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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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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子清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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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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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36944
版次:4
商品编码:10278784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0-10-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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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宪法学(第4版)》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开设专业主干课程的通知要求,由国家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全国政法院校和实践部门一流的法学教授和专家合力编写而成的。
《宪法学(第4版)》编写过程中认真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材编写中的正反经验,充分吸取了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对法学教材论证的意见,立足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全新的教材体例。在内容选择上,注意吸收国内外法学教育、科研的新成果,面向2l世纪的法学教育,注重知识性、理论性、实践性的统一,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并已成为高等政法院校师生的主力教材,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和法学界、法律界的高度评价。

作者简介

俞子清,男,1938年生,曾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教务处 处长,上海市专利管理局局长,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顾问、上海市宪法学研究会顾问。主要著作有:《宪法概论》(编著)、《宪法学》(主编)、《中国宪法》(主编)、《中国行政法教程》(主编)、《国家监督论》(合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主编)等。
刘茂林,男,1963年生,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宪法学会副会长。主要著作有:《当代中国地方制度》(主编)、《宪法学》(独著)、《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合著)等,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
赵世义,男,1962年生,法学博士,曾任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著作有:《资源配置与权利保障》(独著)、《中国行政监察学》(主编)、《宪法学新论》(副主编)等书,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
焦洪昌,男,1961年生,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著作有:《选举权的法律保障》(独著)等,发表论文三十余篇。
朱福惠男,1961年生,法学博士,现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副院长,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著作有:《宪法至上--法治之本》(主编)、《宪法与制度创新》(独著),并在《中国法学》、《现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四十多篇。

内页插图

目录

导言
第一章 宪法学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 宪法规范的特点
第三节 宪法原则
第四节 宪法的功能和作用
第五节 宪法制度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近代宪法的产生
第二节 旧中国的宪政运动和宪法问题
第三节 新中国诞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节 历史性的根本转折和1982年宪法
第三章 国家性质
第一节 国家性质概述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
第三节 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
第四节 政治协商制度
第四章 政权组织形式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三节 我国的选举制度
第五章 国家结构形式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节 我国的地方制度
第六章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一节 经济制度概述
第二节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第三节 非公有制经济
第四节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
第五节 我国的经济体制、经济政策与依法治国
第七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节 精神文明概述
第二节 文化建设
第三节 思想道德建设
第八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
第五节 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九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五节 国务院
第六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七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八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九节 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
第十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章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一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概述
第二节 居民委员会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章 国家标志
第一节 国旗
第二节 国徽
第三节 国歌
第四节 首都
主要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与宪法相比较,普通法律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某一特定方面的问题,相对于整体而言只是局部性的社会现象和法律关系。比如,刑法规定定罪量刑方面的内容;民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诉讼法规定诉讼程序方面的内容;选举法规定选举的原则和程序方面的内容;等等。这些内容虽然也很重要,但毕竟只限于某一方面的局部性问题。惟独宪法从根本原则和根本制度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比如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等各项内容都要由宪法作出规定。
当然,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只是确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就其内容而言,既不可能包罗万象,对所有问题都加以罗列,也不可能对每一事项都作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据此而论,宪法确实不是法律汇编和法律大全,而仅仅是根本法。因为如果任何问题都由宪法作出详尽无遗的规定,那么普通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也就谈不上什么法律体系了。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一特征应当说是由第一个特征所决定的。因为当一个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建立起自己的政权时,之所以要制定宪法,其主要目的就在于以国家最高法的形式确认革命斗争的胜利成果,调节统治者内部的相互关系,以巩固本阶级的政治统治,并规划其将来的发展,最终实现其经济利益。因此,近代各立宪国家总是把一国之内带根本性的重大问题明确规定在宪法中,并明示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以求得到举国上下的一体遵行,维护整个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现行宪法在其序言的最后一段庄严宣告:“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便是说,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普通法律。这里包含着以下两层含义:
(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宪法所确认的原则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而普通法律的内容则是宪法规定的各项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一切法律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根据,其内容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相违背。否则,就构成违宪,而构成违宪的法律必须废止或修改。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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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看,不过质量不错,送货也快,送货员态度也还行,基本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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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特来自一个普通的乡村家庭,青少年时代一直保持着优异的学习成绩,并先后在牛津、哈佛等名校就读。从哈佛法学院毕业后,苏特操持了两年律师业务,之后,他进入了新罕布什尔州司法总长办公室。在这里,他遇到了职业生涯的引路人——沃伦·卢德曼。卢德曼是共和党人,后来曾担任联邦参议员达十三年之久。同时,他也是一位著名的温和中间派,也正因此,民主党总统克林顿曾于1994年邀请他出任财政部长,但被其婉拒。%D%A   正是沃伦·卢德曼,在新罕布什尔州司法总长任上发现了苏特的才华,对他青睐有加,不但将之擢升为自己的副手,并在离任时敦请州长提名苏特继任总长职务。其后,也正是由于沃伦·卢德曼,苏特才得以进入州高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布伦南大法官宣布辞职之际,苏特能够进入老布什总统的视野,也几乎完全出于沃伦·卢德曼的推动。然而,尽管苏特多年以来先后担任过新罕布什尔州司法总长和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职务,但对美国公众、乃至对美国法律界而言,他都不过是个默默无闻的人物。就连他在哈佛的同学也对他没有多少印象,他们戏言,苏特可能是在耶鲁完成学业后,再回哈佛拿的学位。%D%A   不过,全国律师协会联邦法官委员会为苏特打出的分数却让人大跌眼镜。里根总统提名的罗伯特·博克担任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多年,著作等身,他提出的宪法解释“原旨主义”方法在美国宪法学界自成一派,对伦奎斯特、斯卡利亚等大法官有着极大影响。但是,联邦法官委员会的十五位委员中,有四位对博克法官的评级是“不合格”,另有一位给出的评级是勉勉强强的“不反对”。而同一个委员会却在苏特被提名时一致给出“完全胜任”的最高评级。%D%A   老布什总统及其幕僚长苏努努对苏特十分满意,认为他们找到了理想中的人选。然而,正如美国宪法学者亚历山大·比克尔所说,“当你任命一个大法官的时候,就是把一枝箭射向了遥远的未来,他根本不可能告诉你,自己在面对问题时,到底将如何思考”,不要说老布什总统,就连刚刚通过提名听证时的苏特自己,仍然自认为是“偏向中间,但仍然在右边”的。因此,就算是苏特本人,恐怕也无法预料,在往后的大法官生涯中,自己的立场将会发生如何巨大的转变。%D%A   苏特的前任布伦南大法官,被美国学者罗伯特·麦克罗斯基誉为“这半个世纪以来最重要的一位大法官”。他不但是联邦最高法院的中流砥柱,同时也是自由派的领军人物。苏特的大法官提名听证通过之时,有保守派专栏作家欣喜若狂地宣布,“布伦南与苏特是从两个相反的极端看待宪法的”,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随着苏特的上位,属于保守派的时间终于到来”。苏特却注定要让保守派大感失望。%D%A   对于苏特而言,遵循先例是普通法中最值得珍视的传统,对于法治有着“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即使在传统上较少适用先例的宪法案件当中,“这项原则也仍然发挥着作用,我们必须具有‘特别的理由’,才能作出与先例相反的决定。”因此,作为个人,他可以批评甚至反对先例,但作为法官,在裁断案件时,他必须受到自己所反对的先例的拘束,而不能仅从自己的道德原则出发。因此,他的朋友史蒂文·麦考利夫也准确地预言道,此后的二十年中,苏特将“是确保联邦最高法院连贯性的重要来源,成为连接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与传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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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刚刚拿到书,这本:..?&俞子清俞子清写的宪法学(第4版)很不错,宪法学(第4版)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开设专业主干课程的通知要求,由国家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全国政法院校和实践部门一流的法学教授和专家合力编写而成的。宪法学(第4版)编写过程中认真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材编写中的正反经验,充分吸取了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对法学教材论证的意见,立足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全新的教材体例。在内容选择上,注意吸收国内外法学教育、科研的最新成果,面向2世纪的法学教育,注重知识性、理论性、实践性的统一,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并已成为高等政法院校师生首选的主力教材,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和法学界、法律界的高度评价。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与宪法相比较,普通法律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某一特定方面的问题,相对于整体而言只是局部性的社会现象和法律关系。比如,刑法规定定罪量刑方面的内容民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诉讼法规定诉讼程序方面的内容选举法规定选举的原则和程序方面的内容等等。这些内容虽然也很重要,但毕竟只限于某一方面的局部性问题。惟独宪法从根本原则和根本制度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比如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等各项内容都要由宪法作出规定。当然,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只是确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就其内容而言,既不可能包罗万象,对所有问题都加以罗列,也不可能对每一事项都作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据此而论,宪法确实不是法律汇编和法律大全,而仅仅是根本法。因为如果任何问题都由宪法作出详尽无遗的规定,那么普通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也就谈不上什么法律体系了。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一特征应当说是由第一个特征所决定的。因为当一个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建立起自己的政权时,之所以要制定宪法,其主要目的就在于以国家最高法的形式确认革命斗争的胜利成果,调节统治者内部的相互关系,以巩固本阶级的政治统治,并规划其将来的发展,最终实现其经济利益。因此,近代各立宪国家总是把一国之内带根本性的重大问题明确规定在宪法中,并明示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以求得到举国上下的一体遵行,维护整个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现行宪法在其序言的最后一段庄严宣告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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