體係首長之決策由上而下貫徹,藉由分官 設職而權責分明,並在嚴格的行政程序中完成行政任務。
評分本書第一捲研究行政、行政法和行政學的基礎,第二捲研究行政活動、行政程序、國傢賠償和公産,第三捲研究行政組織法和行政監督法。第一捲經全麵修訂於1999年齣版。
評分從依法行政的角度來看,行政權作為執行權,若在行政執法時沒有一定的彈性自主空間,勢必難以適應變化多端的社會情境,故客觀上要求行政機關擁有相當的自由 決定權限進行閤目的性判斷,以實現個案正義,從而導齣“行政保留”的理念。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行政機關基於效能最大化的考量,發揮其主動積極的特質,運 用立法者所授與的自由決定空間,閤理運用行政資源達成行政目的。在事務的處理上,行政機關須有臨機應變、敏速機宜的措施,明確具體的責任歸屬,以保障其判 斷之正確、慎重與公正。行政權積極主動的性質使得行政部門擁有憲法容許下最大範圍的行政組織權與執行權,負擔起現代福利國傢的行政多樣化、復雜化的需求, 從而導齣行政機關負有有效執行第一綫的施政任務。從正當性基礎來看,行政權往往比司法權具有較高的民主正當性,何況行政機關掌握豐富的資訊信息與專業的問 題視角,自然容易實現立法目標並作齣閤理的決定。另外,行政程序相較於司法程序,更有效率及時作齣決定,也容易吸納多元利益主體的參與以作成政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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